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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益訴訟支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2025-06-17 來源:京報網

2025-06-17 來源:京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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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北京市水務局于市檢察院新聞中心召開六五環境日“‘益’起守護生態環境 助力美麗北京建設”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檢察公益訴訟支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1
  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海澱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
  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支援大興區生態環境局對京外某養殖公司跨域傾倒糞污廢渣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3
  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順義區生態環境局對張某某污染環境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4
  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支援屬地政府對某公司非法填埋固體廢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5
  懷柔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懷柔區園林綠化局對張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6
  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對鄭某甲等人盜伐林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7
  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房山區園林綠化局對侯某某非法狩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8
  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順義區園林綠化局對肖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9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昌平區水務局對某科技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10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通州區農業農村局對佟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産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案例1: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海澱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海澱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單位鍋爐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鍋爐房2022年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年度限值為2.287噸,但實際氮氧化物排放量為3.215噸,超過排放總量限值,對大氣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履職過程
  海澱區生態環境局特邀檢察官助理將上述線索移送海澱區檢察院並商請支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2024年1月,海澱區生態環境局對該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採取“主動、協作、同步”的方式推動磋商工作順利開展。鋻於該案違法事實明確,經組織專家對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進行量化,認定該違法行為造成大氣環境損害數額為3.8萬餘元。由於該案件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無法直接修復,因此專家建議實施生態環境替代修復方案,如通過綠化植樹或者升級改造現有環保設施等方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2024年2月,海澱區生態環境局與涉案單位進行磋商,並邀請海澱區檢察院全程參與。該單位為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超總量排放帶來的環境影響,提出“技改代償”的替代修復方式,並簽訂賠償協議,約定該單位在完成原鍋爐房整改達標技改減排的基礎上,對其運營的另一鍋爐房採取提標改造的方式進行替代修復,使其氮氧化物排放達到30mg/m³,遠低於其應當達到的最低標準。2024年11月,該單位在採暖期前完成了鍋爐房提標改造,共支付工程款138萬餘元,減少了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案件辦理後,海澱區檢察院與海澱區生態環境局召開工作座談會並形成會議紀要,完善線索移送、協作配合等工作機制。同時,聯合對轄區內配備鍋爐設備企業開展“定制普法宣傳”,通過案例講解形成警示效應,進一步推動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意義
  此案件為海澱區首次採用“技改代償”的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修復。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聯動履職,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形成合力,進一步引導、督促環境侵權人實施生産工藝和環境治理技術革新,鼓勵企業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發展道路,協同推進經濟高品質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
  案例2: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支援大興區生態環境局對京外某養殖公司跨域傾倒糞污廢渣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大興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京外某養殖公司用卡車向大興區某地兩處耕地非法傾倒糞污廢渣。經現場勘察並委託鑒定,受影響農用地面積12554.3平方米,傾倒糞污廢渣總量約3766.29立方米(2824.72噸),農田耕種條件遭到破壞。
  履職過程
  經評估,涉案養殖公司非法排污導致土壤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用12.76萬元,土壤清理處置費用220.33萬元。大興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並商請大興區檢察院予以支援。因該公司位於外省,經大興區生態環境局與大興區檢察院商議,邀請當地生態環境局、大興區屬地政府列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會上,該公司提出採取清理糞污廢渣,在被污染土地種植農作物方式進行修復。
  經大興區生態環境局與大興區檢察院研究,清理糞污廢渣、種植農作物屬於對受損土地修復到原有狀態,但對於土地因污染導致的期間功能損失,涉案養殖公司仍應予以賠償。經磋商,該公司同意在修復涉案土地的基礎上,在大興區涉案地域內採取灑水降塵、清運垃圾等方式對土地期間功能損失開展替代性修復,並簽訂賠償協議。
  2024年4月至6月期間,涉案養殖公司在大興區生態環境局督導下,按照要求完成土地清理,並深挖20-30釐米,用開槽好土回填,修復被污染地塊並種植玉米等農作物。針對土地期間功能損失,該公司在相關區域內開展灑水降塵一週、平整土地7公頃、清運垃圾約2500噸等工作,助力該地區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針對跨地域污染土地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聯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準確把握受損土地修復和賠償期間功能損失的關係,督促引導賠償義務人在恢復受損土地原狀的同時,通過替代性修復賠償土地期間功能損失,切實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的等量恢復。
  案例3: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順義區生態環境局對張某某污染環境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張某某在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為謀取個人利益,在北京市順義區某地,非法收購、倒賣廢機油,對經營場所的土壤環境造成了污染。
  履職過程
  2023年10月,順義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張某某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將案件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順義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為儘快推動受損土壤修復,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順義區檢察院向順義區生態環境局移送該案線索並支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研究論證。順義區生態環境局在充分分析案件情況後,對該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並邀請順義區檢察院參與磋商。經釋法説理,張某某充分認識到其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害,與順義區生態環境局簽訂賠償協議,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2萬餘元。同時,針對張某某存在從企業收購廢機油情形,約定由張某某向轄區相關産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進行法治宣傳。
  簽訂協議後,張某某及時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在順義區檢察院支援下,順義區生態環境局督促張某某赴轄區內的産業園區對20家産生危險廢物企業開展法治宣傳,通過現身説法介紹公益訴訟檢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促使企業依法經營意識進一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聚焦危險廢物處置不規範情形,向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線索並支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督促引導賠償義務人在承擔損害賠償金的同時,對相關産廢企業開展法治宣傳,使環境污染者成為生態保護共建者,引導行業樹立依法經營、保護環境意識,實現了“辦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4: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支援屬地政府對某公司非法填埋固體廢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北京市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赴房山某公司一般固廢填埋場進行檢查,發現固廢填埋區存在生活垃圾混存情況,混填量約34萬立方米;部分填埋區侵佔林地,且土壤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顯示部分指標超標。
  履職過程
  市級部門將該案確定為重大案件,建立臺賬、定期調度、動態跟蹤案件進展,督促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2022年8月,屬地政府對該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並委託專家進行評估。經鑒定評估,固廢填埋體量為35萬立方米,建議採用“清挖+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態綠化”開展固體廢物治理工作;非法填埋期間造成地下水生態損害數額59萬元,建議採用“上游建設阻隔帷幕+地下水抽出處理”方案進行恢復。
  隨後,屬地政府聯合房山區生態環境局與涉案公司進行磋商,並邀請房山區檢察院全程參與,通過釋明損害後果、侵權責任,推動該公司與屬地政府簽訂賠償協議,約定採取“自行修復+損害賠償”的方式,按照鑒定評估報告中的恢復方案,開展一般固廢填埋場治理工作。2024年6月,涉案公司完成填埋區填埋物清挖處置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2024年11月,涉案公司完成地下水抽出處理,固體廢物清挖回填,以及生態復綠工作,並繳納賠償金59萬元。此外,持續開展常態化監測檢查,每天至少開展2次填埋場周邊巡迴檢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填埋區周邊地下水監測,確保安全環保風險受控。
  典型意義
  該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屬地政府密切配合,指導案件啟動,參與鑒定評估,協同解決疑難問題;檢察機關全程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並予以支援,有效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進程。積極強化普法宣傳,鼓勵企業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積極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並繳納賠償金,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進一步強化企業環保責任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共識。
  案例5:懷柔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懷柔區園林綠化局對張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在北京市懷柔區某禁獵區內,在禁獵期使用禁獵工具油絲繩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狍2隻、中華斑羚1隻。經鑒定,狍為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物種整體價值為3000元/只;中華斑羚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物種整體價值為50000元/只。張某某的非法捕獵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
  履職過程
  2024年4月,懷柔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張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將該案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懷柔區檢察院認為該案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遂依託生態檢察協作機制,向懷柔區園林綠化局移送線索,全程參與並支援懷柔區園林綠化局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工作,邀請具有園林專業背景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案件辦理,形成有力支撐。
  2024年7月,懷柔區園林綠化局與張某某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邀請懷柔區檢察院全程參與。經磋商,懷柔區園林綠化局與張某某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因張某某生活困難,難以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雙方確定根據應繳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為基準換算,由張某某以補植復綠、森林防火、法治宣傳等綜合性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勞務代償期限為354個工作日。同時制定“全時段、多維度”監管模式,全面記錄、監督勞務代償情況,確保勞務代償可評估、可量化、可監督。
  為鞏固勞務代償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中釋放的積極作用與創新成效,2024年10月,懷柔區檢察院同懷柔區法院、懷柔區園林綠化局、懷柔區生態環境局等七部門會簽《關於建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勞務代償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勞務代償多方協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以及勞務代償的適用範圍、條件、方式等,兼顧恢復性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司法溫度,破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教育難、執行難”等實踐難題。
  典型意義
  針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和園林綠化部門注重協同聯動,實現打擊犯罪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機結合,探索勞務代償等多元化生態修復方式,引導賠償義務人從“生態違法者”轉變為“生態修復者”,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
  案例6: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對鄭某甲等人盜伐林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鄭某甲、鄭某乙為謀取不法利益,在位於門頭溝區某林場山坡處,使用錘子、金屬釬子等工具,通過“掘根”方式盜挖23塊樹木偷運下山。經鑒定,涉案樹木均為側柏,評估價格共計人民幣3000余元。鄭某甲、鄭某乙以“掘根”方式盜伐側柏造成林木資源損失,破壞周邊生態環境。
  履職過程
  2024年8月,門頭溝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鄭某甲、鄭某乙盜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將案件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門頭溝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遂移送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並支援其依法開展案件辦理。
  為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門頭溝區檢察院協助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對在押的鄭某甲、鄭某乙進行詢問,並開展釋法説理和法治教育,引導二人認識到盜挖側柏對林木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促使二人積極同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因盜伐地點在懸崖峭壁之間,無法實現原地補植復綠,經磋商,鄭某甲、鄭某乙同意以異地補植其他樹種的替代性修復方式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經諮詢林業專家,最終選擇在盜伐周邊地點補種同等價值的五角楓。
  2024年9月,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與鄭某甲、鄭某乙簽訂賠償協議,由二人在補種地點種植20株五角楓(地徑>2釐米),門頭溝區生態環境局、林場管理部門前往現場共同監督見證補種情況,並在補種現場開展林木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普法宣傳。
  為查堵管理漏洞,門頭溝區檢察院向涉案林場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嚴格落實國有林場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管護巡查、科普宣傳工作力度,確保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典型意義
  針對盜採林木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在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同時,支援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結合盜采地點、林木種類,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修復需求,通過專家諮詢等方式合理選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式,實現對受損自然資源生態價值等量恢復。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林場管理不到位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單位壓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完善林木資源保護制度機制。
  案例7: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房山區園林綠化局對侯某某非法狩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間,侯某某在未辦理野生動物獵捕手續的情況下,在房山區某地通過使用誘鳥拍籠的方式,非法獵捕“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黃眉柳鶯5隻,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履職過程
  2023年6月,房山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侯某某非法狩獵刑事案件中,將案件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房山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遂移送房山區園林綠化局並支援其依法開展案件辦理。
  2023年12月,房山區園林綠化局與侯某某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邀請房山區檢察院全程參與。經釋法説理,侯某某認識到其非法獵捕行為可能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並影響周邊生態環境,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房山區園林綠化局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賠償協議。因侯某某身患疾病且家庭經濟情況較為困難,獵捕行為未造成鳥類死亡且已得到救助,行為危害性較小,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後果輕微,房山區園林綠化局最終確定由侯某某採取替代性修復方式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在適合鳥類棲息的林地內安裝10個生態鳥巢和10個昆蟲旅館,並在安裝完成之日起1年內負責設施的保護維修工作。
  2024年1月8日,房山區園林綠化局與房山區檢察院前往林地現場,共同監督侯某某生態鳥巢和昆蟲旅館的修建工作,並邀請鄉鎮林場工作人員現場參與指導。目前,侯某某已完成生態保育設施的安裝和維護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係北京市首例通過在林地內修建生態鳥窩和昆蟲旅館等生態保育設施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也是房山區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的一次有益探索。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有效發揮懲戒與教育功能,提升違法行為人保護生態環境意識,將“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要求落到實處,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8: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順義區園林綠化局對肖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肖某先後從劉某、李某某等人處購買野生動物製品11件。經鑒定,涉案部分野生動物製品為現生象牙製品,所屬物種為亞洲象或非洲象;部分野生動物製品為犀牛角製品,所屬物種為犀科物種,價值共計人民幣64671.1元。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相關規定,上述製品所屬物種均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肖某等人買賣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履職過程
  2023年8月,順義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肖某、劉某、李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將案件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順義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遂移送順義區園林綠化局並支援其依法開展案件辦理。
  同月,順義區園林綠化局與肖某等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邀請順義區檢察院全程參與。經釋法説理,肖某等人認識到其買賣野生動物製品行為的危害性。因該案係買賣野生動物製品,無法直接修復受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順義區檢察院建議發揮順義區北大溝林場作為生態環境公益修復基地的替代性修復作用,由肖某等人購買森林防火消防用品,用於基地開展巡林護林工作。對此,肖某等人與順義區園林綠化局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賠償協議。
  2024年9月,肖某等人根據賠償協議,支付6.46萬元為北大溝林場生態環境公益修復基地購置林木病害防治藥劑和防滅火器材等用品,用於基地的生態環境保護。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打擊涉野生動物製品違法犯罪的同時,通過協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督促違法行為人修復受損生態環境。針對無法實際修復的情況,有效發揮生態環境公益修復基地功能作用,通過替代性修復方式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踐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
  案例9: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支援昌平區水務局對某科技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科技公司名下一輛裝載柴油的罐式運輸車,行駛至京銀路昌平段出京方向某地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車輛側翻導致柴油泄漏,造成事故地點附近部分河段、水庫水體及周邊土壤污染。
  履職過程
  事故發生後,昌平區生態環境局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響應,對污染物及受污染的土壤和水體進行緊急處置,並商請昌平區檢察院對本次事故污染處置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予以支援。2022年10月,昌平區政府指定昌平區水務局負責本次事故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2022年12月,昌平區檢察院向昌平區水務局發函支援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經鑒定,本次柴油洩露事故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合計309.5萬餘元。2023年1月和3月,昌平區水務局與涉案公司兩次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並邀請昌平區檢察院全程參與,但雙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2023年6月,昌平區水務局就該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並向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支援起訴。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審查後認為涉案公司應對本次事故導致的生態環境受損情況承擔賠償責任,決定支援昌平區水務局的起訴,並在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為昌平區水務局提供司法支援,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支援起訴意見書》,強化支援起訴力度。
  2024年4月,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出席本案一審法庭,從事實認定、損害後果、責任承擔三方面發表意見,並對涉案公司違法行為進行警示、教育。202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援了昌平區水務局關於由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就證據補充、法律適用等問題向昌平區水務局提供法律意見。2024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突發環境事件中,行政機關堅持“主動磋商、司法保障”原則,督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生態保護困局。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一體履職優勢,有效推進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在協助調查取證、提供法律諮詢、參與磋商、支援起訴等多個方面進行支援,為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案例10: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支援通州區農業農村局對佟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産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佟某、馮某甲、馮某乙等三人為謀取不法利益,在通州區某河禁漁區內,使用推網、網兜、橡皮筏等工具非法捕撈野生田螺共計1萬餘公斤,並出售獲利。佟某等三人的非法捕撈行為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履職過程
  2024年4月,通州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佟某、馮某甲、馮某乙等三人非法捕撈水産品刑事案件中,將該案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通州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遂移送通州區農業農村局並支援其依法開展案件辦理。
  同月,通州區農業農村局對佟某、馮某甲、馮某乙等三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邀請通州區檢察院全程參與。經釋法説理和警示教育,佟某、馮某甲、馮某乙等三人自願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同通州區農業農村局就責任認定、賠償方式、履行期限等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確定由佟某、馮某甲、馮某乙等三人向具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資質的水産苗種場購買苗種,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對受損水域的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
  後佟某、馮某甲、馮某乙等三人與第三方有資質水産苗種場簽訂《增殖放流種苗採購合同》,支付2.5萬餘元購買鰱魚、鳙魚苗種共計2132公斤,在通州區農業農村局和通州區檢察院現場監督下,于通州區某河水域進行了增殖放流。
  典型意義
  增殖放流是恢復水生物資源和水生態環境,修復受損水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重要手段。對於非法捕撈水産品行為,農業農村部門堅持“誰損害、誰修復”原則,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實現受損水域生態環境等量恢復,以較小成本實現生態環境修復最佳效果。檢察機關深入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為改善城市副中心水生態環境、維護水域生物多樣性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作者: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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