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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台州市德力西長江環保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案)

2014-06-24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4-06-24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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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德力西長江環保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31082000009624

  組織機構代碼:78441153-6

  法定代表人:施冰傑

  詳細地址:浙江省臨海市浙江省化學原料藥基地臨海區塊

  台州市德力西長江環保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部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進行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部核發你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G3310820026)附件第二十一條要求焚燒爐煙氣必須採取綜合處理措施,其煙氣排放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2013年9月25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你公司執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時發現,你公司回轉窯焚燒系統尾氣氟化氫濃度為8.07mg/m3(標準限值為7 mg/m3),超標0.15倍。

  以上事實,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14年1月21日《關於報送2013年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性監測工作報告”的函》(總站分析函〔2014〕17號)、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浙環監(2013)分字第424號)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確保你公司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託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我部將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4年6月24日

  抄送: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6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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