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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9-09-11 文章來源直屬機關黨委

2009-09-11 來源:直屬機關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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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現將《環境保護部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廉政建設 禮品處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中央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糾風室、第四紀檢監察室、監察綜合室。

 

附件:

環境保護部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部黨風廉政建設,規範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行為,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收受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分禮品類別,按程式登記上交。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禮品,是指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卡、會員卡、購物卡、加油卡、金銀珠寶及其製品、數位産品(照相機、錄影機、隨身聽等)、字畫、貴重工藝品、衣物等。

  第四條  按上述規定應當登記上交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到部機關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上交禮品和禮品登記表。

  第五條  上交禮品先由本人所在司局清點匯總,連同登記表一併移交機關服務中心。

  第六條  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上交禮品的登記、保管和處理。

  第七條  上交禮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具備辦公、接待用途的禮品,可納入部機關辦公和日常接待使用。

  (二)貴重工藝品和有紀念意義的禮品,可作為部機關陳列品或對外公務活動使用。

  (三)高檔耐用消費性禮品,可參考市場價折價或變賣處理。

  (四)價值不大的禮品,機關服務中心可退收受禮品本人所在司局,由本司局自行處理。

  禮品折價或變賣所得,以及其他上交禮品,由機關服務中心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機關服務中心應當明確禮品管理部門和人員,加強對禮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手續,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每季度列出上交禮品清單,公佈禮品處理情況。各司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禮品的登記、收交和處理事宜。

  第九條  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會同部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紀委)對禮品登記、上交和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對收受的禮品應登記、上交而在規定時間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司局領導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部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責令其登記、上交,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環境保護部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挂職和學習鍛鍊人員以及聘用人員。

  第十二條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贈送給環境保護部以及各司局的禮品,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的登記、上交和處理,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環境保護部機關工作人員禮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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