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
“無防滲漏措施的坑塘溝渠”存貯廢水是否等同於“滲坑”排污?
答覆內容: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因此,廢水排放到無防滲漏坑塘溝渠內應當認定為通過滲坑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