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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業園區規劃發生調整或修訂時是否需要重新開展規劃環評?
2025-09-15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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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佈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明確“産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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