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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涉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

2023-10-10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2023-10-10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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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涉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胡仕浩出席發佈會,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胡仕浩介紹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一、背景介紹
  案例作為司法産品,是法律實施和政策落實的晴雨錶,承載著人民法院對公平正義的判斷和裁量,也蘊含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知和期待。社會公眾特別是民營經濟人士對産權保護和人身安全非常關心,希望法律能夠成為他們安身立命的護身符。從法律實施來看,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只有嚴格司法、公正司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是良法善治。今天發佈的12個典型案例,就是以生動鮮活的故事向人民群眾釋放法治信號,回應社會關切,增強社會公眾特別是民營經濟人士對公正司法的信心。
  12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3件、直接提審1件,湖北、廣西、四川高院,大連中院、紹興中院、重慶第四中院,淮安市洪澤區法院、三明市沙縣區法院分別再審1件,涵括了四級法院和東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體現了全國法院全面加強審判監督,敢於糾錯、有錯必糾的一致態度和堅定立場。
  糾正冤假錯案,是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業務的核心功能。“冤案昭雪”,在我國歷史上從來都是有深刻的教育意義和警示作用。習近平總書記説:“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敢不敢糾錯、能不能糾錯,體現著司法者堅守公平正義的勇氣和擔當,也體現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和期待。糾正錯案是做“亡羊補牢”的工作,也是做重塑司法公正的工作,它將警示人們切實做到依法辦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今天這批典型案例就是用來詮釋人民法院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監督糾錯,切實守好“最後一道防線”,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實際行動。
  二、特點和意義
  一是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堅定立場。人民法院處理涉企案件,要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本次公佈的段琪桂再審無罪的職務侵佔案,發生在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原判未認定涉案企業股權已經有效轉讓的事實,從而認定段琪桂處分涉案項目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經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再審法院認定涉案企業股權已依法轉讓,段琪桂處分涉案項目是行使股東權的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從而宣告無罪。紹興中院再審改判的蠡園公司與名城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再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對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産生的影響,依法妥善平衡了作為出租方的國有企業和作為承租方的民營企業之間的利益。重慶第四中院再審改判的銀富礦業公司與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沙縣區法院再審改判的管來洗砂廠與三明交建公司、廈沙高速公路公司採礦權糾紛案,再審判決依法糾正原判對法律關係性質、因果關係構成和損失認定的錯誤,不僅合理補償了民營企業的經濟損失,也對護航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助力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服務保障作用。這四個案件的再審改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平等保護的立場,有利於提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信心,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二是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監督、有錯必糾的鮮明態度。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黨的思想路線在審判監督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審判監督工作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本次公佈的7個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為全案改判無罪,1件是對部分罪名改判無罪,一併公佈的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過再審程式糾正了原判中的錯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中央決策部署的堅決貫徹,對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法律原則的有效落實。這12件案件,有的是原判事實認定有誤,有的是出現了新的證據,有的是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的是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依法糾錯,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彰顯了公平正義,釋放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強烈信號,又可以通過典型案例教育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必須嚴格司法、公正裁判。
  三是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格局中發揮能動司法效應,促進優化法治營商環境。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本次發佈的三建公司訴興寧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案,再審判決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因政府原因與企業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佔用土地進行處罰時,應充分考慮“過罰相當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確對待民營企業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規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要採取既能糾正非法佔用土地,又能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還能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執法方式。這就對機械執法提出了警示。湯立珍等三人非法採礦再審無罪案,涉及行政機關對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當事人申請延期逾期不作決定,當事人的開採行為,是不是刑法所規定的“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行為,是不是構成非法採礦罪。在孟丙祥逃稅案中,稅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定程式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導致未能按期履行繳稅義務,是不是構成逃稅罪。兩案的再審改判,明確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既維護了涉案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監督和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四是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界限,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經營中的不規範問題。人民法院處理涉企案件,要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防止以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在本次公佈的趙壽喜詐騙案和王成軍信用卡詐騙案中,原審被告人在經營過程中確有不規範行為,並與相關利益主體産生經濟糾紛,但在案證據並不能證實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和犯罪的故意,不構成詐騙犯罪,相關糾紛應通過民事手段解決。在蔣啟智騙取票據承兌案中,蔣啟智在申請銀行承兌匯票時使用了虛假申請材料,但其提供了足額抵押擔保,且已經按時兌付核銷,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也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客觀看待民營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困境,依法妥善處理企業經營中的不規範行為,使企業得到救治,企業家能夠汲取教訓、規範發展。崔宗超與公路中心物權保護糾紛案,是一件歷史形成的“紅帽子企業”與原挂靠單位之間的産權糾紛案件,曾經被錯誤地當作刑事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後,再審法院準確界定了涉案企業的性質,依法保護了崔宗超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案件改判無罪,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司法理念,有助於穩定社會預期,營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環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以能動履職展現政治擔當和法治擔當,抓實抓好公正與效率,不斷健全工作機制,持續提升司法能力,積極推動涉産權保護案件再審糾錯工作走深走實,積極推進企業合規建設,為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提供更高品質的司法服務保障。
  人民法院涉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段琪桂職務侵佔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2:湯立珍等三人非法採礦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3:蔣啟智騙取票據承兌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4:趙壽喜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5:孟丙祥逃稅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6:王成軍信用卡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例7: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及馮韜等8人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騙取貸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再審部分改判無罪案
  案例8:崔宗超與公路中心物權保護糾紛案
  案例9:蠡園公司與名城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10:銀富礦業公司與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11:管來洗砂廠與三明交建公司、廈沙高速公路公司採礦權糾紛案
  案例12:三建公司訴興寧市自然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案例1:段琪桂職務侵佔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團)公司委託擔任其全資下屬銀華公司與上海市盧灣區市政建設公司合作投資設立的華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1995年1月6日,銀華公司因資金問題無力繼續開發涉案項目,與段琪桂簽訂協議,約定將銀華公司在華興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段琪桂開辦的澳門泰琪公司,澳門泰琪公司全額支付銀華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股權轉讓金共計600萬美元;將華興公司更名為上海泰琪公司。由於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需完成總面積60%以上建築工程量後方可轉讓,協議簽訂後,涉案股權未履行變更登記手續,但銀華公司未再派員參與管理和繼續投資。段琪桂在上海先後設立多家企業為建設涉案項目進行融資,並陸續向銀華公司付款1600萬元人民幣。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項目已達轉讓條件。1997年9月,段琪桂根據銀華公司原董事長劉桂稀的授權,代其簽署相關文件,將上海泰琪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至段琪桂開辦的公司名下。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段琪桂死緩,追繳違法所得。段琪桂上訴後,二審法院以職務侵佔罪改判段琪桂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繳違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訴,並提交1995年1月6日其與銀華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新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指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1995年1月6日股權轉讓協議客觀真實,能夠證實銀華公司已將涉案項目股權轉讓給段琪桂開辦的公司。段琪桂處分涉案項目,既不屬於惡意侵佔國有資産,也不是非法侵佔公司資産,而是依法行使股東權的行為。據此,該院作出再審判決,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無罪。
  【典型意義】
  當前,民營經濟已經成長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
  力量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但是,有些部門和地方因為認識偏差,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有時未能給予民營企業平等對待。本案因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經濟糾紛引發。再審法院堅持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認為雙方雖然存在經濟糾紛,但被告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遂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本案的再審改判,彰顯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堅持對各種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堅定決心,著力營造公平公正、穩定可預期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利於民營企業家增強信心、輕裝上陣、大膽發展。
  案例索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2:湯立珍等三人非法採礦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等三人合夥經營大同司採石場,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大同司採石場向蘄春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了採礦權延續申請。同年3月13日,該局下發通知,要求大同司採石場停止生産,否則按無證採礦處理。7月20日,該局又下發通知,稱受全省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及該縣礦産資源規劃等因素影響,對大同司採石場提交的採礦權延續申請暫緩辦理。大同司採石場在採礦許可證到期後至2018年案發時,開採、加工礦石共計價值700余萬元。
  大同司採石場對上述兩個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判決撤銷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停産通知的行政處罰,限該局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對大同司採石場的採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二審法院于同年8月維持原判。2021年12月24日,該局為大同司採石場頒發延續後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二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被告人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予以再審並提審。
  經再審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大同司採石場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了採礦權延續申請,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受理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卻在逾期後先後作出停産通知和暫緩通知,並因此被法院判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大同司採石場的採礦權延續申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實際處於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續決定的狀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故三被告人在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的開採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非法採礦行為。據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無罪。
  【典型意義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公正審判助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本案中,被告人在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繼續開採礦石,與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不及時作為有關,不屬於違反刑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採礦行為。本案再審改判被告人無罪,依法保障了涉案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對於監督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一體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切實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刑再2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3:蔣啟智騙取票據承兌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啟智是威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蔣啟智以威遠公司名義使用沒有實際交易的供銷協議、買賣合同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兩次向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32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並提供了超出承兌匯票價值的榮安搬運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還足額繳納了約定的保證金1600萬元。蔣啟智將匯票貼現後用於公司經營。在匯票到期日,威遠公司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全部予以兌付核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被告人蔣啟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蔣啟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提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雖然蔣啟智在申請銀行承兌匯票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申請材料,但同時提供了超額抵押擔保並繳納約定的保證金,且按時兌付核銷,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項進行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蔣啟智無罪。
  【典型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無論是生産經營還是籌集資金,都應當合法合規、誠實守信。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融資難”成為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大頑疾,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使用不規範手段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在融資過程中確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不誠信行為,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但其提供了足額的抵押擔保,尚未達到危害金融機構資金安全、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構成犯罪的程度,故依法改判其無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企案件中,應當嚴格依法辦案,堅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充分理解民營企業籌措經營資金的現實困境,以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並依法妥善處理其中的不規範行為,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助力緩解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
  案例索引: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桂刑再4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4:趙壽喜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壽喜係鑫旺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鑫旺礦業公司將其投資建成的洗選廠租給鑫國公司使用,約定年租金90萬元。一年之後,鑫國公司繼續使用洗選廠,但拒付租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趙壽喜不甘心洗選廠被強佔,于2009年與潤鑫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潤鑫公司代鑫旺礦業公司訴鑫國公司,訴訟成功後鑫旺礦業公司只收回48萬元,其餘利益歸潤鑫公司所有,鑫旺礦業公司不得撤訴或與鑫國公司私了,否則潤鑫公司有權追討損失;如潤鑫公司代理訴訟並確認有較大的勝訴率,可協商提前支付48萬元,並簽訂將洗選廠過戶給潤鑫公司的轉讓合同。鑫旺礦業公司將證照交給潤鑫公司使用、保管。後潤鑫公司又與阿木拉莫(個人)達成協定,共同代辦鑫旺礦業公司訴訟活動。訴訟期間,潤鑫公司和阿木拉莫陸續付給鑫旺礦業公司38.9萬元。2011年11月,一審民事判決鑫旺礦業公司勝訴。鑫國公司上訴後,與趙壽喜達成調解協議,以54萬元將洗選廠轉讓給鑫國公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壽喜隱瞞潤鑫公司和阿木拉莫控股鑫旺礦業公司洗選廠的真相,將洗選廠以54萬元賣給鑫國公司,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趙壽喜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提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委託訴訟協議係附條件合同,條件未成就時該協議不生效。本案中,潤鑫公司尚未足額支付48萬元,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簽訂轉讓合同的條件,洗選廠並未實際轉讓給潤鑫公司或阿木拉莫。趙壽喜對鑫國公司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趙壽喜無罪。
  【典型意義
  穩定預期,弘揚企業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本案因多個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引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本案的原審法院未能準確把握處理涉産權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錯誤地把一起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給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産安全帶來嚴重損害。本案再審改判趙壽喜無罪,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貫徹“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責任擔當,對於切實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産安全感,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刑再16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5:孟丙祥逃稅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丙祥係奧奔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羈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機關將奧奔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間售房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稅的線索移送給稅務機關。同年10月15日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限令奧奔馬公司十五日內繳納偷逃的稅款22萬餘元及滯納金,並於次日送達奧奔馬公司工作人員。因孟丙祥處於被人身羈押狀態,不知悉稅務處理決定,奧奔馬公司未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稅務機關於11月2日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11月7日對奧奔馬公司逃稅案立案偵查。11月13日,檢察機關以孟丙祥犯逃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以逃稅罪判處被告人孟丙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孟丙祥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後,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無罪抗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異地再審。洪澤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孟丙祥無罪。後經上訴審理,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予以維持。
  生效再審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孟丙祥在因為被羈押沒有收到也不知曉該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稅款係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審以逃稅罪判處其刑罰,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再審作出改判,宣告孟丙祥無罪。
  【典型意義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在生産經營中應當樹立依法誠信經營理念,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合法和程式正當原則,對逃避納稅義務的個人和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送達行政相對人。本案再審判決準確把握行刑銜接案件的罪與非罪界限,對因不知曉稅務處理決定而未能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孟丙祥依法宣告無罪,既糾正了原判錯誤,維護了司法權威,又有助於監督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案例索引: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2020)蘇0813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8刑再1號刑事裁定書。
  案例6:王成軍信用卡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成軍是祥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王成軍在工商銀行丹東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16年1月至9月,王成軍累計透支17.5萬元用於公司經營,但僅在5月份之前還款5300元。自同年7月,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短信多次催收,王成軍超過3個月未予還款。10月17日,銀行信用卡營業部向公安機關報案。10月19日,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95588再次催收,王成軍承諾10月底前還清,此時雙方尚不知道報案情況。10月21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於24日將王成軍抓獲。被抓獲當日,王成軍還清欠款本息。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成軍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王成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經當事人申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異地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王成軍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多次電話短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事實存在,但是,王成軍沒有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或使用該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也沒有隱匿財産、逃匿或改變聯繫方式,以逃避還款或催收,亦不屬於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認定王成軍的行為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王成軍無罪。
  【典型意義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民營經濟人士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民營經濟的特點,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堅持有錯必糾,對確屬適用法律錯誤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本案當事人王成軍信用卡欠款逾期不還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約,有違誠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再審判決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按照刑法關於信用卡詐騙罪的有關規定,對採用真實個人資訊申領信用卡進行透支、透支款項用於生産經營且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王成軍依法宣告無罪,厘清了信用卡欠款糾紛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界限,對於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索引: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2刑再10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7: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及馮韜等8人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騙取貸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再審部分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韜係被告單位欣然公司、匯金公司及恒永興公司的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3300萬元,之後馮韜指使被告人趙建國、彭火生(分別為欣然公司和恒永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將其中的2930萬元轉入匯金公司使用。
  2012年至2014年,在欣然公司、匯金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期間,馮韜找來被告人賀軍(某小額貸款公司客戶經理)對部分申請貸款行為提供指導和幫助,馮韜還授意趙建國、彭火生和被告人李玲傑(出納)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等資料,獲得4筆貸款共計12560萬元。
  2014年6至7月,馮韜以欣然公司、恒永興公司重組為由,授意彭火生和被告人陳瑞忠(挂名股東)銷毀公司賬目。彭火生遂安排被告人南欣彤、張少波(分別為內賬會計、出納),將上述兩個公司2010年至2014年收入、支出合計15.06億元的現金日記賬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予以燒燬。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分別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被告單位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和馮韜等8名被告人刑罰。宣判後,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定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分別犯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改判馮韜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對2個被告單位和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予以維持或改判,但均係有罪認定。馮韜提出申訴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欣然公司轉入匯金公司的2930萬元資金係借款,沒有證據證實馮韜從中謀取了個人利益;欣然公司、匯金公司雖然提供了虛假財務資料,但案涉4筆貸款均有足額擔保,至本案案發時,有3筆貸款尚未到期,另1筆貸款到期後,匯金公司又與銀行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關於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原審對馮韜判決正確,但陳瑞忠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2023年7月19日作出再審判決:對匯金公司、欣然公司和趙建國、李玲傑、賀軍、陳瑞忠均宣告無罪;撤銷馮韜、彭火生的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維持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馮韜緩刑和罰金,判處彭火生、張少波、南欣彤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守法經營是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長遠發展之道。本案10名被告人(被告單位)的所作所為確實具有不法性,但也不是所有的行為都達到了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再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對6名被告人宣判無罪,對另外4名被告人作出部分改判,再次表明瞭人民法院實事求是、嚴格司法的立場和有錯必糾、錯到哪糾到哪的明確態度,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彰顯了公平正義,又依法懲治犯罪,警示企業經營者敬畏法律,不踩紅線,守法經營,合規發展。
  案例索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新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8:崔宗超與公路中心物權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0年,崔宗超以捐贈百萬元施工機械為代價挂靠到鶴壁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公路中心)。1992年,公路中心成立公路總公司,聘任崔宗超為經理。1993年,公路中心與公路總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協議年限為1994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公路中心對公路總公司不作任何經濟投入,由公路總公司自籌資金、自我發展、自負盈虧,所有經濟責任由公路總公司負責人承擔。1994年3月29日,公路中心與崔宗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993年協議中的乙方為公路總公司負責人崔宗超;合同期滿後,公路中心提供的倉庫用地産權仍歸公路中心,其餘經營收入和固定資産歸崔宗超所有。1999年,崔宗超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後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據崔宗超的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過再審改判其無罪。崔宗超被判刑後,公路中心對公路總公司的領導班子進行了重新組建。2003年,崔宗超要求公路中心返還公路總公司的財産。雙方簽訂了清産核資業務約定書,但未實際履行。2015年,崔宗超將公路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公路中心返還公路總公司被侵佔的各類財物共計1236萬元,並給付財産被侵佔期間的租賃費18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崔宗超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公路中心佔有了公路總公司的資産為由,駁回其訴請。崔宗超上訴後,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崔宗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公路總公司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個體私營企業,公司前期的機械設備均由崔宗超個人投資購買,公路總公司的經營收入和固定資産(倉庫用地除外)亦歸崔宗超所有,公路總公司應將崔宗超投資的機械設備返還。經依法合理評估財物價值後,該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公路中心支付崔宗超機械設備損失346.42萬元。
  【典型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一些民營企業家為了尋求企業發展採取挂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進行經營,形成俗稱的“紅帽子企業”。該類企業投資主體多樣、産權界定複雜,發生糾紛後有時被錯誤認定為公有性質,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本案崔宗超曾在挂靠經營過程中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再審改判無罪後提起民事訴訟。再審民事判決準確認定了企業的民營性質,依法支援崔宗超返還財産的訴訟請求。這一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非公經濟産權的準確界定,有助於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增強企業家投資創業的安全感。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65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9:蠡園公司與名城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5日,名城公司與蠡園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名城公司將下屬三個單位房屋共計7422.24平方米整體出租給蠡園公司經營,租期10年,年租金283.5萬元,以後每三年遞增10%。蠡園公司承租後,引進了證券公司、酒店、茶藝館等經營項目。2020年3月、5月,蠡園公司先後以疫情影響為由向名城公司請求緩交房租、退出租賃房屋。2020年7月後蠡園公司未支付剩餘租金。2020年9月名城公司同意減免3個月租金。後雙方多次協商,但未就欠付租金和解除租賃合同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名城公司未認可已解除租賃關係,蠡園公司亦未騰退全部承租房屋。2021年1月,名城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判令蠡園公司騰退租賃房屋,並支付拖欠租金及房屋佔有使用費。蠡園公司則認為雙方已協商解除合同,部分房屋已經騰退,剩餘租金應扣減已經騰退房屋部分的租金。
  【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蠡園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雙方已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確認本案一審起訴狀送達之日租賃合同解除,判令蠡園公司按約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全部房屋佔有使用費。
  判決生效後,根據蠡園公司提交的新證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本案提起再審,認為能夠認定部分房屋已騰退給名城公司。名城公司在實際接收部分房屋後,仍要求蠡園公司支付全部房屋租金及佔有使用費,顯失公平。再審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再審判決,依法根據已騰退房屋佔整體租賃房屋面積的比重扣減蠡園公司需支付的租金及佔有使用費共計500余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發生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秉持審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平等、全面、依法保護。再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對民營企業生産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妥善平衡作為出租方的國有企業和作為承租方的民營企業之間的利益,依法支援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有效幫助民營企業渡過難關,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案例索引: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6民再4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10:銀富礦業公司與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銀富礦業公司取得沿溪溝採石場的採礦權,並辦理了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從2016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6年,重慶市發展改革委批准黔江區過境高速公路項目,該項目具體實施需壓覆沿溪溝採石場的部分採礦區域。基於此,銀富礦業公司和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簽訂建設項目壓覆礦産資源補償協議,約定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實施案涉項目需壓覆沿溪溝採石場的礦産資源,銀富礦業公司同意放棄壓覆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權利並承諾放棄壓覆範圍。次日,銀富礦業公司停止了對壓覆區域內礦産資源的開採。之後,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就案涉項目壓覆礦産資源事宜向重慶市黔江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了報審手續。2018年8月31日,因礦區內的回風巷道在壓覆區域內且無法改造建成,銀富礦業公司被責令全面停産整改。銀富礦業公司要求解決礦區壓覆事宜,但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則一直不予回應。2019年8月,銀富礦業公司將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期間,因雙方對損失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對銀富礦業公司的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1292.44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鑒定結論為基礎,認定銀富礦業公司損失為1276.91萬元,考慮到雙方對上述經濟損失的産生均無過錯,應酌定由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分擔上述損失中的50%,遂判決中鐵建高速公路補償銀富礦業公司經濟損失638.46萬元。銀富礦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的壓覆行為構成侵權,改判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向銀富礦業公司賠償侵權損失1276.91萬元。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本案提起再審。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因再審出現的新證據,應認定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壓覆礦場報批手續且雙方已達成壓覆補償協議,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但應對銀富礦業公司因壓覆行為所造成的損失635.9萬元予以補償,原二審判決認定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不當,應予糾正。遂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中鐵建高速公路公司補償銀富礦業公司635.9萬元。
  【典型意義
  在審理市場主體之間非因自身原因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全面保護和依法保護原則,綜合考量全案情況,審慎平衡各方權益,確保作出的判決公平公正。本案中,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並非一般的民事侵權賠償,而是補償協議糾紛,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確定的補償金額也不夠準確,遂依法予以糾正。本案的再審改判,不僅合理補償了民營企業的經濟損失,增強民營企業投資經營的信心,還發揮了護航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助力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保障作用。
  案例索引: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2)渝04民再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11:管來洗砂廠與三明交建公司、廈沙高速公路公司採礦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管來洗砂廠經營者張雲生與沙縣國土資源局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約定開採年限屆滿之時,若該採礦權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服務年限未滿,受讓人需要繼續開採的,應當在屆滿前提交延續申請書,出讓人應當批准繼續開採;若礦山服務年限已滿,尚有資源可繼續開採,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繼續有償開採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同年8月,管來洗砂廠取得採礦許可證,許可期限至2014年8月。2010年8月,三明交建公司與管來洗砂廠簽訂意向書,約定管來洗砂廠同意案涉高速公路從礦區修建通過,開工前委託仲介評估機構對壓覆礦區和對管來洗砂廠造成的損失評估後,由三明交建公司給予補償。2010年9月,三明交建公司報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同意案涉高速公路壓覆管來洗砂廠礦區。2014年3月,管來洗砂廠向沙縣國土資源局遞交採礦權延續申請報告。同年8月,該廠停止開採作業。12月10日,高速路段施工項目全線開工。2015年7月,管來洗砂廠向三明交建公司遞交報告,要求雙方共同委託仲介評估機構對該廠被壓覆礦區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並辦理相關事宜。2018年3月,沙縣國土資源局告知管來洗砂廠,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通知精神,已批准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産資源不得設立礦業權,故不予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手續。管來洗砂廠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明交建公司、廈沙高速公路公司賠償其因高速公路建設壓覆礦産資源造成的財産損失及利息。
  【裁判結果
  原一、二審法院認為,管來洗砂廠雖與三明交建公司簽訂了意向書,但在其採礦許可證未到期前,開採作業仍正常進行,並未給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管來洗砂廠要求賠償因高速公路建設壓覆其礦山,導致不能獲取繼續採礦的許可證從而經濟受損的訴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援。管來洗砂廠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再審一審判決作出後,三明交建公司、廈沙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效再審判決認為,管來洗砂廠在其採礦許可經營期限內,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設,與三明交建公司簽訂了意向書,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同意壓覆,導致沙縣國土資源局未予辦理採礦證延續登記手續。根據相關鑒定報告,管來洗砂廠礦區受高速公路建設影響的資源量佔礦區總資源量的86%。案涉高速公路建設壓覆了礦區,導致該礦區客觀上無法繼續開採。遂判決:三明交建公司、廈沙高速公路公司向管來洗砂廠支付補償款285.64萬元及利息,並支付鑒定、評估等費用。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應當嚴格依法辦案,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能因民營企業規模小,而使其在與國有企業的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本案再審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著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壓覆與管來洗砂廠的延續申請未得到批准並造成損失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這一訟爭焦點進行審理,在查明相關事實之後依法作出改判,支援了民營企業管來洗砂廠要求補償的合理訴求。兩個國有企業針對再審判決提出上訴,因理由不成立,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本案的再審判決,展現了人民法院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保護、依法保護的堅定立場,有利於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履約、合法經營,實現高品質發展。
  案例索引:福建省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2020)閩0427民初2610號民事判決書、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閩04民終928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12:三建公司訴興寧市自然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梅州市發展計劃局批復同意三建公司在涉案地塊開展建設,原興寧市國土局也作出同意用地的預審意見,興寧市招商引資辦還發函明確土地補償費按三建公司與鎮政府協商的價格解決並要求儘快完成項目建設。9月,鎮國土所出具“茲有五里香度假村全部土地已經我所協助徵用。其土地使用證正在辦理中,請有關部門給予辦理報建手續”證明。2004年2月,三建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系列手續;興寧市政府也作出批復,減免報建規費,兌現招商政策。其間,三建公司通過向村民、村民小組租賃或購買的方式使用涉案土地並於年底建成五里香茶藝館。10月,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復函同意涉案項目完善用地手續,但興寧市有關部門一直未按要求申報完善手續。2014年,興寧市自然資源局經立案調查後認定,三建公司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即進行建設,屬非法佔用土地,決定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裁判結果
  三建公司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三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三建公司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再審並提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三建公司未依法取得並完善用地審批手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興寧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明知三建公司用地手續不全,仍然以招商引資名義作出一系列行政許可並支援先行建設,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因涉案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已經同意完善用地手續的情況下,興寧市相關部門長期未推動完善用地手續,係違法用地狀態長期持續的重要原因。此外,興寧市政府部門及項目所在村組還收取三建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補償等費用。三建公司對上述政府行為已形成足夠信賴,因而形成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興寧市自然資源局在十年後將非法佔地責任全歸責于三建公司,逕行將五里香茶藝館沒收,顯失公正,也侵害其信賴利益。202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確認被訴處罰決定違法。判決書同時載明,鋻於三建公司原審期間未提出賠償請求,興寧市自然資源局主動協商採取具體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方案;協商不
  成的,應及時作出賠償決定。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另行訴訟。
  【典型意義
  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要加強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設,著力解決承諾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賬等失信行為,正確對待民營企業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規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在對因政府原因與企業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佔用土地進行處罰時,應充分考慮非法佔用土地的時間、原因、情節與各方責任大小,採取既能糾正非法佔用土地,又能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還能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執法方式。興寧市自然資源局未遵循行政處罰法有關“過罰相當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規定,沒收並拆除已運營十餘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可以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利益衡量顯失公正,執法方式簡單機械,侵犯企業的信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並改判該案,糾正機械執法行為,能動回應歷史原因形成的非法佔用土地的糾錯問題,依法保障了涉案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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