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2524號建議的答覆
雷雪芹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儘快對實驗室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理加強監管的建議”由我部辦理。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實驗室廢棄物(以下簡稱實驗室廢物)一般包括實驗室排出的廢液、使用過的化學試劑殘渣以及過期的化學試劑等,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清洗雜物和過濾介質,它具有産生源分散、單位産生數量少、成分複雜、種類繁多等特點,因而存在收集難、運輸難、處置難等問題。為防止實驗室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近年來,我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實驗室廢物環境監督管理
實驗室廢物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9類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進行嚴格監管。2004年,我部(原環保總局)印發《關於加強實驗室類污染環境監管的通知》,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將實驗室污染納入環境監管範圍,加強管理。2005年,教育部會同我部(原環保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對高校實驗室廢物的管理制度、部門職責、人員培訓、經費安排、應急處置及處罰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十一五”期間,我部在山東青島等地區開展實驗室廢物規範化管理試點,在試點基礎上,將實驗室廢物作為非工業源危險廢物的重點之一納入《“十二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並提出了開展實驗室廢物分類收集、預處理和集中處置試點工作,探索建立實驗室廢物處理相關資金機制,將實驗室廢物規範化管理納入實驗室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資質認可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立實驗室廢物收集處理體系
實驗室廢物應堅持分類收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同時,實驗室廢物不能自行處置的,必須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十二五”期間,《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規定,“原則上以省為單位統籌規劃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接納轄區內生活、科研、教學及産生量較少的企業的危險廢物”。目前,全國已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50個,形成危險廢物處置能力4506噸/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利用處置量持續上升。
三、完善實驗室廢物管理技術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規定,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對危險廢物貯存容器標準進行了明確要求。2010年,我部修訂發佈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中明確要求,“應説明分析過程中産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方式”。按照上述規定,我部2010年以來新制定的監測方法類標準中,凡在實驗過程中可能産生廢物的,均對實驗室廢物處理處置做了相應規定。2014年,我部委託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北京金隅紅樹林環保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等企事業單位開展了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項目研究。此外,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該標准將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含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提出更加有針對性的要求。
四、嚴肅查處實驗室廢物非法排放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明確,“各高校要把環境保護工作、尤其是實驗室排污管理納入學校日常工作計劃,將實驗室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對實驗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實驗室,根據情節輕重,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學校及其相關實驗室進行處理並通報;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處罰,並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界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為嚴懲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實驗室廢物提供了法律依據。2015年以來,我部啟動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重點排查各類工業園區和重點排污單位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情況,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將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嚴肅查處。
誠如您所言,目前一些實驗室廢物管理不規範,確實存在一定的環境安全隱患。您所提及的加強實驗室廢物統一監管、設立處理集中點、建設專用積水管道和專用收集器具、加大隨意排放實驗室廢物處罰力度等建議,內容全面、切中要害、針對性強,對於我國加強實驗室廢物監管具有很好參考價值。
結合您的建議,下一步,我部將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結合近期開展的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項目研究成果,在開展實驗室廢物分類收集、預處理和集中處置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修訂,增加實驗室廢物環境管理內容,構建和完善實驗室廢物處理相關資金等相關管理制度,將實驗室廢物規範化管理納入實驗室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資質認可。二是加強對實驗室廢物環境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特別是針對高校、研究院所等單位的在讀學生,從思想上增加其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規範收集處置相關廢物。三是加強監督管理,將實驗室廢物産生量大的科研院所納入重點監管範圍,規範收集處置工作,對實驗室廢物非法排放行為實施嚴厲處罰。四是完善實驗室廢物分類收集設施,督促建立獨立排水系統,加強對實驗室産生的廢液、廢氣收集檢測。依託全國固體廢物資訊管理系統,探索建立實驗室廢物資訊量化管理系統或工作臺賬,確保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感謝您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援,也希望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肖新方
電話:(010)66556254
環境保護部
2015年6月19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國務院辦公廳,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6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