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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成為人民環境權益的堅實保障

2017-12-18 文章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2017-12-18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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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幹傑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開創性、長遠性、基礎性工作,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具體實踐。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將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為核心,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紮實推進《方案》落地見效,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一、《方案》是在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基礎上的經驗總結和推廣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以來,根據國務院授權,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省(市)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7個省(市)根據《試點方案》要求,印發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探索形成相關配套管理文件75項,深入開展27件案例實踐,涉及總金額約4.01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取得階段性進展。

  貴州省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和雲南省李好紙業違法排污案,分別探索司法確認和公證適用,確保磋商協議履行。山東省、重慶市、雲南省等制定出臺相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明確訴訟主體、受案範圍、管轄、審理、執行等規定。江蘇省探索與環境公益訴訟銜接問題,強化司法保障機制。吉林省建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執行回訪制度,重點探索磋商或訴訟後生態環境修復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湖南省、山東省、貴州省、江蘇省探索以代表、委託等方式指定相關具體部門開展賠償工作,集中解決索賠工作授權問題。同時,試點省(市)在規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明確賠償資金管理措施等方面,積極探索創新舉措,大力夯實技術支援能力,形成了可供全國試行借鑒的經驗。

  《試點方案》規定,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環境保護部全面總結、評估7個試點省(市)改革任務完成情況,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方案》。《方案》2017年8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8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實施。自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完成了試點階段各項任務,正式邁向全國試行的新階段。

  二、認真學習領會《方案》的新內容新規定新要求

  《方案》明確,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沿襲了《試點方案》的基本框架,對《試點方案》進行了補充調整,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

  一是增加賠償權利人,提高賠償工作效率。根據試點實踐,為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形成省市兩級主體共同行使索賠權,並對省級政府和市地級政府的管轄劃分作了原則性規定。

  為做好與國家自然資源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方案》專門規定:“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産管理體制試點區,受委託的省級政府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國務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由受委託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二是授權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降低啟動賠償工作的門檻。授權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對《試點方案》“適用範圍”規定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情形作出相應規定,細化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具體情形。

  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根據試點實踐,對經磋商達成的協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磋商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方案》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式。

  四是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及適用,做好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銜接。根據7個省(市)試點實踐和有關部門意見,進一步明確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社會組織、法律規定的機關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係。《方案》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之間銜接的指導意見。

  三、推進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見效

  《方案》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維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對於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見效。

  《方案》要求各地區落實改革責任,成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試行工作情況;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加強技術、訴訟、資金等業務指導,並在國家層面加快技術體系建設。《方案》還要求各地區加強經費保障,進一步推動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

  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會同有關方面,密切聯繫、相互協作,強化跟蹤調度,指導解決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加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動地方配備專業化的隊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地區要切實落實改革主體責任,把深入貫徹《方案》,落實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具體行動中,落實到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的具體措施中,落實到順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期盼中,為提升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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