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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山小水答網友問 | 設置排污口不僅需要生態環境部門批准,還需要水行政部門批准嗎?

2023-01-03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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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麥:設置排污口不僅需要生態環境部門批准,還需要水行政部門批准嗎?
  小山&小水 答:
  2018年機構改革,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由水利部劃轉至生態環境部。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相關規定,在現行法律規定尚未修改前,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由組建後的生態環境部承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的實施機關為:生態環境部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省、設區的市級、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曹曉凡:水法第67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4條誰優先適用?
  小山&小水 答: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存在違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同一個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附:《水法》第六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産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産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供稿 | 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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