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盤水市水城區某實業有限公司違法排放污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3年12月27日7時左右,六盤水市水城區某實業公司運營的污水處理站應急池閥門損壞,更換閥門期間部分污水從應急池溢出,流入廠區雨水溝並通過豎井流入地下涵洞,污染雞場小河,污水外排約于19時結束。經監測,外排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分別超過《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排放限值1.98倍、47.26倍,鐵超過《貴州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864-2022)排放限值71倍,經專家組評估,本次事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總計3.6萬元。
(二)辦理結果。2024年4月2日,六盤水市生態環境局與該實業公司進行了磋商並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某實業公司承擔本次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明確賠償義務人採取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方式承擔本案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協議生效後,經多次督促,該實業公司拒不履行賠償協議明確的賠償義務。2024年7月29日,經六盤水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向賠償義務人發出支付令,送達支付令後,賠償義務人按支付令履行完畢全部賠償義務。
(三)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首例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支付令的典型案件,案涉協議雖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但不涉及生態環境修復內容,僅為金錢債務的履行,符合發出支付令的法定條件。案件中六盤水市有關部門創新適用支付令督促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義務,較之於訴訟程式申請流程簡單、審查時間短、訴訟費用低、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典型示範樣本。以該案為切入點,該市有關部門制定印發了《六盤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支付令程式指引(試行)》,為全市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新路徑。
二、黔西南州某煤礦違法排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黔西南州興仁市某煤礦廢水收集處理設施廢棄且未運作,露天堆放17萬餘立方米煤矸石未採取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煤礦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滲漏排放,污染礦區及周邊環境,並通過山間溝谷匯入天坑溶洞,最後流入河流污染水體。2024年10月,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委託生態環境部規劃院開展環境損害調查與評估,經評估,受損害地表水(河流)長度4657m,受損面積為3725.6m2,受損害沉積物體積合計372.56m3,費用共計4656.92萬元。
(二)辦理結果。因該煤礦已進入破産程式,2025年5月25日,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函告管理人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進行磋商,管理人明確拒絕磋商。6月20日,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支援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組織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該煤礦于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組織完成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修復涉及金額4656.92 萬元),並組織驗收評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指導企業編制了《興仁市某煤礦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實施方案》,並於2024年8月起同步啟動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工作,至2025年底,該煤礦基本完成生態修復治理並取得明顯成效。
(三)典型意義。一是檢察機關全面參與案件辦理,積極參與賠償磋商、支援生態環境部門起訴以及督促賠償義務人採取有效措施開展生態修復等為案件辦理髮揮了重要重用。2025年8月,州、市兩級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聯合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興仁分局,在涉案煤礦共同舉行生態環境修復基地揭牌儀式,該基地集生態修復示範、法治警示教育、環保宣傳推廣等功能于一體,為喀斯特地貌礦區生態修復工作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樣本。二是積極探索了賠償義務人在破産清算過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機制。本案中涉案煤礦已破産重整,按照破産重整中環境治理與資産盤活協同推進的思路,在重整過程中預留專項修復資金,由破産管理人全程配合組織實施生態修復,確保修復資金保障到位。三是本案採用“邊評估、邊修復”模式,企業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提前編制修復方案並與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及修復建議進行充分銜接,既縮短了案件辦理週期,又保障了修復工作的科學性與規範性,破解了傳統“先鑒定、後修復”模式下週期長、效率低的難題,為同類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快速高效處置提供了創新路徑,也為困境企業綠色轉型與生態修復協同推進提供了實踐參考。
三、銅仁市某公司篡改線上監測數據違法排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3年8月24日,銅仁市生態環境局接市環境信訪投訴舉報中心線索,反映該市某公司涉嫌篡改線上監測數據違法排污。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間,該公司違反《固定污染源煙氣(SO₂、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 75-2017)規定,以生産設備或污染防治設施故障等為由,對上傳至貴州省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18條監測數據實施修約篡改線上監測數據,違法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因涉嫌污染環境罪,市生態環境局通報銅仁市公安局提前介入偵查,並委託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對該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確認: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間,該公司通過違規修約18條數據,掩蓋實際煙氣濃度超標排放事實,累計超標排放煙氣量1,235,459.51立方米,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共計156,891.59元。
(二)辦理結果。2025年2月,銅仁市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並達成一致。該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按賠償協議以貨幣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繳納156,891.59元。
(三)典型意義。該案是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由銅仁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該公司犯罪情節較輕,並在案發後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向銅仁市生態環境局送達檢察意見書,建議對該公司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案件。銅仁市生態環境局按照“一案雙查”原則,對通過“行刑反向銜接”的違法排污行為,通過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嚴肅追究了企業行政違法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彰顯了生態環境部門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嚴重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明確表明瞭司法機關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相關企業積極主動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肯定態度,又為通過“行刑反向銜接”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違法加損害賠償的兩方面要求全面追究了企業行政違法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遵義市駱某違法排放養殖糞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4年4月20日,駱某承租遵義市某養殖場專業合作社開展生豬養殖,養殖過程中將部分養殖糞污直接排入養殖場下方烤煙地內(已簽訂消納協議),部分糞污進入烤煙地旁溶洞導致下方村民飲水點受到污染。遵義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啟動了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遵義市生態環境局使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輔助決策系統測算該案損害賠償金額,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92470.4元。
(二)辦理結果。2025年3月13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在屬地檢察機關的監督下達成一致並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明確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採用直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協議約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賠償協議明確義務,全面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對外環境積存糞污進行了全面清掏和外運處置,對消納土地進行了翻耕;同時,為村民提供影響期供水保障,另行打造了新的居民飲用水井,累計投入生態環境修費用99144元。
(三)典型意義。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賠償義務人駱某為殘疾人,經濟非常困難,對委託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可能增加的經濟負擔極為抵觸,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緩慢。為解決賠償義務人的困難,針對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辦理過程中鑒定評估難、鑒定評估貴、鑒定評估週期長的問題,遵義市生態環境局主動作為,積極幫助賠償義務人想辦法,考慮到本案環境污染損害較小、損害事實清楚、責任認定無爭議,賠償義務人經濟困難,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報請省生態環境廳,積極協調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使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輔助決策系統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了測算,有效解決了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鑒定評估費用高,賠償義務人負擔重問題,既實現了評估工作的高效化、精準化,又減輕了企業負擔,賠償義務人將有限資金直接投入生態環境修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此案作為我省首例成功運用該系統測算賠償金額並圓滿結案的案例,為後續類似簡易案件提供了寶貴經驗,實現了懲戒與教育、損害與修復、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五、黔南州某實業公司開採建築石料用灰岩違法佔用林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4年9月24日,國家林草局通報2024年第三批毀林毀草典型問題時指出黔南州某實業公司多次違法佔用林地問題。黔南州林業局以通報為線索,對該公司生態環境損害開展了調查,查明該公司2016年至2024年期間在貴州省黔南州平塘縣大塘鎮公娥村先後6次違法佔用林地行為,2024年10月29日,黔南州林業局與某實業公司共同委託貴州林發勘查司法鑒定所對案件涉及生態環境損害開展鑒定評估,評估認定:該公司開採建築石料用灰岩造成林地損害241.263畝,導致受損林地的森林結構、土地性質、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發生變化,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73.4659萬元。
(二)辦理結果。2024年12月27日,黔南州林業局與賠償義務人就賠償責任承擔、履行方式及期限等事項進行磋商達成一致,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雙方共同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進行了司法確認。根據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對違法佔用的林地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其中原地恢復80畝、異地補植復綠230畝)並通過驗收,認購林業碳票1筆,交易碳減排量983噸,交易金額8.9453萬元。
(三)典型意義。本案結合非法破壞林地案件的特點,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方面進行了創新,探索了涉林案件生態環境修復方式,採取原地恢復、異地補植復綠加認購林業碳票三種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督促賠償義務人全面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價值。成功交易碳減排量983噸,用林業碳票量化“看不見”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一方面有效解決了“修復用地受限”和“修復週期漫長”問題,另一方面有效探索了受損生態環境的價值量化新機制,為類似案件辦理提供了新思路、新經驗。
六、黔南州某物業有限公司違規傾倒建築垃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4年7月1日,三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某物業有限公司在三都縣三合街道萬戶水寨社區腰明坡馬路邊違規傾倒建築垃圾,立即啟動行政違法案件立案調查,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經查:該建築垃圾係三都縣某物業公司員工蒙某,于7月1日運輸傾倒,數量約2立方米,傾倒位置位於萬戶水寨社區腰明坡的荒坡上,傾倒區域覆蓋面積約近六平方米。鋻於本案損害事實清晰、責任主體明確、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程度較小,初步估算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較低。三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採用簡易程式辦理,組織召開專題會就此次違法傾倒建築垃圾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進行了綜合認定,最終認定本案生態損害賠償金額共計1000元,其中:地表植被損害費200 元,整改修復費 800元。
(二)辦理結果。2024年12月18日,三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該物業公司進行了磋商並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明確:賠償義務人承擔違法傾倒建築垃圾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1)支付地表植被生態環境損害補植費200元;(2)將整改修復費800元專項用於生態整改修復工作;(3)創新採用勞務代償方式補充承擔賠償責任,由三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組織,賠償義務人完成三合街道萬戶水寨社區垃圾清理工作三次。2024年12月2日,三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對當事人的生態修復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該公司已全面完成各項整改事項。
(三)典型意義。一是本案緊扣人民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結合實際,採用綜合認定方法,快速認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為案件的高效辦理提供了有效支撐。二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方面進行了積極有效探索,一方面對受損生態環境全面進行了清理和修復,另一方面有效探索勞務代償新模式,豐富了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既對相關主體起到了強有力的警示作用,又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為充分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擴大治理成效,三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縣生態環境、住建、林業等部門、街道辦事處、賠償義務人及轄區內建築領域相關企業,召開 “建築垃圾清運座談會”,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社會主體對建築垃圾的管理責任,凝聚治理共識,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為類似案件辦理提供了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