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通信基站環境保護工作備忘錄>的通知》(環辦輻射函〔2017〕1990號),各運營商和鐵塔公司承諾開展通信基站周圍環境敏感目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有效,確保環境品質達標。投入運作後的通信基站由運營商或鐵塔公司自行或委託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按照《行動通訊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HJ 972-2018)和《5G行動通訊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HJ 1151-2020)的規定,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進行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監測報告納入運營商行動通訊工程驗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