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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十條 • 解讀② | 環境治理中的個體化日常參與:《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十條》的意義與作用

2023-09-28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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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引領公民踐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和責任,做生態文明理念的積極傳播者和模範踐行者,攜手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6月5日,生態環境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五部門聯合發佈新修訂的《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十條》。我們請有關專家撰寫了解讀文章,供大家學習交流。

環境治理中的個體化日常參與:《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十條》的意義與作用
晉軍
  《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十條》(以下簡稱“公民十條”)正式頒布了,這是我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將會對我國環境治理中的公民參與産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個體化的日常參與是環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基礎環節
  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的涉及面極廣,會從多種渠道和多種方式影響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有效的環境治理,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等多種主體的共同參與。而環境治理中的公眾參與,又可以分為組織化的專業參與和個體化的日常參與。組織化的專業參與有著較高的專業門檻與技術要求,主體多為國內環保公益組織,它們通過多種方式與政府和企業共同推動某個具體環境問題的解決。個體化的日常參與,則屬於環境治理中普通民眾的參與,門檻更低、參與更廣,因此其影響也就更基礎、更普遍,從長遠來看對於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的作用也會更持久和更有效。換言之,個體化的日常參與,是持續有效的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個基礎環節。
  同時,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中的個體化日常參與,總是涉及改變那些不夠環保的個體行為,而個體行為的轉變並不簡單,通常與習俗、規範、傳統等相對穩定、變化緩慢的文化因素密切相關。在一個穩定發展的社會中,大規模個體行為的顯著變化,往往是通過代際更疊發生的,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自發完成。因此,個體行為的迅速轉變總需要外力有效推動。推動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中的個體化日常參與,就需要政府持續地積極推動與大力倡導。我國于2018年發佈的《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試行版”),規範和引導了個體化的日常參與,對推動環境治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在這一意義上,“公民十條”的正式頒布,對於切實推進我國的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具有重要而又深遠的意義。
  “公民十條”與時俱進、強調原則、鼓勵參與
  “公民十條”包括“關愛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踐行綠色消費”“選擇低碳出行”“分類投放垃圾”“減少污染産生”“呵護自然生態”“參與環保實踐”“參與環境監督”和“共建美麗中國”等十條,其內容可以分為公民的環境意識、知識、能力的培養,日常環境友好行為的養成,以及更為積極的環境治理公共參與等三大範疇,涵蓋了個體的認知、態度和行為,將會對推動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中個體化的日常參與産生指導性作用。
  與2018年的“試行版”相比,2023年版的“公民十條”具有如下特徵:
  首先,與時俱進,響應重大議題。比如,“公民十條”加入氣候變化相關內容,包括“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科學知識和技能”(第一條)和“低碳産品”(第三條)等。實現“雙碳”目標不僅是我國環境治理的核心方向,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路徑,同時還會影響到我國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氣候變化涉及面極廣,全社會都會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實現“雙碳”目標,不僅需要政府和企業的努力,也需要全體公民的積極參與。因此,“公民十條”加入氣候變化議題可謂恰逢其時。
  其次,強調原則,擴大適用範圍。比如,“試行版”的第二條“節約能源資源”,建議“合理設定空調溫度,夏季不低於26度,冬季不高於20度”。我國幅員遼闊,橫跨多個氣候帶,冬夏溫度差異較大,因此各地空調與暖氣的使用情況也不盡相同,不宜採取“一刀切”式的單一標準。而“公民十條”將其改為“合理設定空調溫度”,在強調節能原則的同時,也增加了因地制宜的靈活性。
  第三,鼓勵參與,踐行公民責任。普通公民的個體化日常參與,即便只與個體與家庭相關,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相互疊加和累積就可能發揮出遠超個人層面的公共效應。因此,“公民十條”前八條關注的都是個體公民的自身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條再次明確提出公民應當“積極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調了在“獨善其身”的同時,每個人還有著“兼濟天下”的公民責任。
  加強行為倡導、知識傳播和跟蹤調查
  “公民十條”的正式頒布,是我國環境治理的一件大事,為公眾踐行環保責任指明瞭方向,也為完善環境治理體系做出了貢獻。在實踐中,為了“公民十條”更有效地落地,還應做好如下支援與輔助工作:
  首先,行為倡導。部分個體化的日常行為,如隨手關燈、光碟行動等,其環境訴求與經濟訴求相一致,保護環境的同時也減少了家庭支出,這樣的日常行為更容易推廣。但一些個體化的環境日常參與,如購買環境友好但價格更高的産品,個人的經濟利益與整體的環境收益就可能發生偏離甚至衝突。針對這類行為,還應在宣傳上進行更多的鼓勵和倡導。
  其次,知識傳播。環境知識相對複雜,特別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資訊,系統獲取與準確理解都有一定的知識門檻,但這些對踐行公民的生態環境責任又非常重要。因此,還應大力發展與推廣自然教育,讓自然教育走進學校、走進社會,讓全社會都更為系統地了解環境相關的準確資訊,從而更好地踐行環境友好行為。
  第三,跟蹤調查。及時關注和捕捉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趨勢、特徵與問題,從而真正做到順勢而為、積極引導,對“公民十條”的有效落地極為關鍵。因此,應在全國範圍內定期組織具有代表性的跟蹤調查,及時發現公眾參與的新趨勢與新特徵,準確識別公眾參與面臨的新問題與新挑戰,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應對,從而進一步發揮廣大公眾在我國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中的應有作用。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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