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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2023-02-1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3-02-1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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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典型案例
  一、上海某實業公司訴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
  二、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訴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廣西某礦業公司訴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産清算案
  五、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訴廣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糾紛案
  六、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訴某光電投資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訴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行為案
  八、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額執行案
  九、韓某濤等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十、阿羅某甲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一、陳某華濫伐林木案
 
  一、上海某實業公司訴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與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簽訂《伺服器設備採購協議》約定,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購買上海某甲公司採購的型號為M20S的伺服器(即比特幣“挖礦機”),貨款未付清之前,伺服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雙方協商將伺服器託管在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運營的雲計算中心。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與上海某實業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合同》約定,由上海某實業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簽署技術服務協議直接結算,支付電費、服務費並接收比特幣。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實業公司與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簽訂《雲電腦房專用運算設備服務協議》約定,上海某實業公司委託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對案涉伺服器提供機房技術服務,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應保證供電並確保設備正常持續運營。因案涉服務期間機房多次斷電,上海某實業公司以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違約為由,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賠償比特幣收益損失5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比特幣“挖礦”行為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2021年9月3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佈《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産業,按照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國務院《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比特幣“挖礦”行為電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於高品質發展、節能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相悖,亦不符合産業結構調整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要求,違反公序良俗,案涉委託維護比特幣“礦機”及“挖礦”的合同應屬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自承擔。判決駁回上海某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比特幣是一種通過特定電腦程式計算出來的虛擬電子貨幣。比特幣“挖礦”係通過一定設備及行為獲取虛擬商品比特幣的相關投資活動。本案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和託管服務等多重合同關係。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被稱為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民法典將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本案中,人民法院貫徹民法典第九條立法精神,結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依法認定比特幣“挖礦”行為資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關於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給予相關合同效力否定性評價,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穩妥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的鮮明態度,對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二、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訴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主要從事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溫材料的生産,以及聚氨酯保溫材料、塑膠材料、建築材料等批發零售。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稱氟利昂)係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ODS),且被明令禁止用於生産使用的情況下,仍向他人購買並用於生産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溫材料等。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購買三氯一氟甲烷共計849.5噸;經核算,其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産過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排放量為3049.7千克。2019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分別以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存儲使用的正戊烷等化學用品不符合環評要求、涉嫌超配額使用ODS為由,做出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7月,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祁某明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3月,德清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70萬元(案涉行政罰款在本罰金中予以折抵,不重復執行);被告人祁某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2020年8月,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技術研究院對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排放三氯一氟甲烷事件作出《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值為746421-866244元,鑒定評估費用15萬元。2020年10月,德清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746421元,並承擔鑒定評估費用15萬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氯一氟甲烷係有害物質、危險環境物質;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産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未經有效處置,排放至周圍環境中,將損害周圍環境及空氣品質,該物質可以擴散到大氣同溫層中,並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壞臭氧層,臭氧層的破壞將會導致過量的紫外線輻射到達地面,從而影響人類健康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應當承擔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為的環境污染責任;遂判決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746421元,支付鑒定評估費用15萬元。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三氯一氟甲烷被釋放到大氣層後,受到紫外線的照射,將造成臭氧層破壞。我國作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締約國,一貫高度重視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工作,于2010年發佈《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為第一類全氯氟烴是國際公約規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被全面禁止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案當事人的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本案訴訟前,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也被依法判處相應刑事責任。本案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等規定,認定侵權人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並賠償損失。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環境保護領域統籌協調適用行政、刑事、民事三種責任,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的生動體現,對相關行業和社會公眾具有較強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廣西某礦業公司訴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礦業公司等簽訂《熟料産能指標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一》)約定,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將兩條水泥熟料生産線産能指標轉讓給廣西某礦業公司,轉讓價為90元/噸,共計1.24億余元。2019年11月,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又與第三人廣西某水泥公司簽訂《熟料産能指標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二》)約定,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將案涉産能指標轉讓給廣西某水泥公司,轉讓價為118元/噸,共計1.63億余元。截至2019年8月,廣西某水泥公司的母公司為案涉項目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政府申請項目用地,並支付土地使用相關費用1.42億元。對於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水泥公司的産能指標轉讓事宜,來賓市工業和資訊化局作為轉入地主管部門同意案涉水泥産能指標跨省進入該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資訊化廳作為轉出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次産能指標轉讓進行了公示、公告。2020年1月,廣西某水泥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8142萬元。因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表示其不再履行案涉《轉讓協議一》,廣西某礦業公司向人民法院訴請判令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繼續履行該協議。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就轉讓案涉産能指標先後與廣西某礦業公司、廣西某水泥公司簽訂的兩份協議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從協議的履行情況看,廣西某水泥公司不僅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相應轉讓款,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水泥公司的水泥産能置換也得到産能轉入地、轉出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且履行了公示、公告手續,雙方已實際履行了《轉讓協議二》。據此,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礦業公司所簽訂《轉讓協議一》已經無法繼續履行,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廣西某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廣西某礦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明確提出,嚴禁新增鋼鐵、水泥等産能,現有生産實行産能置換;優化産業結構,加快退出落後産能,需要推動産能指標從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向低耗能、低排放企業轉移。實踐中,為落實産業結構調整目標,轉出地、轉入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審批、公示和公告等程式加強對産能置換的監管。本案中,人民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前後兩份轉讓協議均為有效合同。同時,考慮到第二份轉讓合同的水泥産能置換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第一份轉讓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遂依法駁回第一份轉讓合同受讓人關於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保障産能置換政策有效實施,避免出現合同履行“僵局”,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和維護産業政策,推動符合産能置換政策的合同全面履行的立場和態度,為建材等相關行業開展節能降碳改造,産業結構深度調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
  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産清算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球拍公司于1993年成立,主要業務為生産經營網球拍及相關産品,後陷入債務危機並歇業。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依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受理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産清算一案,並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産核資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殘存有大量廢油漆、廢磷酸、廢有機溶劑等危廢物。這些危廢物具有易燃、腐蝕、劇毒等特點,如不妥善處置,不僅嚴重影響企業破産財産安全和變現價值,使破産財産處置陷入被動,且極易發生洩露等,污染周邊生態環境。為妥善處理破産企業所涉環境問題,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通過“破産智審”智聯應用(破産府院聯動數字化系統)將破産案件資訊推送給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再將核查出的破産企業涉環境問題及時反饋給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並對危廢物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幫助。後管理人委託有資質的處置機構對危廢物進行分類處置,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組織進行現場驗收。管理人共處置廢油漆、廢磷酸、廢有機溶劑等7個品類的危廢物43余噸,處置費用合計26萬餘元,經債權人會議同意,該處置費用被列為破産費用。管理人依法向破産法院申請確認該處置費用為破産費用。
  【裁判結果
  根據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實施環境污染的破産企業是治理污染的義務主體,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也是破産程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管理人在清産核資過程中,應當增強責任意識,積極排查涉環保隱患,科學制定危廢物應急、處置預案,穩妥推進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從而充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權益。本案中管理人對於危廢物的處置行為,屬於其全面履行涉環境污染事項處置職責的範疇;生態環境治理費用是管理人在管理破産企業財産過程中産生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的相關規定,將案涉危廢物處置費用認定為破産費用合法、合理。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遂裁定認可將案涉危廢物處置費用作為破産費用列支。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企業破産案件中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有益探索。人民法院持續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司法改革創新,在實行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基礎上,進一步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延伸到破産案件審理中,一體協同推進。本案審理法院踐行預防性司法理念,引導破産企業積極排查涉環保隱患、科學安全處置危廢物,既有利於實現破産財産價值最大化,又加強了對破産企業債權人權利的保護力度,實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破産財産價值最大化、債權人權利保護的有機統一。同時,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充分發揮“環境資源特設共用法庭”功能作用,共同打造暢通高效、內外協調的聯動機制,統籌協作、共用資訊,對構建多元共治的環境治理格局具有借鑒意義。
  五、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訴廣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與第三人東莞某電力公司簽訂碳排放配額轉讓合同,約定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向東莞某電力公司轉讓碳排放配額23萬餘噸,轉讓價款378萬餘元。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廣州某交易中心將23萬餘噸碳排放配額劃轉給東莞某電力公司,但東莞某電力公司未依約付清款項。後東莞某電力公司進入破産清算程式,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該破産案中就東莞某電力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轉讓款申報了債權。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廣州某交易中心賠償東莞某電力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的款項218萬餘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交易雙方選擇的碳排放配額交易模式下,廣州某交易中心既沒有義務保證東莞某電力公司的交易賬戶必須持有滿足案涉交易的相應資金,也沒有義務保證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一定可以獲得案涉交易款項;廣州某交易中心繫碳交易平臺,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對方或者保證方,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承擔交易風險,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張廣州某交易中心應向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係碳排放權交易糾紛案件。碳排放權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配給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碳排放配額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産品。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簽訂的交易合同具體約定,結合廣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認定該交易中心作為交易平臺,而非案涉交易相對方或者保證方,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承擔交易風險和法律責任,依法分配交易風險,較好地維護了碳市場交易秩序。2021年生態環境部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相繼施行,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交易平臺責任的糾紛案件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關於註冊登記機構與交易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以及風險防範制度、結算風險準備金制度等規定,結合碳市場業務規則、交易合同約定等,依法予以處理,保障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六、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訴某光電投資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4日,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與某光電投資公司簽訂《中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開發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約定某光電投資公司委託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負責清潔能源四個項目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交易的專業諮詢服務,某光電投資公司于每個項目的每一階段任務完成後分別支付相應合同價款等。《服務協議》簽訂後,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完成了部分項目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備案審核,並向某光電投資公司請款、催款,但某光電投資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項。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並由某光電投資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與某光電投資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現因雙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對於《服務協議》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雖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完成全部項目的備案審核,但因雙方在《服務協議》中約定,要在經友好協商後判定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無能力繼續履行協議時才終止協議,再結合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且已向某光電投資公司交付審定報告,某光電投資公司也予以接受並未提出異議的情形,一審法院判決某光電投資公司支付北京某清潔能源諮詢公司已完成項目的服務費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特定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相關項目具有投資回收週期較長,技術服務專業化程度較高、程式較為複雜等特點。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購買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可用於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為了確保所交易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基於具體項目,並具備真實性、可測量性和額外性,減排項目業主就其獲得批准、備案的項目産生減排量之後,可以在碳市場交易。本案中,人民法院區分技術服務機構已完成項目和未完成項目,依法對提供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的項目服務費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較好地平衡了項目各方主體的利益,對鼓勵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引導碳市場交易活動有序開展,發揮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訴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行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深圳市發改委)對包括深圳某容器公司在內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2015年目標碳強度進行了調整。2015年5月深圳市發改委通知,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超額碳排放4928噸二氧化碳當量,要求該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實際碳排放量在註冊登記簿完成履約。2015年7月1日,深圳市發改委通知要求深圳某容器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補繳與其超額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額,逾期未補繳將被處以相應的處罰。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2014年用電量、工業産值比2013年度均有下滑為由拒絕支付。2015年8月4日,深圳市發改委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對於其未按時足額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的違法行為,擬從深圳某容器公司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額補繳數量的碳排放配額,對該公司處以其2014年度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6個月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深圳市發改委依深圳某容器公司申請舉行了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深圳市發改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為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其2014年度分配碳排放配額為1686噸二氧化碳當量,實際排放為6614噸二氧化碳當量。深圳某容器公司的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額,且未能按期足額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也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補繳義務。根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碳排放配額總量是根據目標排放總量、産業發展政策、行業發展階段和減排潛力、歷史排放情況和減排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與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工業增加值密切相關,深圳某容器公司關於其2014年度用電量比2013年度減少,碳排放總量也應相應減少的主張,缺乏依據。深圳市發改委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程式合法,應予支援,一審判決駁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訴訟請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以本案碳排放實際配額計算公式不合理等為由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門在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公開、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結合産業政策、行業特點、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額度。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確定的碳排放額度範圍內進行碳排放。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地方政府規章,是依據深圳市經濟特區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的授權,對碳排放實際配額計算公式作出規定,該規定與上位法並無衝突,應予執行。碳排放配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未按時足額履行碳排放清繳履約義務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應依法予以支援。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援行政機關履行溫室氣體減排行政監管職責,對促進節能減排,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積極意義。
  八、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額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福建某化工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雙方在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明確福建某化工公司應履行還款義務。調解書生效後,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申請強制執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關聯企業聯保債務糾紛,已有多個法院的多起訴訟進入執行程式。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節能減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
  【執行結果
  2021年9月,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依法凍結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並通知其將碳排放配額挂網至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同年10月,執行法院向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該公司的5054噸二氧化碳當量碳排放配額交易成功,並用於本案執行。
  【典型意義
  碳排放配額具有財産屬性,持有人可以通過碳排放配額交易獲取相應的資金收益。案涉企業因節能改造持有結余碳排放配額,可用於清償持有人債務,減輕債務負擔。本案中,執行法院準確把握碳排放配額作為新型財産的法律屬性,將其作為與被執行人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機動車、房産等財産屬性相同的可執行財産,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持有的相應碳排放配額,並將該碳排放配額變賣後抵償債權人的債權,既是執行方式的創新,也是對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方式的有益探索,對於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推動碳市場交易量提升具有積極意義。
  九、韓某濤等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基本案情
  韓某濤為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屬的大良供熱站站長,其于2016年11月前後至2017年2月,默許並授意該站員工、被告人劉某偉、趙某鵬對站內煙氣連續線上監測系統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後臺參數進行篡改。上述行為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線上監控數據與實時上傳到國家環保部門的監控數據嚴重不符,致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能有效監控該企業煙氣污染物是否超標排放。2017年2月,經天津市環境監控中心對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鍋爐凈化設施出口現場監測,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377mg/㎥,嚴重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裁判結果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韓某濤、劉某偉、趙某鵬的行為致使檢測數據嚴重失真,使電腦資訊系統不能客觀反映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煙塵等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真實情況,超標排放污染物,後果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判決韓某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劉某偉有期徒刑一年,趙某鵬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三被告人行為構成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或其他主體破壞環境監測電腦資訊系統,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環境保護監管秩序,嚴重影響溫室氣體排放與環境污染物協同治理成效。本案中,被告人通過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更改參數等方式干擾環境品質監測系統採樣,後果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相應刑罰,嚴厲打擊破壞環境監測電腦資訊系統犯罪行為,是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生動體現,也為懲治碳排放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提供了借鑒。
  十、阿羅某甲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阿羅某甲等六被告人得知楓樹、槭樹可賣給商家製作小提琴、大提琴而獲利,遂産生結夥盜伐林木牟利的念頭。2021年5月至9月期間,六被告人結夥先後在位於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四川省雅安市寶興縣、天全縣境內盜伐楓樹和槭樹60.68立方米,並運往樂山市出售,獲利20余萬元。四川省雅安市寶興縣人民檢察院以盜伐林木罪對阿羅某甲等六人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六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復方案在寶興縣國有林範圍內補種雲杉70株、當年造林存活率不低於90%、三年保存率不低於85%,六被告人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訴訟中,六被告人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自願從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認購碳匯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雅安市寶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吸碳、儲碳的重要生態功能,對維護生態安全、應對氣候變化發揮著重要作用。六被告人為追求經濟利益而盜伐林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森林資源。六被告人盜伐林木均位於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其行為嚴重破壞了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統性,不僅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應承擔對生態資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責任。根據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自首、認罪悔罪情節,購買碳匯替代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情節,判處相應的刑罰。同時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六被告人按照生態環境修復方案補種雲杉70株,當年造林存活率不低於90%,三年保存率不低於85%;賠償林木被盜損失(已履行),並要求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各方未上訴、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被告人採取“補植復綠”替代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有利於固碳增匯,對於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在被告人自願認購碳匯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創新適用將被告人購買林業碳匯在碳市場登出、以替代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損失的賠償方式,有效緩解了案涉補種樹木幼齡期固碳增匯能力缺失的問題。此外,建設國家公園的目的是保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安全屏障,給子孫後代留下珍貴的自然資産。本案適用碳匯修復大熊貓國家公園受損生態環境,也體現了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的國家公園保護理念。
  十一、陳某華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陳某華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杉木,經評估鑒定砍伐杉木立木蓄積量為31.6立方米。2021年1月,陳某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22年4月,公訴機關對陳某華以濫伐林木罪向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陳某華向人民法院出具《自願修復補償承諾書》,願意對其行為造成的破壞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審理法院與龍岩市新羅區林業局積極溝通,由該局委派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制定“補植復綠”修復方案並出具《碳匯價值損失評定意見書》,評估得出案涉植被修復費用為2.1萬元,測算出陳某華砍伐杉木造成的森林碳匯價值損失為1966.99元。隨後,陳某華與龍岩市新羅區林業局雁石林業站簽訂《森林生態恢復補償協議書》,積極繳納修復方案確定的異地生態修復履約金,主動承擔森林碳匯損失賠償金。庭審前,陳某華已足額繳付上述款項共計22966.99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華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擅自雇請他人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陳某華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自願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和森林碳匯損失賠償金共計22966.99元。一審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陳某華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宣判後,各方未上訴、抗訴。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刑事犯罪行為對森林生態系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不僅損害了林木本身,也損害了森林生態系統固碳調節服務功能,造成森林碳匯損失。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等規定,堅持生態修復優先、固碳與增匯並舉、刑事責任與修復賠償相協調的理念,與林業部門積極溝通、協同創新,共同制定森林碳匯損失的標準化計量方法,由林業部門委派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該計量方法測算出森林碳匯損失量,並參照市場價格折算為碳匯損失賠償金,共同推動構建了科學、便捷的森林碳匯損失計量方法和損害賠償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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