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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人民日報)

2023-02-02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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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導各地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全面推進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督管理各項任務。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加強和規範排污口監督管理對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具有重要作用。”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介紹,《通知》在實施意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標任務,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實施意見要求的各項目標任務。
  同時,《通知》明確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範圍,要求長江、黃河、渤海等試點地區,在原有工作範圍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實現行政區域全覆蓋。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緊制定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工作方案,並指導督促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管等各項工作。《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要細化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許可權範圍和具體邊界,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批許可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存在市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原則上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通知》強調,加強排污口事中事後監管,壓實各方責任,形成監管合力。“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資訊公開等要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機製作用,統籌開展相關工作。”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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