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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守護百姓寧靜生活

2022-01-28 來源:中國人大網

2022-01-28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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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一直以來,無處不在的噪聲不僅危害著人們的身心健康,而且也會影響社會和諧。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噪聲污染防治法。這部法律有哪些亮點?將在哪些方面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自古以來,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與聲環境品質緊密相關,美好生活,離不開“寧靜”二字。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廣場舞、夜間施工、飛車“炸街”……形形色色的噪聲攪擾著人們的生活。近年來,在環保熱線舉報平台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顯然,與20多年前相比,目前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變化,自1997年起施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須修改完善。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噪聲污染防治法,一部反映人民心聲、守護百姓寧靜生活的法律應運而生。
  更新理念,將保護公眾健康放在首位
  當下,要以一部怎樣的法律規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首先要確立立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則。噪聲污染防治法在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將公眾健康放在首位,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
  要真正有效防治噪聲污染,明確界定噪聲污染的內涵,是題中應有之義。噪聲污染防治法在第二條對噪聲污染內涵進行了重新界定:“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産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針對有些産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納入噪聲污染的界定中,這是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不同的表述。不難看出,其最大的特點是將人民群眾的權益放在第一位,從群眾的角度出發來界定法律適用主體。
  此外,法律還明確基本原則,增加規定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擴大適用範圍,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將一些僅適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明確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
  統籌謀劃,形成共治噪聲污染合力
  治理噪聲污染,離不開全社會的共治共理,這就需要明確的規劃和統一的標準。
  噪聲污染防治法強化源頭防控,健全規劃、標準、監測和環評制度。關於規劃,明確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增加規定未達到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品質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關於標準,增加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授權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關於監測,增加推進監測自動化、對噪聲敏感建築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監測以及企業自行監測、自動監測等方面的內容。關於環評,明確規劃環評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
  在此基礎上,噪聲污染防治法加強包括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噪聲問題進行針對施策。此外,加大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比如,明確了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等違法行為的具體罰款數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責令停産整治等處罰種類等。
  對症下藥,百姓關注的噪聲問題件件有回音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從鄰里犬吠、廣場音響,到商店喇叭、電梯雜音……這些看似雞毛蒜皮的小事,恰恰讓許多人苦之久矣,這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生活噪聲突出問題,亟須法律的“一錘定音”。
  噪聲污染防治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著眼於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領域的突出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
  關於鄰里噪聲等噪聲污染,法律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産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儘量避免産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品質。明確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關於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噪聲,法律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關於室內裝修噪聲,法律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關於設施設備噪聲,法律規定使用可能産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採取優化佈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明確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規定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關於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法律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産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綜合施策,“先路後房、先房後路”問題不再為難
  “先有房還是先有路?”這並非一個哲學命題,而是切實關係到治理噪聲污染責任主體的社會問題。針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先路後房、先房後路”噪聲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在“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專章中視不同情況作了專門規定。
  首先,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
  其次,確定建設佈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等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此外,法律還規定,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幹線兩側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
  與會人員:維護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安寧美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通過,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成果,也是立法共識的廣泛凝聚。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開門立法,書面徵求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單位、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學會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意見。同時,通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還深入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通過前評估會、溝通協調會、專家論證諮詢會等會議,聽取各方面意見。此外,還首次委託8個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城鄉居民噪聲污染防治問卷調研,收回調研問卷477份,找準突出矛盾問題,將人民群眾所思所盼所願具體體現到法律中。
  在對法律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與會人員普遍高度評價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議審議通過。
  程立峰委員説,修訂後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將為解決人民群眾身邊最直接、最突出的噪聲污染問題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時也標誌著自2014年新環保法頒布後,大氣、水、土壤、固廢、噪聲等主要污染物防治法律制修工作全面完成,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設進入新階段。
  沈躍躍副委員長指出,法律通過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出臺相關標準等配套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也要抓緊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確保法律有效貫徹實施,維護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安寧美好。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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