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電漿體質譜法》(HJ 700-2014)等測試方法中金屬類監測分為溶解態和總量,是為滿足不同的監測需求。在採集地下水樣品前應先進行監測井洗井,水樣基本上達到水清砂凈,水中濁度通常在10 NTU以內,監測時溶解態和總量數據基本一致。因此,在《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 164-2020)和《地下水品質標準》(GB/T 14848-2017)中,不專門區分溶解態和總量,只列相應金屬指標。二是部分專項調查或監測工作中關於地下水中金屬類指標檢測溶解態或者總量,提出了明確要求。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明確地下水中金屬檢測的是溶解態,且水樣清澈透明時,可在採樣現場對水樣直接加酸處理;當採集的地下水樣品渾濁或有肉眼可見顆粒物時,應在採樣現場對水樣進行0.45微米濾膜過濾後加酸處理。《國家地下水環境品質考核點位監測工作規程》規定鐵、錳、銅、鋅、鋁、鈉、鎘、鉛、鈹、銻、鎳、鈷、銀、鋇和鉈測定的是溶解態(需現場過0.45微米濾膜),汞、砷、硒測定的是總量。因此,專項工作或相關標準規範等有明確要求的,應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