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同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違反環評制度案)
上海同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10000000083162
組織機構代碼:73746554
法定代表人:周赤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458號23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現場調查發現,你公司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洋山深水港區四期工程報批的環評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1年12月10日《關於〈關於委託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洋山深水港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的函〉的復函》(華東環督函〔2011〕146號)、2011年12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有關環評制度的規定。
我部于2011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進行了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你公司請求減少行政處罰對該項目的負面影響,主要理由如下:1、針對四期圍填海區域地質條件複雜,造陸週期長的情況,開展了形成四期工程港區陸域的圍填海工程。2、根據國家海洋局有關圍填海實施要求,採取了先圍堰後吹填的作業方式,開展了環境監理和監測,環境品質處於受控狀態。3、公司認識到違反了國家環保法規,該項目已于2011年11月全面停工。
我部認為上述理由不影響對你公司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1年12月31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1〕117號)及《送達回證》、你公司2012年1月21日《關於對洋山深水港區四期工程行政處罰告知書所涉有關事宜的陳述函》(滬同盛投計〔2012〕10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洋山深水港區四期工程停止建設,罰款二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建設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洋山深水港區四期工程停止建設。在該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我部批准後方可依法投入建設。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違法 行政處罰 決定
抄送: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上海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