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凱馬汽車製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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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宜順
地址:山東省壽光市東環路5888號
山東凱馬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生産的8台車輛型號為KMC1033A25D4(發動機型號4L18CF)的輕型柴油貨車排放的碳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過《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階段限值要求,違法所得為12786.80元,貨值金額為257279.76元;318台車輛型號為KMC1042LLB33P4(發動機型號4DW93-84E4)的重型柴油貨車的車載診斷系統(簡稱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違法所得為718194.05元,貨值金額為15248281.26元。
以上事實,有我部委託廈門環境保護機動車污染控制技術中心和國家轎車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和五十二條的規定。
我部于2017年4月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應你公司申請,我部分別於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8月29日依法舉行了兩次行政處罰聽證會。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7年4月6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7〕42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2017年7月19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7〕76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以及2017年5月22日、2017年8月29日《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停産整治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生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786.80元,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514559.52元,罰沒款合計527346.32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針對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的違法行為停産整治,沒收違法所得718194.05元,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30496562.52元,罰沒款合計31214756.57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31742102.89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我部將繳款憑據郵寄至你公司。到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濰坊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1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