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明確“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品質下降、生態功能退化,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産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包括對已實施規劃內容的評估和後續規劃內容的優化調整建議,評價結論應報告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評價結果作出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