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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項目“十四五”之前取得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是否仍然有效?
2025-09-15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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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技改項目建設單位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章節列出詳細測算依據,提出總量指標需求。已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單位,技改項目未超出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的,可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復的污染物總量指標需重新落實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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