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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機動車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諮詢

2026-01-16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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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在2025年4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於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意見中第二條規定:“2年內因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視為情節嚴重,並明確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請問如果在意見發佈之前的2年內,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存在《意見》第二條的情形。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意見》發佈之後(即2025年4月8日之後)發現了,能否認定為情節嚴重?
答:根據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4月聯合印發的《關於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的情形,適用於《意見》發佈之後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其中“2年內因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針對的是《意見》發佈之後2年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在《意見》發佈之前的情節嚴重判定標準,若地方有相關規定,依據地方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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