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政府資訊公開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星電氣(中山)有限公司)

2014-07-24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4-07-24 來源:環境保護部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日星電氣(中山)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442000400006166

  組織機構代碼:61759019-4

  法定代表人:河野勝男

  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前進四路21號二、三樓

  日星電氣(中山)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污染防治司、化學品登記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未報告2012年度獲准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産或者進口情況。

  以上事實,有我部化學品登記中心2013年11月5日《關於2012年度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情況的請示》(化新簡〔2013〕40號)及我部污染防治司2013年12月27日《關於上報2012年度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情況的請示》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的規定。

  我部于2014年4月14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在簽收時註明,對處罰無異議,不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14〕35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新化學物質的生産或者進口情況的,由環境保護部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一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4年7月24日

  抄送: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7月24日印發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