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煙臺港西港區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的函
煙臺港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煙臺港西港區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請示》(煙港〔2017〕74號)及附送的《煙臺港西港區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以下簡稱《驗收調查報告》)等材料收悉。受我部委託,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于2017年7月13日對該工程進行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經研究,提出驗收意見如下:
一、工程建設的基本情況
煙臺港西港區一期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位於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季家東北海域,新建30萬噸級礦石泊位1個(水工結構兼顧40萬噸級散貨船),15萬噸級礦石和煤炭泊位1個(水工結構兼顧20萬噸級散貨船),設計吞吐量1900萬噸,其中進口礦石1600萬噸、煤炭300萬噸。本工程陸域總面積91.2萬平方米,其中堆場及道路75.4萬平方米,輔建區15.8萬平方米。工程實際總投資為21.98億元,實際環保投資為18134.72萬元。
2006年1月11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關於煙臺港西港區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6〕18號)批復了本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2012年12月10日,我部以《關於煙臺港西港區一期工程(調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12〕344號)批復了調整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本工程于2008年8月1日開工,2013年8月水工主體工程完工,2016年9月全部建成並投入試運作。
二、項目變更有關情況
本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主要發生了以下變更:
(一)護岸長度由1241米增加至1482.87米。
(二)卸船機額定能力由2500噸/小時增加到2750噸/小時,取料機增加3台,額定能力為3600噸/小時。皮帶機轉接機房數量由9座增加至14座。
(三)防風網建設方案發生變更。原計劃堆場四週設置長1178米、寬640米、高17米的防風網。實際建設中,本工程堆場與北側緊鄰的煙臺港西港區順岸19#、20#通用散貨泊位工程的堆場共同設計建造,防風網沿堆場四週布設,總長4296米,堆場南側防風網高度為16米,西側和北側防風網高度為18米,東側防風網高度分別為18米、12米。
上述變更不屬於重大變動。
三、環境保護措施及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一)本工程港池疏浚作業儘量避開了當地主要魚類繁育期。施工期委託煙臺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開展了海洋生態監測和漁業資源調查。試運作期間,建設單位與蓬萊宗哲養殖有限公司、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簽訂了生態補償合同,計劃2017年、2018年的4月至9月在工程附近海域開展人工放流,目前完成了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
(二)建設了1座處理能力為250立方米/小時的含塵污水處理廠和2座3000立方米的蓄水池,碼頭面和堆場含塵雨污水經排水溝收集後進入含塵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回用於抑塵噴淋或綠化;1座處理能力為1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處理站,採用SBR處理工藝,生活污水經處理後回用;1套處理能力為2噸/小時的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經油水分離設施預處理後排入生活污水處理站,經處理後回用。入境船舶機修油污水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
(三)橋式抓鬥卸船機料斗上方設置了擋風板,鬥內安裝了幹霧抑塵系統,碼頭皮帶機兩側設置了擋風板。在皮帶機轉接處設密封式轉運機房,並安裝了幹霧抑塵系統,皮帶機設皮帶機罩。取料機、堆取料機物料轉運處設灑水抑塵系統。在堆場設置固定噴灑水裝置,共安裝噴槍112支。配備了吸塵車、灑水車、霧炮車等設備對場地進行清理、灑水抑塵。完成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搬遷工作。
(四)港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後由煙臺海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運至煙臺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維修車間油水分離器産生的廢油渣定期送至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生活污水處理站産生的污泥暫存于污泥池,回用於綠化。含塵污水處理站産生的污泥和少量礦石沉澱物由邯鋼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回用。
(五)編制了《煙臺港西港區建設工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察大隊備案。
四、環境保護設施運作效果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北京中環格億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編制的《驗收調查報告》表明:
(一)與環評階段比較,試運營期浮游植物種數基本持平,細胞豐度降低,多樣性指數略有降低;浮游動物種數基本持平、生物量有所升高;底棲生物的種數、生物量降低,棲息密度、多樣性指數有所升高。試運營期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和底棲生物的生物群落結構基本穩定。
(二)施工期工程附近海域水質各監測因子滿足《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四類標準要求。試運作期工程附近海域的海水水質各監測因子滿足《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相應標準要求,海洋沉積物監測因子滿足《海洋沉積物品質標準》(GB18668—2002)三類標準要求。試運作期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含塵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02)標準。
(三)環境敏感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要求。堆場邊界下風向監測點的顆粒物排放濃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
(四)試運作期間廠界噪聲監測結果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限值要求。
五、驗收結論和後續要求
該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基本落實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要求,配套建設了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落實了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經驗收合格,同意主體工程正式投入運營。
工程正式投入運營後應重點做好如下工作:進一步完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應急聯動,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繼續做好後續的增殖放流工作,對增殖放流效果進行跟蹤監測,並根據監測結果調整放流規模和種類。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強化大氣無組織排放監控,確保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請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和煙臺市環境保護局做好該工程運營期的日常環境監管。
環境保護部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煙臺市環境保護局,北京中環格億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9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