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介紹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吳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出席發佈會,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姬忠彪主持。
一、通過剛才的發佈,我們了解了人民法院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工作情況。請問,針對下一階段法典貫徹實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將採取哪些重大舉措確保這部法典落實落地?
答: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生態環境法典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夯實了法治根基,對於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局謀劃,整體推進,持之以恒抓好生態環境法典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工作。主要有幾個方面:
一是切實加強法律適用指導,確保法典在司法審判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理解把握法典的立法目的精神、原則理念、重要制度和具體規定,正確適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禁止令保全措施、生態修復等制度規定,依法妥善審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各類生態環境案件,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和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維護生態安全,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是及時回應實踐需求,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裁判規則。加強對生態環境法典新增制度和重點條文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實踐需求,系統總結裁判經驗,及時制定法典適用配套司法解釋,發佈涉氣候變化應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專題指導性案例,編寫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持續完善裁判規則。
三是落實法典重大部署,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落實法典“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重大部署,進一步樹立法典化時代生態環境資源審判理念,完善生態環境司法體制機制、管理模式,推進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機制深化落實、提質增效。貫徹系統治理原則,加強跨域司法協作和執法司法協同,形成生態環境保護最大法治合力。
四是持續深化國際合作,為全球環境法治貢獻中國智慧。落實法典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國際合作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國際組織交流合作,深入宣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生態環境法典的先進編纂模式、科學體例結構、豐富制度體系。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數據庫已收錄55件中國生態環境司法案例和10部司法報告的基礎上,積極向國際社會推宣法典適用的典型案例,以生動的案例闡釋傳播法典的理念、制度和成功實踐。
五是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推動生態環境法典落地見效。把生態環境法典作為“九五”普法重點任務,通過以案釋法、巡迴審判、庭審直播等方式,加大對生態環境法典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單位、社會公眾保護環境、綠色生産、低碳生活的環保觀念和法治意識,推動把建設美麗中國轉化為全體人民自覺行動。
二、我們注意到,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4條就法典第1066條、第1067條、第1068條生態環境民事責任作出了列舉式規定。對此有何考慮?
答:謝謝記者的提問。生態環境法典第1066條、第1067條、第1068條,是法典在民事法律責任領域的重要制度創新,進一步織密了生態環境保護法網,集中體現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要求。法典第1066條第一款規定了土壤污染及其相關的地下水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民事責任,突出了一體保護和系統治理的理念。第1067條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與委託單位對造成的生態環境危害後果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為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活動劃定“責任紅線”。第1068條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生産單位對廢物運輸、利用、處置單位的資質負有審查義務,並且負有全過程的監督義務,健全了工業固體廢物全鏈條的治理保護規則。
《時間效力規定》第4條對這些新制度作出列舉式規定,目的是明確對於跨越法典施行前後的持續性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在法典施行後的侵權行為,相關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法典的上述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以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的要求,具有宣示法典價值、加強行為指引的作用,更好地維護法典的權威。需要説明的是,在法典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案件適用法典上述三條規定時,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典規定的責任構成要件,符合法典規定條件的,才判決相關企業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法典第1067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與排污企業對生態環境危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即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對危害後果負有責任。如何把握“負有責任”這一條件很關鍵,今天發佈的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對此有細化解釋,包括三種具體情形:一是故意出具失實(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二是隱瞞委託人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事實的,三是故意不運作或者不正常運作環境監測設備或防治污染設施的。下一步,我們將持續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法典法律責任制度研究,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法律責任適用規則,推動生態環境法典的統一正確實施。
三、根據剛才的介紹,本次修改的司法解釋中包括了部分涉海洋環境保護的司法解釋,能否請您具體介紹下相關內容?人民法院將在海事審判方面採取哪些舉措,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法典的內容,加強海洋生態保護?
答:感謝這位記者的提問。海洋是地球生態系統的基石,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藍色家園。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是人民法院海事審判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職責。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像對待生命一樣關愛海洋”,為新時代海洋生態保護、陸海統籌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依法妥善審理、調處各類涉海洋環境類糾紛案件3100余件,審結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348件,始終堅持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守護碧海銀灘、捍衛藍色家園,也為生態環境法典的制定積累了豐富司法實踐經驗。
生態環境法典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集大成的法治智慧結晶,標誌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從分散單行立法邁向體系化統籌、協同化治理的新階段,為海洋生態司法保護提供了完備的法治依據,也對海事審判提出了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在本次司法解釋清理工作中,對涉海洋環境保護司法解釋有關條文做了實質性修改。例如,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第1070條引致的民法典第1235條和生態環境法典第1074條規定等,在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中增加了第5項“海洋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貫徹侵權責任完全賠償原則,踐行生態環境損害等量恢復理念,實現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完整救濟。再如,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第1074條規定,對“兩高”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3條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告知相關監管部門對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或者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以責任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關部門不提起訴訟為前置條件,推動監管部門優先運用行政索賠,同時給責任人在被訴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的機會,促進救濟效率的提高。
下一步,全國法院將從四個方面精準發力,確保法典在海事審判領域的全面準確貫徹實施。
一是強化政治引領,緊扣法典“陸海統籌、人海和諧、合作共贏”的精神內核,將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貫穿立案、審理、調解、執行全鏈條各環節,強化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
二是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深化海事審判保障海洋生態環境職能作用。嚴格落實法典關於我國管轄海域生態保護的制度安排,嚴厲懲處侵害我國管轄海域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聚焦海洋生態損害量化認定、海洋環境專業鑒定證據採信、船舶污染因果關係判定等審判難點問題,著力提升海事法官專業裁判能力,高品質辦理各類新型、疑難、重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案件。
三是加強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協同檢察機關完善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增強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調解、仲裁的聯動,構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格局,全方位、立體化守護國家海洋生態安全。
四是準確適用法典和相關國際公約,主動參與國際海事規則磋商完善,貢獻我國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等領域的成熟司法經驗,推動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
碧海安瀾,法治護航。人民法院將以生態環境法典實施為新起點,持續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質效,以高水準海事審判捍衛藍色國土、守護藍色家園,築牢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屏障!
四、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可能同時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對此,應如何適用法律平衡責任認定和處罰幅度?
答:謝謝記者的提問。您關注到了生態環境領域一個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往往同時承擔多種法律責任的特點,生態環境法典對此作了針對性規定,如第1058條針對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承擔關係作出了原則規定。《時間效力規定》對法典規定的法律責任裁量規則的適用作了明確:
一是遵循過責相當原則統籌確定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確定上,生態環境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從法律責任一體考慮、融合設置、統籌適用的意義上規定了過責相當原則。當事人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整體責任要與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相適應,既不能小過重責,也不能重過輕責,既不能重復追責,也不能遺漏責任。《時間效力規定》第11條第一款針對法典施行前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行為如何銜接適用法典中的過責相當原則予以明確,在確定法律責任時,可以參照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規定裁量,確保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二是依法適用裁量規則公平確定法律責任。生態環境法典第1056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有效採取生態環境修復措施、及時繳納賠償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間效力規定》第11條第二款遵循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有利溯及原則,明確對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有上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法典第1056條第二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全面貫徹落實積極引導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目的,促進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保護修復,讓看得見的司法正義轉變為走得進的美麗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