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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山西東輝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違反環評案)

2014-03-27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4-03-27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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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東輝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140000110109098

  組織機構代碼:55414690-9

  法定代表人:張亞平

  詳細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台縣金崗庫鄉移民商住區D區

  山西東輝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所屬五台山國際度假酒店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于2011年9月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山西省環境保護廳2014年1月8日《關於山西東輝五台山國際度假酒店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報告》(晉環函〔2014〕33號)、忻州市環境保護局2013年8月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環評制度的規定。忻州市環境保護局于2013年10月15日對你公司違反環評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五台山國際度假酒店項目停止建設,在通過我部環評批復之前,不得擅自恢復建設。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4年3月26日

  抄送: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3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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