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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業園區規劃環評的開展範圍、對象、審查級別和責任主體怎麼確定?

2025-09-15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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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明確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等産業園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産業園區,在編制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研究確定本行政區域開展規劃環評的産業園區範圍”。“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則上由批准設立該産業園區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各省(區、市)對於省級以下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另有規定的,按照地方有關法規執行”。 産業園區管理機構是規劃環評工作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在編制(修編)産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應同步組織開展環評工作,對規劃環評的品質和結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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