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是不同時期污染源管理的重點對象。
2007—2017年間,原國家環保總局及原環境保護部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環發〔2005〕100號),每年發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10000噸/日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廠等。各地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基礎上,再確定一批省(市、縣)級重點監控企業。
2018—2022年,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環辦監測〔2017〕86號)要求,每年商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按時公開。
2023年開始,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27號)有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開,具體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6類。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重點排污單位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主要區別與聯繫有以下三個方面:
1.篩選基數不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基於全國環境統計數據進行篩選;重點排污單位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基於設區的市級環境統計數據以及《規定》《辦法》篩選條件等進行確定。2.篩選指標不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主要基於總量減排和重金屬減排指標進行篩選;重點排污單位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圍繞環境品質改善目標,增加了揮發性有機物等指標,明確了重點監管行業、企業類型,且地方可根據本地環境承載力、環境品質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等增設污染物排放量篩選指標及行業。
3.監管方式不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主要用於加強執法監督、促進污染治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重點排污單位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監管要求基礎上,更加強調企業責任,要求依法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如實進行資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在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中,應落實好相關要求,做好與排污許可等制度規章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