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建方案》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根據中央編辦批復精神,總局設立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現印發《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建方案》,儘快開展組建工作。組建後試運作一年,請遵照執行。
附件:《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機構 組建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附件:
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建方案
一、機構性質與主要職責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為總局派出的執法監督機構,是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受總局委託,監督站在所轄區域內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民用核設施的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日常監督;
2、負責軍用核設施的輻射環境管理日常監督;
3、負責由總局直接監管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的輻射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日常監督;
4、負責由總局直接監管的核設施營運單位和核技術利用單位的核與輻射事故(含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應急工作的日常監督,以及事故現場應急響應;
5、負責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活動的日常監督(目前僅限于北方監督站);
6、承擔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
1、設立地點。上海、廣東、四川、北方監督站仍維持原設置地點不變;東北監督站設置在大連;西北監督站設置在蘭州,同時在404廠設置現場辦公室。
2、機構建制。監督站均為司局級建制。
3、內設機構。根據監督站職責和具體工作任務,各監督站內設機構設置如下。
(1)上海、廣東2個監督站分別內設3個機構。
綜合處。主要負責文秘、人事、計劃、財務、黨群、行政後勤等綜合事務。
監督一處。主要負責核電站、研究堆、核燃料迴圈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的日常監督,以及核事故(含核恐怖襲擊事件)的現場應急響應。
監督二處。主要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日常監督,以及輻射事故(含輻射恐怖襲擊事件)的現場應急響應。
(2)四川監督站內設2個機構。
綜合處。職責同上。
監督處。主要負責核電站、研究堆、核燃料迴圈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的日常監督,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日常監督,以及核與輻射事故(含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的現場應急響應。
(3)北方監督站內設4個機構。
綜合處、監督一處、監督二處。職責同上。
監督三處。主要負責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活動的日常監督。
(4)東北、西北2個監督站暫不設置內設機構。
三、人員編制與領導職數
1、分別核定東北、西北監督站人員編制6名、8名,組建初期根據工作需要和任務量控制使用;另外4個監督站的人員編制在保證人員素質的前提下,逐步配齊。
2、分別核定上海、廣東、四川、北方監督站領導職數1正2副共3名,籌建期間先按1名配備;分別核定東北、西北監督站領導職數1至2名,籌建期間先按1名配備。
3、中層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運作機制
1、監督站受總局領導,對總局負責,但僅承擔核設施和核技術利用項目的現場監督,既不指導也不督查地方環保部門輻射環境管理工作。
2、監督站人事、財務及資産管理按照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3、監督站每年制定工作計劃,報經總局同意後執行;臨時重大活動需事先報經總局同意後方可執行。
4、監督站納入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體系,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隨時保持與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通暢聯繫。
5、監督站由核安全司歸口聯繫和業務指導。
6、監督站的黨務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監督站主要負責人參加總局召開的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等各類重要會議與活動,以及涉及該區域的環境保護專題會議和活動。
2、總局普發性文件發至監督站。
3、監督站應定期向核安全司彙報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及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應及時向總局報告,同時抄報核安全司。
六、各監督站的監管區域
上海監督站——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
廣東監督站——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
四川監督站——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北方監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河南
東北監督站——遼寧、吉林、黑龍江
西北監督站——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