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
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70000018085729
組織機構代碼:79394500—3
法定代表人:瞿建明
詳細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一路85號
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3月7日批復同意按照《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及批復要求進行項目建設,並提出要求: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式申請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或生産。
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09年8月和2010年10月現場調查發現:你公司負責建設的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于2008年12月21日全線貫通投入使用,于2009年10月13日經山東省環保廳同意投入試運作,該工程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我部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13號)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因此,可以認定該工程正式投入運作。
我部于2009年9月1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和29日分別進行了陳述、申辯,並明確表示放棄聽證要求。
綜合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你公司認為該工程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三同時”制度的規定,主要理由有:1.該工程執行了“三同時”制度,並針對不同區域採取了不同的噪聲治理措施,對工程徵地界內的房屋實施拆遷,對徵地界以外的聲環境敏感建築物採取了工程措施。2.根據鐵道部《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規定,鐵路客運專線必須經初步驗收合格、安全評估並由鐵道部批准後方可投入試運營。該工程于2009年9月11日通過鐵道部初步驗收,9月11—14日通過安全評估,于9月22日向山東省環保廳申請試運作。因為主體工程還未完成,列車限速未達到設計標準,2008年12月21日該工程的全線貫通,不能認定為正式投入使用。3.該工程是連接京滬鐵路的繁忙幹線,一旦停止使用、中斷運輸,將給國家社會、經濟、國防造成重大損失,旅客出行受阻影響社會穩定。
經復核,我部採納你公司提出的“2008年12月21日該工程的全線貫通不能認定為正式投入使用”和“該工程是連接京滬鐵路的繁忙幹線,一旦停止使用、中斷運輸,將給國家社會、經濟、國防造成重大損失,旅客出行受阻影響社會穩定”的意見。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膠濟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商密—濟南東段試運營的復函》(魯環函〔2009〕326號),我部認定該工程試運營始於2009年10月13日。該工程的重要性不影響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但在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我部充分考慮該工程涉及的公共利益。
因此,你公司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未經環保驗收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三同時”制度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以上事實,有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6〕99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2009年10月13日《關於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膠濟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商密—濟南東段試運營的復函》(魯環函〔2009〕326號)、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09年8月21日《關於對濟南鐵路局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涉嫌環境違法問題調查情況的復函》及所附《調查詢問筆錄》和2010年10月18日《關於對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涉嫌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補充調查取證的報告》(華東環督函〔2010〕135號)及所附《調查詢問筆錄》、我部2009年9月10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09〕63號)及《送達回執》、你公司2009年9月23日《關於環境保護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陳述説明的報告》和9月29日《關於環境保護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陳述説明的報告的補充意見》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試行)》(國家環保局、鐵道部1997年11月12日聯合發佈)第十六條也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沒有建成或者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其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産或使用,依法責令建設單位或接管單位停止生産或使用,可並處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停止使用。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鋻於你公司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將“責令停止使用”緩期至2011年3月31日執行。在此期間,你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並主動接受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
如果在2011年3月31日前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驗收合格,我部將解除“責令停止使用”,依法允許你公司改建鐵路膠濟線增建四線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過2011年3月31日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仍未驗收合格,我部將依法立即執行“責令停止使用”。
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請你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違法 責令改正 決定
抄送: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淄博市環境保護局,濰坊市環境保護局,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濟南鐵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