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涵蓋文物保護公益訴訟、危險廢物監管、高寒草原保護、珍稀野生動物保護、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全鏈條治理五大領域,突出高原生態司法裁判的示範價值。
案例一:西寧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與西寧市某區文體旅遊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青海省境內的明長城是萬里長城的重要組成部分,明長城的修建歷經嘉靖、隆慶、萬曆三朝,多次對不同地段的大規模修築才初步完成。圍繞西寧呈拱狀分佈的軍事防禦工事明長城,雖然有著豐富的文獻記載,但由於近現代文物保護的欠缺以及自然條件的制約,明長城保護一直未被大家重視。西寧市某區轄區內的明長城遺址位於某鎮區域,某區人民檢察院發現該區域某鎮某村村內明長城遺址50米範圍內有一處違規搭建的板房和草棚,以西寧市某區文體旅遊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作為案涉轄區環境資源集中管轄法院立案後,及時與西寧市某區文體旅遊局、西寧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溝通,促使該局聯合某鎮人民政府、某區博物館等相關單位實地查看並勸導農戶拆除搭建的板房、草棚等,截至開庭之日已經全部拆除完畢。西寧市某區人民檢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訴求已全部實現為由,決定撤回起訴。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准予撤訴。
案例二:某汽車修理廠訴某生態環境局、某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5日,某生態環境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汽車修理廠在未通過某生態環境局危險廢物跨市轉移審批的情況下,將0.15噸廢機油進行轉運。經調查,某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對該汽車修理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汽車修理廠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廢機油的行為違法,並依法處以10萬元罰款。該汽車修理廠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某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存在超期作出處罰決定的輕微程式違法情形,遂確認該行政處罰行為違法,但未予撤銷。該汽車修理廠仍不服,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西寧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作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本案中,某汽車修理廠作為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時負有填寫、運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法定義務。該汽車修理廠在向承運人青海某資源回收公司交付危險廢物進行轉運時,未經行政機關批准取得電子或紙質的轉移聯單,屬於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某生態環境局據此對某汽車修理廠處以10萬元處罰,認定事實及處理結果均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某汽車修理廠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某汽車修理廠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朋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朋某在未經行政機關審批的情況下,先後對尖扎縣昂拉鄉牙那東村“多恰覺”“熱美給”“唐澤口”區域的天然牧草地進行大面積平整,種植蔥、蘿蔔、白菜、西葫蘆、核桃樹、蘋果樹等。經鑒定,涉案土地面積為36.57畝,對草原損害程度為重度。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朋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主觀惡性、前科情況等情節後,依法判決朋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10000元。宣判後,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發佈的還有被告人嚴某、方某、張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以及被告人樊某宇、李某軍等11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來源:西寧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