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海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牡丹江市林海水庫管理處:
你單位《關於申請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海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請示》(牡林海呈〔2017〕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位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下轄的海林市海浪河中游,開發任務是以城市供水為主,結合防洪和灌溉,兼顧發電等綜合利用。工程由林海水庫、團結取水樞紐和輸水工程組成。其中,林海水庫由擋水建築物、泄水建築物、發電引水系統和魚道等組成,壩後式電站裝機容量22兆瓦,水庫正常蓄水位492米,總庫容1.76億立方米,調節庫容1.03億立方米,最大壩高54.3米,具有年調節性能。團結取水樞紐由混凝土溢流重力壩、衝沙閘、城市供水閘和魚道等組成,最大壩高12.3米,城市供水閘設計引水流量7.04立方米/秒。輸水工程包括10.359公里隧洞和49.846公里管道。
工程建設符合《海浪河流域幹流規劃》《海浪河干流水電開發規劃》等相關規劃。工程實施後對下游海浪河水文情勢及水生生態將産生一定不利影響,須全面嚴格落實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措施,減緩不利環境影響。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工程建設與運作管理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落實水資源保護措施。按照“先節水、後用水”的原則,同步實施農業灌溉節水,確保渠係灌溉系數達到0.65;制定本工程、海林市和牡丹江市現有城市供水水源及下游灌區各引水渠首的聯合調度方案,加強水資源管理。根據來水條件靈活調度運作,遇特枯水年、連續枯水年等特殊來水條件時,啟用現有水源,並控制下游灌區引水量,降低下游減水影響。
(二)嚴格落實生態流量下泄措施。制定林海水庫蓄水及運作期生態流量下泄方案,在初期蓄水和運作期間,林海水庫和團結取水樞紐4月下旬至9月中旬下泄流量分別不小于7.71立方米/秒和10.59立方米/秒,9月下旬至次年4月中旬下泄流量分別不小于2.57立方米/秒和3.53立方米/秒。林海水庫每年4月下旬至5月初實施一次洪水調度,歷時約24小時,洪峰流量75立方米/秒,下泄水量315萬立方米。同步建設生態流量線上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
(三)落實林海水庫分層取水工程措施。電站尾水下泄將産生低溫水影響,應採取分層取水工程措施。下階段應深入開展專項設計研究,運作期對庫區、壩前及壩下游水溫開展全面監測。
(四)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庫區水質監測,防範富營養化風險,保障水質安全。配合當地政府落實《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方案》中農業面源污染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相關要求,確保新增退水得到有效處理。
(五)做好水生生態保護工作。在林海水庫和團結取水樞紐建設豎縫式魚道過魚,在下游已建大山嘴子渠首和敖頭渠首補建過魚通道,下階段應深化水工模型實驗研究,優化設計,運作期開展過魚效果監測與評估。工程截流前,在林海水庫永久管理站建成增殖放流站,形成運作管理和放流能力,放流對象為哲羅鮭、細鱗鮭、黑龍江茴魚等5種魚類,放流規模為11萬尾/年,開展增殖放流標誌跟蹤監測和評估,根據結果調整增殖放流對象及規模。將林海水庫庫尾以上109公里海浪河干流及支流韓傻子溝11公里、柳河22公里、大荒溝10公里、同齊溝18公里河段劃為魚類棲息地進行保護,上述保護範圍內不再規劃和新建攔河閘(壩)。
(六)做好陸生生態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施工範圍,強化雪鄉國家森林公園附近施工管理。配合當地林業部門落實好工程佔地及淹沒範圍內蒙古櫟和野大豆等植物的保護措施。渣場應做到先擋後棄,工程棄渣應運至規定的棄渣場。強化對施工人員的生態保護宣傳和教育,嚴禁亂砍濫伐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落實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對表層土壤剝離單獨堆存回用,施工結束後及時對施工跡地進行復墾或生態恢復。
(七)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落實廢(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和揚塵、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廢(污)水經收集處理後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經收集後定期運至附近長汀鎮和海林市垃圾填埋場處置。做好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加強施工區降塵工作,選用低噪聲設備,聲環境超標的敏感點設置移動式聲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禁止夜間施工和物料運輸。
三、你單位在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時,應將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成後,須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工程才開工的,應當在開工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和牡丹江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7年9月29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牡丹江市環境保護局、海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博衍水利水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