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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認識我國民法典的憲法意義——沈春耀

2023-06-14 來源:全國人大網

2023-06-14 來源:全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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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我國憲法同民法典具有多方面的密切聯繫,從憲法視角觀察我國民法典,充分認識我國民法典的憲法意義,不論是對憲法還是對民法典來説都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一、憲法為民法典提供立法依據
  我國憲法有許多關於民事關係、涉及民事關係或者有一定民事含義的規定,是制定民事法律、編纂民法典的國家根本法依據。
  一是在公有制方面。憲法第6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9條中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第10條中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二是在非公有制方面。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三是在公民權利義務方面。憲法第33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中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48條、第49條中分別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四是在民事立法權方面。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62條關於全國人大職權的規定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規定中,包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我國憲法關於民事關係、涉及民事關係或者有一定民事含義的規定,具有政治屬性和法律屬性相統一、綱領性規範和行為性規範相統一的特點,需要有一套民事法律制度體系保證憲法有關規定全面實施。民事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就是憲法,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構成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憲制基礎,統領民法典各項制度和規範規則。
  二、按照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確立和把握我國民法典各部分的核心要旨
  我國民法典各部分的核心要旨,是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在民事領域的集中體現和重要延伸,支撐民法典各部分架構,民法典以這些核心要旨為目標和主線展開各項制度和規範規則。
  第一,堅持主體平等。民事主體制度的核心要旨在於堅持民事主體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人們常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體平等是由市場經濟的基本屬性所決定的,也是現代社會的法治原則和重要特徵。民法典確立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平等原則並貫穿始終,充分體現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則,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有利於保證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以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從事民事行為、開展民事活動,不受他人干涉。各類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依法享有平等權利、進行平等交易、受到平等保護。
  第二,保護財産權利。財産權利制度的核心要旨在於確立並保護財産權利。民事法律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明晰産權、定分止爭,保護合法財産權利,維繫交易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給社會成員以穩定健康的心理預期。健全産權保護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憲法關於保護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保護各類財産等規定精神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明確規定,私人的財産權和國家、集體的財産權一樣受法律平等保護,不能隨意以國家或者集體名義侵害私人合法的財産權利。民法典在物權篇中對各類財産權利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從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上給群眾、給市場主體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利於消除財産方面的後顧之憂。
  第三,便利交易流轉。財産流轉制度的核心要旨在於通過合同(契約)便利財産交易和要素流轉。民事法律保障平等市場主體能夠依照自己的意願,充分利用自己的財産,與他人自由訂立合同,以規則為基礎提高財産交易和要素流轉的便利性,降低交易成本。當今時代,經濟和社會活動對交易流轉便利化的要求更高,對透明度和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相容民事商事規範,反映市場經濟特點和要求。便利交易流轉是保護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憲法關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規定精神的內在要求,有利於調動民事主體、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四,保護人格尊嚴。人格權制度的核心要旨在於確立並保護人格尊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進入新時代,黨中央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發展變化作出科學判斷,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民法典貫徹黨中央精神和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精神,適應新時代新發展的要求,設立人格權一編,對人格權制度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具有重要制度創新意義。新形勢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是多方面的、動態發展的,不僅有物質、環境層面上的,而且有精神、價值層面上的。加強人格權保護,是民法典貫徹憲法原則、體現發展要求、彰顯時代精神的一個鮮明特色。
  第五,促進家庭和諧。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要旨在於促進和維護家庭關係和諧。我國憲法對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等作出明確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無論時代如何變化,無論經濟社會如何發展,對一個社會來説,家庭的生活依託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會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民法典通過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以及總則編中的監護制度等,對婚姻家庭制度、收養制度、繼承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基本取向是注重家庭建設、促進和維護家庭關係和諧,這是憲法有關規定、原則和精神的貫徹和具體展開。
  第六,追究侵權責任。侵權制度的核心要旨在於違法要追究、侵權要擔責。不追究違法行為的侵權責任,權利保護將成為空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的“違法必究”,在民法上主要是通過民事侵權責任制度實現的。把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規定落實到民事領域,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事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保證被侵害人能夠依法獲得救濟,維護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通過民法典實施憲法有關規定
  我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對我國各類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憲法對民法典具有何種意義?一般認為憲法為民法典提供立法依據;而民法典對憲法具有何種意義?則少有論及。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民法典以憲法為立法依據展開一個規模宏大、邏輯嚴謹、內容豐富的民事法律制度體系,同時民法典又通過自身特有的原則、制度和規範規則實施憲法有關規定。可以説,民法典是憲法有關規定在民事領域最重要最集中的立法實施。
  (一)總則編。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一是民事主體制度。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一般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建立特別法人制度。二是民事權利制度。總則編設專章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等;各分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和具體化,包括各種法定權利、約定權利、侵權請求權利等。三是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可以設立、變更、終止有關民事法律關係,如取得和轉讓財産、訂立合同、結婚、收養等。代理是民事主體行為的延伸,可以擴大民事主體行為的範圍。四是民事責任制度。規定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
  (二)物權編。物權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民事關係。一是所有權。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二是用益物權。指權利人對他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具體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三是擔保物權。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在有關不動産、動産或者權利上設立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具體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合同編。合同制度是規範財産流轉活動特別是市場交易活動的基礎性制度。合同編分兩大板塊:第一板塊是合同通則制度,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轉讓和終止、違約責任等通用性規則。第二板塊是合同分則制度,規定較為常見的各種典型合同。在原合同法規定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適應現實需要,增加規定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4種典型合同,還規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準合同情形。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除人格權編外,民法典其他各編都曾專門制定單行法律。在民法典中單設一編規定人格權,有利於強化人格權意識,加強人格權保護,在制度上是一個創新。人格權篇規定人格權的種類、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保護以及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等作出系統的規定。
  (五)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一是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並對婚姻家庭制度和繼承制度的一般規則作了規定。二是規定婚姻制度,包括法定婚齡、婚姻登記、離婚等;對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等家庭關係作出規範,明確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三是規定收養制度。包括收養關係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係的解除等內容。四是規定繼承制度,包括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繼承份額、分配原則等法定繼承制度,遺囑形式、遺囑效力等遺囑繼承制度和遺贈制度,以及遺産管理人、遺産處理程式和規則等。
  (六)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制度對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規定侵權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等一般規則。二是規定侵權賠償規則,精神損害賠償規則、懲罰性賠償規則等損害賠償制度。三是對用人單位、網路服務提供者、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教育機構等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四是對一些常見的、具有不同特點的侵權責任類型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四、民法典賦予憲法有關規定新的含義
  民法典在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的同時,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予以豐富、提升和拓展,實際上賦予憲法有關規定與時俱進的重要含義。
  例如,關於所有權制度。我國憲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和法律規定的各種所有制。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和表達。從所有權制度來看,我國憲法規定了各種“所有”性質的財産權利和自然資源權利。1988年修改憲法,引入“土地的使用權”;1999年修改憲法,引入“家庭承包經營”。民法典以所有權為前提和基礎,構建起一套物權法律制度,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同時將所有權具體化,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等內容。這些民事權利制度對憲法有關所有權規定的含義予以豐富、深化和拓展,使憲法有關規定更好緊跟時代前進步伐,有利於更好發揮憲法的國家根本法作用。
  再如,關於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1982年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後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1988年、1999年、2004年3次修改憲法,都對憲法第11條規定作出重要修改;1993年修改憲法,將第7條中有關國營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有經濟”,並將第15條中有關國家實行計劃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修改憲法,增加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民法典第206條在原有物權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含義作出最新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民法典中的上述規定,同憲法有關規定、原則和精神是一致的,相互相容;同時,民法典中的上述規定使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得到新的豐富和拓展,因而在憲制層面具有一定創新意義。
  又如,關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憲法一直高度重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982年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列在“國家機構”一章之前,凸顯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性;2004年修改憲法,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國家根本法。同時,我國憲法堅持公民權利義務法定原則,憲法第33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典強化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使憲法有關規定在民事領域轉化為可運用、可執行、可裁判、可救濟的法律規範,具有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的重要功能。從民法典角度看民事權利義務,民事權利義務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合同約定的,還有意定權利。這樣,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的範圍得以擴大,民事法律行為的空間得以拓展。因此,通過制定民事法律、編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權利義務制度,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的充分貫徹和全面體現;同時,健全的民事權利義務制度賦予憲法有關規定以新的含義和作用空間。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轉載應當完整、準確,並註明來源和作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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