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當前位置:首頁 > 互動交流 > 常見問題

産業園區規劃發生調整或修訂時是否需要重新開展規劃環評?

2025-09-15

2025-09-15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佈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明確“産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