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
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47329780558
法定代表人:林強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濱江大道一號湖景居
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院在2008年至2016年,將環評資質出借給核工業二九〇研究所環評組使用。該研究所環評組以“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環境科研所”名義開展環評業務,編制多份環評報告。
以上事實,有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6年4月26日《關於對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出租出借環評資質環境違法問題調查取證的函》(華南環督函〔2016〕35號)及2016年2月18日《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院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我部于2016年4月29日告知你院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院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院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6年4月29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16〕32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以及你院《説明》為證。
二、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環評機構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評價範圍接受委託和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由環境保護部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院處三萬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一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
你院應于接到本決定書後按照《關於全國環評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發現部分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問題處理意見的通報》(環辦函〔2015〕2154號)要求進行整改。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院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賬戶:
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北京禮士路支行
賬號:75010188000021101
繳款時請註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及收入項目為“環境違法罰沒收入”。
你院繳納罰款後,我部將繳款憑據郵寄到你院。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你院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9月8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9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