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612722200001111
組織機構代碼:77004397—1
負責人:翟桂武
地址: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大柳塔鎮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未依法向我部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變更大柳塔煤礦生産規模,2006年煤炭(大柳塔井和活雞兔井)生産規模由原來的860萬噸/年擴大到2100萬噸/年,洗煤廠由原來的1200萬噸/年擴大到2200萬噸/年;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我部驗收,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産。
以上事實,有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關於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環西北發〔2010〕20號)及2010年3月10日《調查詢問筆錄》、原國家環保局《關於對〈神府東勝礦區一、二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89)環監字第287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於神華、中煤集團2006年煤礦生産能力復核結果的批復》(發改運作〔2007〕471)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 “三同時”制度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部于2010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2010年5月27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0年5月7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10〕32號)及送達回執、你公司2010年5月27日《關於對大柳塔煤礦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復函》(神東〔2010〕年220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大柳塔煤礦擅自擴大産能的部分停止生産,處十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生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大柳塔煤礦擅自擴大産能的部分停止生産,在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後方可依法投入生産。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行政 處罰 決定
抄送: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陜西省環境保護廳,榆林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