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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鄂爾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4-10-30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4-10-30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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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152725000003760

  組織機構代碼:55281270-1

  法定代表人:黃輝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業園區

  鄂爾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動力分廠2×330MW低熱值煤電發電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于2013年3月擅自開工建設,目前完成部分主體工程建設。

  以上事實,有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4年4月9日《關於鄂爾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華北環督發〔2014〕55號)及2014年3月10日《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4年6月25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14〕65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動力分廠2×330MW低熱值煤電發電項目停止建設,罰款二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建設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動力分廠2×330MW低熱值煤電發電項目停止建設。在通過我部環評批復之前,不得擅自恢復建設。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0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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