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做好環境監管 重點單位名錄確定工作

2022-12-09 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2-12-09 來源:中國環境報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生態環境部日前公佈了《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將廢止。相較于管理規定,《辦法》將“重點排污單位”更改為“環境監管重點單位”,這意味著納入名錄的對象將不再僅局限于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産、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即使排放量不大,也應當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從重排污到重監管,《辦法》更加突出實事求是、精準治污,有效提升了生態環境管理精細化、科學化、法治化水準。
  在《辦法》中,環境監管重點單位類別由原來的“水、大氣、土壤、聲、其他重點”五個大類,調整為“水、地下水、大氣、噪聲、土壤,以及環境風險重點”六個大類。類別的增加和細化,體現出生態環境保護形勢的新發展和新變化。相較于水、大氣、噪聲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管力度仍顯不足,企事業單位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認識和採取的措施也有待加強。此次明確四類情形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必將提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視程度,從而打開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新局面。
  企業被納入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後,可能涉及執法檢查頻次增加、環境資訊公開、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等各方面的壓力,對納入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可能會存在抗拒心理。為更好地落實《辦法》規定,消除企業顧慮,充分發揮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辦法》規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品質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切忌“一刀切”,將所有企業納入名錄管理,同時,也要避免“應納未納”的現象發生。各地還可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名錄列入條件,如將環保信用等級較差的企業、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等納入名錄。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初步確定後,可在媒體上徵求群眾意見並進一步完善。名錄正式確定後,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做好業務指導工作。企業被納入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後,環境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都要相應提升。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積極對接企業,提供業務指導,協助企業做好監控設備安裝工作。對於土壤、地下水、噪聲等不適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要做好應對工作,通過專家論證、省廳備案、加大手工監測頻次等方式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同時,地方政府還可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從資金、政策上給予企業支援。
  三是做好名錄與執法正面清單、免罰清單的結合工作。各地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充分利用線上監控數據、用電監控等模式,結合日常執法情況,將符合要求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納入執法正面清單,減少現場檢查執法頻次。還可在制定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時,將初次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可能出現的輕微違法納入進去。通過上述措施可有效降低企業抗拒心理,並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確定工作。 鄭興春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