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近日向社會公佈《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明確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責任、部門職責,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危險廢物資訊化監管、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等制度,針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及光污染等突出問題提出防治防控措施,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若干規定》立足衡水實際進行精細化管控。在立法內容上,找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踐中的短板弱項,選取小切口,深度挖掘。在立法體例上,將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條款設在一起,便於執法相對人和執法人員的理解與應用。比如,《若干規定》第十四條提出,衡水市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檢測合格後進行資訊編碼登記。同時,對違反規定,未進行編碼登記或登記資訊不一致的,明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使用者處每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若干規定》首次在法規層面作出防治光污染規定,明確住建等主管部門在防治光污染方面職責。《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提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外墻採用反光材料建設施工的監督管理。建築物使用玻璃幕墻的,鼓勵採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監控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推廣應用微光、無光技術,防止監控補光對車輛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擾。
《若干規定》細化排污許可管理內容,強調特殊時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鼓勵實行污染防治協議制度,實現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蓋的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
此外,《若干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重點排污單位、重點用車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人員、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等開展信用評價;推進危險廢物全過程資訊化監管,保障“無廢城市”建設有力推進;固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責任分工和程式,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若干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