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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在法治軌道上以美麗中國建設 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2026-03-20 來源:中國人大網

2026-03-20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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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
  2026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七十號主席令,公佈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後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是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標誌性成果,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了有力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一、深刻認識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準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誌性立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為了做好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先後四次向黨中央請示和報告,就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安排、體例結構、重要內容等進行彙報。2025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請示,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將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成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工作專班、專家委員會,兩次整體審議、兩次分拆審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四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代表工作平臺徵求代表意見,組織部署代表研讀討論並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有關部門、地方、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等的意見,赴多地開展調研聽取意見,就重點難點問題多次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意見並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2023年11月3日正式啟動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至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生態環境法典,歷時近兩年半順利完成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這一重大任務。立法工作過程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動實踐。
  改革開放4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發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制度基礎和社會基礎。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確定下來,形成一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系統規範協調的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二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舉措。三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同步推進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保護的客觀要求。四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五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內在要求。
  2011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式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生態環境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又一重大成果,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將産生重要影響。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之前和會議期間,都有意見提出,以生態環境法典出臺為契機,確立生態環境法律部門,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時俱進、完善發展。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時明確提出“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律,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將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産生重要影響,形成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部門”。生態環境法典確立我國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則,規定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具有統領性、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制度規範,內容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諸多方面,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調整方法有自身特點,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管理、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等方面工作和生態環境法學理論研究都有較為紮實的基礎。因此,在法律體系中適時增設“生態環境法”部門是適當的、可取的。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下的法律部門作出必要的調整後,法律部門共有8個,分別為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生態環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生態環境法”部門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産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防沙治沙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迴圈經濟促進法、海島保護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生物安全法、長江保護法、濕地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能源法、原子能法、國家公園法等20多部現行有傚法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後,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相應廢止。
  二、準確把握生態環境法典的主要內容
  生態環境法典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體現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立足以美麗中國建設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整合昇華,並將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典規定、將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典規定,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和中國特色。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採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第一類情況:將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法典。法典編纂出臺後,這10部法律不再保留。第二類情況:將有關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迴圈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法典之中。這些法律在法典編纂出臺後將繼續保留。第三類情況: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專門法律的情況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
  生態環境法典共5編、1242條,各編依次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總則編共9章、147條,規定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統領其他各編。原則上將適用於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編的通用性制度規範,提煉歸納在總則編中規定。同時,注重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係,將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要內容編纂進總則編,並吸收近年來立法修法所規定的新制度。
  污染防治編共9個分編、36章、526條,將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關於污染防治的規定整體納入。在體例結構上,將生態環境法律規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總結提煉為通則,在具體污染防治領域,首先考慮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三大污染防治攻堅戰,其次是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後是對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防治問題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
  生態保護編共7章、264條,突出系統保護理念,統籌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保護,將有關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流域、區域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的法律制度規範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法典之中。基於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密切關係,生態保護編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一章,放在“生態系統保護”一章之後,對如何統籌好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作出規定。
  綠色低碳發展編共4章、114條,在清潔生産促進法、迴圈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等基礎上進行梳理、整合,進一步結合現實需要,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領域、重要環節,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
  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共3章、191條,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平移、歸併、銜接、提升等方式,科學、合理設置法律責任,構建更加統一完備、嚴格規範的法律責任體系。“法律責任通則”部分從“一般規定”、“責任主體”、“責任追究”等3方面作出規定。“法律責任分則”部分整合提煉共性責任規定,並分別規定生態環境各領域責任。“附則”部分規定法典施行時間和同步廢止10部法律等。
  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反覆論證,需要在生態環境法典實施過程中準確把握好,舉幾個例子:
  例如,生態環境法典緊隨總則編之後規定污染防治編,其後是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於這幾編的順序存在不同意見。有的意見建議把生態保護編提到總則編之後,有的意見建議把綠色低碳發展編提前。在總則編之後首先規定污染防治編,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一是環境污染與人的健康和福祉關係最為密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首要就是環境污染問題,其最直接地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從立法實踐看,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最初主要發端于污染防治類法律,逐步形成了較為健全的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成為我國生態環境法律規範體系的“基本盤”。三是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踐看,污染防治一直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污染防治攻堅戰是三大攻堅戰之一,目前仍在大力推進。綜合以上幾個方面,將污染防治編位置靠前擺放,符合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實踐邏輯。
  又如,生態環境法典將“法律責任”與“附則”合起來構成第五編。有的意見建議參照民法典的做法,在各編之外設置獨立的“附則”。對此,主要考慮是:“附則”是針對法典全篇而言的,而民法典沒有照應前面各編的法律責任編,只能在各編之外設置獨立的“附則”。生態環境法典設置了專門的法律責任部分,“附則”適宜與“法律責任”統合為一編,使整個法典的編章結構更為清晰、緊湊。
  再如,生態環境法典關於部門職責的規定,總的原則是不改變現有的生態環境監管體制,不改變“三定方案”關於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生態環境法典在關於部門職責的規定中,使用了“在其職責範圍內”、“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等表述。同時,為了適應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生態環境法典第1240條規定,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對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製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還如,生態環境法典對生態環境司法作了規定。有的意見建議增加生態環境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規定。但也有的意見認為,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是重大、複雜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問題,需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做好銜接協調,要與檢察管轄、偵查管轄等做整體分析評估,從實踐看集中管轄對辦案成本、方便人民群眾救濟權利、公正高效辦理案件、促進依法行政和社會治理等都會造成一定影響,建議慎重考慮。鋻於對這個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生態環境法典沒有規定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內容。
  此外,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是一律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在其他區域,只有政府劃定的特定區域才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各方面意見普遍建議優化秸稈禁燒相關規定。對此,在深入一些地方調查研究,查實情聽民意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秸稈禁燒簡單化、一刀切等問題,在生態環境法典中作了有針對性的回應,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同時在延續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其他區域,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區域和規定的特定時段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另外,生態環境法典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對於如何處理生態環境法典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在確保生態環境法典權威性、穩定性的同時,體現適度的開放性、靈活性。生態環境法典第1239條規定,其他法律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有具體或者進一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在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生態環境法典主要是確立基本原則、基礎制度,其他法律可以對生態環境法典的有關制度規範作出更為具體、細化的規定。為了適應實踐發展,其他法律在與生態環境法典的原則、精神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與時俱進在將來作出進一步規定。
  三、實施好生態環境法典
  法典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典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為了實施好生態環境法典,各有關方面必須抓緊部署安排以下工作:一是加強與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修改等工作,確保與生態環境法典規定、原則和精神保持一致。二是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守法工作,使生態環境法典得到全面貫徹、有效實施、嚴格執行,以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推動美麗中國建設。三是加強生態環境法典普法宣傳工作,同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有機結合起來,宣傳好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意義,闡釋好生態環境法典一系列新制度新規則,進一步增強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素養,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産生活方式,營造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的良好氛圍。四是以生態環境法典出臺為契機,加快構建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學知識體系,構建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學理論體系、話語體系,加強生態環境法典的對外宣傳,積極闡釋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向世界展示生態環境治理的中國智慧、中國實踐。
  生態環境法典的出臺,標誌著我國進入了以生態環境法典推動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我們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繼續以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推進生態環境法典實施工作,努力為在法治軌道上以美麗中國建設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積極貢獻智慧和力量。(作者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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