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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廈門萬核園發展有限公司)

2016-05-03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6-05-03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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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萬核園發展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50200200085486

  組織機構代碼:30295971-9

  法定代表人:吳斌

  地址: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翔安東路10888號

  廈門萬核園發展有限公司輻射安全違法一案,經我部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于2014年9月向我部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時,提供了虛假材料,隱瞞了你公司與廈門萬禾園輻照技術有限公司分別為獨立法人商事主體的事實,並於2015年4月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通過拍賣的方式與廈門萬禾園輻照技術有限公司之間進行了放射源的轉讓,存在利用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和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源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關於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的申請報告》(〔2014〕司字第001號)、《關於輻射安全許可證名稱變更的報告》(〔2014〕司字第003號)、我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關於廈門萬禾園輻照技術有限公司等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變更的調查報告》(環華東核發〔2015〕191號)、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翔安分局2015年11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和福建省宏信拍賣行有限公司《關於受委託拍賣輻照公司經營權等的成交報告》(宏拍(2015)008-1號)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規定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及備案的規定。我部于2016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書面表示不申請聽證,不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16〕23號)、《送達回證》(環核輻送〔2016〕01號)及你公司《關於環境保護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16)23號的回函》(萬核園字(2016)01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處以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我部2014年10月作出的為你公司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輻照裝置運作,並將輻射安全許可證交還我部。

  (二)對你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輻照裝置的運作,並於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輻射安全許可證交還我部。在依法重新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前,你公司不得擅自啟用輻照裝置。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賬戶:

  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北京禮士路支行

  賬號: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項目為“環境違法罰沒收入”,繳款時請註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我部將繳款憑據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4月29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5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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