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當前位置:首頁 > 專題專欄 > 生態環境普法 > 典型案例

海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026-07-23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07-23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案例一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督促保護馬棚口濱海濕地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磋商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濱海濕地保護 生態修復 民生保護
  【要旨】
  針對具有綜合性、系統性的濱海濕地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立案,通過磋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以協同做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保護為切入點全方位推進整改工作。
  【基本案情】
  天津大港濱海濕地是天津海岸帶生態系統中重要的子系統,是海涂濕地與淺海生態生物多樣性的基因庫。天津市濱海新區馬棚口區域處於大港濱海濕地範圍內,對濱海濕地生態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區域內濕地生態遭到破壞,圍堰圍建養殖侵佔了濱海濕地空間,同時形成多處固定的船舶違法停靠點,既非法佔用海域,造成區域海洋生態破壞,也存在安全風險,威脅公共利益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天津三分院)在履職中發現馬棚口區域記憶體在損害濱海濕地生態環境的相關情況。發現案件線索後,多次赴現場進行實地踏查,並利用無人機開展錄影取證,及時固定證據。經查發現,馬棚口濱海濕地內多處水域被佔用用於圍堰養殖,且周邊搭建了多處臨時構築物,自然濕地環境被破壞,濱海濕地生態功能退化。此外,區域內船舶隨意停靠,非法佔用海域,形成了多處固定的船舶停靠“黑碼頭”,破壞了海洋和濕地生態環境。天津三分院在調查中還發現,2023年7月馬棚口區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立項建設以來,修復工程進展緩慢,“退養還濕”“退養還灘”等工程因多種原因一直不能完工,濱海濕地及海洋生態環境未得到實質性修復,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經研判,因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濱海新區政府)具體負責馬棚口濱海濕地的生態修復工作,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規資局)對濱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負有監管職責,2025年9月6日、15日,天津三分院分別對濱海新區政府及市規資局依法立案。
  立案後,天津三分院將案件作為“環渤海專案”相關案件上報,積極爭取上級院指導支援,持續推動案涉生態修復工程項目進展。10月16日,天津三分院與市規資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磋商會,通過磋商明確兩單位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監管職責,由市規資局進一步加強對生態修復建設項目的督促指導,由濱海新區政府負責具體施工工作,確保完成項目施工任務,妥善解決馬棚口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並做好民生保障。行政機關對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全部認可,通過倒排工期、搶抓進度等方式全力開展濱海濕地及海洋生態修復整改。
  經過檢察監督,市規資局積極履職,申請專項資金用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並指導濱海新區政府科學開展修復工作。濱海新區政府作出專門部署,加快調度施工進程,明確工作清單與責任分工,做好人力物力保障、機械設備管理、安全巡查、植被養護等工作。通過24小時不間斷施工模式,迅速拆除相關構築物和“黑碼頭”,有效落實生態修復整改要求。同時為兼顧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濱海新區政府及時完成生態修復補償款的發放工作,將馬棚口區域“退養還灘”“退養還濕”補償資金全部發放到位,做實民生工程。
  目前,馬棚口區域生態修復工程已基本完成,累計修復岸線89.6公頃,完成河口綜合整治147公頃,退養還濕工程修復治理802公頃,治理互花米草670公頃,清除違法構築物22.05畝,濱海濕地及海洋生態修復治理取得顯著成效。
  【典型意義】
  濱海濕地是陸海生態系統的關鍵過渡帶,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具有綜合性、系統性的濱海濕地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的屬地政府立案,通過現場踏查和科技手段及時全面固定相關證據,並通過磋商的方式推動多方達成共識,形成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破解了阻礙生態修復工作的現實困難,有效保護了濱海濕地的生態環境。在通過監督解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同時,檢察機關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發展實際和歷史遺留因素,將保障民生作為監督工作的一部分協同推進,展現了守護美好生活、增進民生福祉的檢察擔當。
案例二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檢察院訴北海某船務有限公司、邱某某、王某某、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單船溢油事故 生態損害賠償
  【要旨】
  針對單船事故溢油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案件中法律關係複雜、多個責任主體認定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厘清船舶租賃、財産保險等合同關係,準確認定案件侵權主體責任;對造成海洋水體環境損害和岸灘污染情形,分別採用鑒定意見和專家意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面評估量化,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侵權人生態環境損害侵權責任,全面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宏闊2”號輪船,船籍港係廣西北海,經營範圍主要為國內沿海各港間普通貨船運輸。2023年1月23日,該輪在山東威海奔騰港防波堤西部近海水域觸底擱淺併發生溢油,溢油點位於近海海域,造成溢油量約17噸,擴散面積約100平方千米。經威海海事部門認定,涉案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宏闊2”輪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調查和訴訟】
  2023年2月3日,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威海經開區院)收到群眾反映海域污染線索後,向威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威海市院)報告,威海市院成立由兩級院組成的辦案組,對污染情況展開初步調查核實。經查,事故發生後相關行政機關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委託專業機構對溢油擴散進行防治,至2023年6月,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防污清污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清污費用共計1253.22萬元。檢察機關選取附近海域多個點位實地勘察,發現仍有大量油污擴散並留存于周邊海域岸灘、礁石上,行政機關前期應急處置措施主要為收集清理海面溢油及岸灘表層油污,但遭受污染的海水區域尚未修復、岸灘上仍殘存滲入礁石縫隙的大量油污尚未得到整治。由於行政機關表示不對本案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之訴,為確保受損公益得到及時修復,威海市院指導威海經開區院于7月24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檢察機關重點針對涉案侵權責任主體認定及海洋環境損害情況啟動調查核實,查明,北海某船務有限公司係涉案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邱某某係船舶共同所有人,均對船舶安全負有經營管理責任。2022年11月,邱某某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王某某簽訂《“宏闊2”輪定期租賃合同》,約定船員配備和管理、船員工資發放、船舶運營由邱某某負責,實際承租期間由王某某自行配備船員並管理船舶。另查明,“宏闊2”輪于2022年8月向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寧波分公司)投保為期一年的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保險金額400萬元。威海市院依法認定邱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定期租船合同屬於光船租賃,根據海商法相關規定,王某某應承擔侵權責任,且北海某船務公司、邱某某及王某某均未有效履行船舶經營管理責任,導致船舶擱淺事故後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三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基於與北海某船務公司的保險合同關係,事故發生時處於保險保證期限內,亦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本案溢油造成的海洋水體環境損害費用和岸灘等殘留油污修復費用,2023年8月,檢察機關委託專業鑒定機構就海水環境損害價值、修復方式進行鑒定評估,認定海水環境損害價值約為574萬元。期間,針對岸灘和礁石修復,因國內缺少該領域的專業鑒定機構,2024年4月,檢察機關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相關機構出具專家意見,最終認定沾染油污的潮間帶岸灘及礁石的修復費用約為342.98萬元。
  威海市院于2024年9月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北海某船務公司、邱某某、王某某連帶賠償海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916.98萬元、鑒定評估費用20萬元,人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案情複雜,青島海事法院先後組織三次開庭,山東省院派員到庭指導。庭審中,檢察機關重點圍繞侵權責任主體認定、涉案修復費用認定、保險公司連帶責任等焦點問題進行充分舉證質證,並申請鑒定人和專家出庭進行專業説明,以支援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案件審理過程中,為確保後續執行效果,威海市院向法院申請財産保全。2025年9月19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援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各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目前該案已啟動執行程式。
  【典型意義】
  針對船舶溢油事故中行政機關已履行應急處置責任,但受損公益未得到全面保護的,檢察機關發揮補位作用,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全面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在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厘清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實際經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基礎上,依據海商法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涉案侵權責任主體。同時,通過充分借助專業評估鑒定助力依法認定海洋環境損害價值,破解岸灘修復費用認定難題,實現受損海洋生態環境救濟。
案例三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佔用國家級中心漁港海岸線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海洋資源保護 非法佔用海岸線 中央環保督察移送線索
  【要旨】
  針對中央環保督察移送的非法佔用海岸線問題,在行政機關因職責劃分不清、整改進度緩慢、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損害狀態時,檢察機關及時跟進調查核實,厘清監管執法職責,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並同步對調查中發現的違規私建小碼頭問題監督整治。
  【基本案情】
  奉化區莼湖國家級中心漁港是浙江省重要的漁業生産基地,因為其獨特的海岸線資源,被聯合國列為“綠色發展中國試點”。第三輪中央環保督察發現,寧波市奉化區A船舶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船舶公司)在莼湖漁港管理範圍的廠區南側岸線灘塗違規填海2.1畝。該區域內還存在未批私建小碼頭,碼頭內砂石、廢竹筏、漁船殘體大量堆放等問題,影響國家級中心漁港功能作用發揮。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0月,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奉化區院)接到上級院交辦線索後,根據最高檢關於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助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的工作要求,就A船舶公司違規填海等線索所涉問題及時跟進,關注整改進展。
  根據《寧波市奉化區貫徹落實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方案》,針對A船舶公司違規填海行為,奉化區確立三項整改措施,一是依法依規調查處置,拆除違規填海區域,2025年6月底前完成違規填海區域生態修復。二是2024年12月底前,開展違法用海專項執法行動,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涉嫌違法用海行為,對查實的違法用海行為嚴肅查處。三是建立常態化巡查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違法違規用海資訊互通、聯動監管,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涉海違法行為。針對違法問題,相關專業機構出具了《奉化區A船舶公司廠區南側填海區塊生態評估報告及生態修復方案》,方案表明,A船舶公司填海區造成潮間帶生物滅失,破壞了周邊海域環境和生態環境,需採取兩項措施進行修復,一是對填海地塊進行整體拆除,恢復至周邊海域灘塗高程;二是填海地塊種植海濱木槿和鹼蓬,改善區域生態環境。檢察機關查明,因海域使用、岸線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多家行政機關且職責不清,截至2025年4月,僅開展了填海地塊整體拆除工作,相關行政執法查處未跟進,生態修復工作進展緩慢。2025年4月3日,奉化區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開展全面調查核實。
  經查,A船舶公司建設危廢倉庫時,在漁港管理範圍的廠區南側岸線灘塗違規填海2.1畝(約1400平方米)。此外,莼湖漁港區域存在未批私建小碼頭,碼頭內砂石、廢竹筏、漁船殘體大量堆放等問題。奉化區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以及《奉化區自然資源領域海洋行政監管和執法協作配合工作細則》(奉自然資規〔2024〕272號),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以下簡稱資規局奉化分局)和奉化區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區農業農村局)對海域使用、岸線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5年4月8日,奉化區院分別向資規局奉化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海域監管、海洋行政執法職責,查處違規填海、未批私建小碼頭等違法行為。為推進整改,奉化區院于5月30日聯合資規局奉化分局、區農業農村局以及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奉化分局(以下簡稱生態局奉化分局)召開工作推進會,建立海域監管聯動響應模式,明確由資規局奉化分局發揮監管主體作用,常態化向區農業農村局等執法部門通報相關數據,執法部門根據通報數據,快速反應、跟進處置,形成監管與執法的閉環管理。
  2025年6月6日,資規局奉化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書面回復檢察建議。資規局奉化分局加快整改進度,將小船碼頭列入奉化漁港經濟區規劃,作為棲鳳小型漁船停泊平臺建設工程項目,目前已完成招標方案;挖除A船舶公司違規填海2.1畝區域。區農業農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A船舶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恢復海域原狀,並處罰款人民幣246.06萬元(已全額繳納)。
  同期,奉化區院協同生態局奉化分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磋商明確由A船舶公司承擔違規填海區域生態修復工作,投入13.8萬元種植海濱木槿和鹼蓬,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2025年7月18日,奉化區院邀請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志願者對整改成效開展“回頭看”,實地評估整改成效,棲鳳小型漁船停泊平臺建設工程項目穩步推進,經兩輪種植,海濱木槿和鹼蓬植株存活率達80%,修復成效顯著。2025年10月底,棲鳳小型漁船停泊平臺建設工程項目完成竣工驗收。
  【典型意義】
  非法佔用國家級中心漁港岸線資源直接影響到漁業生産安全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檢察機關動態跟進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進度,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協調厘清行政監管職責、壓實主體責任,推動中央環保督察問題全面整改。同時,舉一反三同步推動解決區域內其他違法侵佔岸線資源問題,助力有效恢複國家級中心漁港功能和秩序,為海洋漁業可持續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案例四
江蘇鹽城檢察機關督促整治沿海養殖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沿海養殖行業治理  
  【要旨】
  沿海養殖尾水超標排放問題整治,涉及眾多行政機關,涉及民生民利。檢察機關可以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分層分級精準監督,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在統籌好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上形成合力。同時,深入案件背後治理難題,主動向黨委、政府報告,推動行業治理、民生保護。
  【基本案情】
  江蘇省響水縣某農業發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業發展公司),將黃海沿線4500畝土壤鹽漬化的鹽田投資改造為池塘養殖區,發包給106戶養殖戶進行南美白對蝦養殖。養殖尾水未經處理排入黃海,影響近海海水水質,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響水縣院)在開展“黃海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該案線索,2023年4月15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向海洋排放養殖尾水污染物等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相關地方標準,加強養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江蘇省《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規定,在海水受納水域養殖尾水排放限值中,懸浮物排放限值≤100mg/L、化學需氧量排放限值≤20 mg/L、總磷排放限值≤0.4mg/L。經調查發現,案涉養殖區排放的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磷分別超出219%、45%、31%。
  2023年4月20日,響水縣院召集響水縣水務局(以下簡稱縣水務局)、響水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磋商。各部門均認為尾水排放應適用《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但執法存在困難:一是養殖戶已經在租金、蝦苗飼料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目前正處於養殖期,直接關停易引發社會矛盾;二是各職能部門職責交叉,協同執法方面存在困難;三是小規模養殖區尾水治理簡單,但案涉養殖區面積大、地形複雜,存在治理技術難題。
  2023年4月27日、5月5日和5月9日,響水縣院分別向縣水務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各單位形成執法合力,對海洋污染及養殖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加強入海排污口管理,推動尾水處理規範化治理。鋻於案涉養殖戶多、整改難度大,且行政機關協同執法存在困難等問題,響水縣院同步向縣委作專題報告,獲得支援。
  檢察建議發出後,各機關多次聯合執法,動態監測養殖區尾水情況,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拆除排水口60余處。養殖區關係眾多養殖戶利益,關停企業可能影響社會維穩和經濟發展。為破解社會治理難題,響水縣檢察院與各職能部門多次諮詢養殖專家、研究《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等規定,探索出規範化治理方案,推動投入1070萬元建成尾水治理設施,確保養殖尾水達標排放,並建成生態保護教育基地,引導各養殖戶規範化養殖。 
  2024年4月,響水縣院在辦理本案基礎上,發現沿海其他14萬餘畝養殖區存在養殖尾水未達標排放的共性問題。為破解上述區域養殖區分散、養殖品種多元條件下的尾水達標治理技術難題,響水縣院以2024年5月3日江蘇省實施的《池塘養殖尾水生態處理技術規範》規定的相關要求為技術突破點,及時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和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各職能部門、企業按照已實施的技術規範,破解治理技術難題,制定出《區域尾水集中處理設計方案》,通過劃定沿海特定區域收集尾水進行集中處理、統一排放,破解了達標排放技術難題。沿海養殖區根據方案建成12540余畝沿海養殖集中尾水處理區,增設40個尾水排放監測點,建成12萬餘畝生態養殖社區。
  在響水縣院辦理養殖污染案的基礎上,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鹽城市院)在全市開展沿海養殖生態環境專項治理,發現全市除響水縣外,其他沿海縣區也存在養殖尾水違規排放問題,鹽城市院開展立案並多次與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磋商。2024年6月,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向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並將工作情況向鹽城市委彙報,推動全市開展養殖尾水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截至2025年4月,鹽城市沿海37萬餘畝養殖水面完成整改,建成尾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鹽城市委主要領導對案件辦理作出書面批示給予充分肯定。2025年6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響水模板”為經驗,開展全省海洋保護專案辦理,推動連雲港、南通等地沿海養殖尾水專項治理。
  【典型意義】
  沿海養殖面積大、種類多元,尾水不規範排放易造成大規模水污染。沿海養殖污染問題,整改難度大、時間長,檢察機關應發揮一體履職優勢,分層分級精準監督,從個體到全縣再到全市、全省,同時深入分析案件背後的治理難題,長期持續跟進監督,逐步推動問題解決。檢察機關針對治理難題,與行政主管部門強化協同履職,有針對性開展專項攻堅,推動企業依法整改、轉型升級,統籌好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
案例五
福建寧德檢察機關督促整治無人島礁焚燒海漂垃圾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民事公益訴訟 島礁生態保護修復 一體化履職
  【要旨】
  針對海漂垃圾打撈作業過程中相關作業方在無人島礁就地焚燒海漂垃圾,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屬地基層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及時查處污染問題;市級檢察院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式,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污染後果、開展生態修復。對於無人島礁的修復成效,可以通過公開聽證形式予以評判。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寧德市某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海公司)負責對三都澳海域海漂垃圾打撈、收集、處置。該公司未將收集的海漂垃圾全部及時轉運處置,部分垃圾直接堆放在三都澳海域青嶼、牛尾礁、小港、炎嶼等多處海島近岸及無人島礁上焚燒。部分島礁因焚燒導致岩石石體開裂損壞,焚燒産生的殘渣附著在島礁岩石上,破壞島礁生態環境。部分殘渣隨著潮水流向海洋,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焚燒垃圾産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影響海島近岸空氣品質和人居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底,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德市院)、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蕉城區院)分別接到“益心為公”志願者反映三都澳海域島礁存在露天焚燒垃圾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問題線索。寧德市院指導蕉城區院開展初步調查,通過實地摸排、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查明某海公司將收集、清理、打撈海漂垃圾堆放島礁就地焚燒,嚴重破壞島礁和海洋生態環境。
  2023年11月14日,寧德市院結合案件初查情況,形成《關於寧德三都澳海域海漂垃圾焚燒問題的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獲市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五條以及屬地行政機關“三定方案”等規定,寧德市蕉城區城市管理局、寧德市蕉城區生態環境局及蕉城區三都鎮人民政府負有對海洋垃圾處置、海島生態保護監管職責。2024年1月26日,蕉城區院對上述三個單位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磋商後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上述行政機關履行海島生態環境監管職責,並對受損島礁開展生態修復工作。
  在行政職能部門的協同履職下,島礁上堆積的海漂垃圾得到及時清理,但焚燒産生的黑色殘渣層未清除和島礁生態未得到有效修復。寧德市院經調查核實,無人島礁的修復所需資金缺口較大,且某海公司為市屬國企,基層行政部門推動其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存在困難。2024年3月29日,寧德市院對某海公司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式,以檢察一體履職推動無人島礁修復整治。為厘清各自職責、形成修復方案,寧德市院召集相關職能部門、某海公司等召開圓桌會議,各方共同研究形成資源化利用項目實施方案,擬爭取市財政投入2183余萬元建設、改造修繕海漂垃圾轉机站、分揀中心。某海公司投入資金參與修復島礁1823立方米。2024年9月5日,三都澳島礁修復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標準。
  2024年9月12日,寧德市、蕉城區兩級檢察院聯合召開整改成效公開聽證會,並邀請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高校誌願者等到場監督,聽證員一致認為本案受損公益已修復到位,可以終結案件。同年9月13日,寧德市院決定終結案件。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寧德工作時強調,海洋為閩東重要資源,要把它保護好。寧德檢察機關牢記習近平總書記的殷切囑託,聚焦群眾反映的無人島礁監管“盲區”問題,把檢察履職融入當地黨委海上養殖綜合整治工作大局,主動爭取黨委領導、政府支援。兩級檢察機關綜合運用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圓桌會議、公開聽證等手段措施,各有側重地破解海洋生態環境辦案實踐中的難點堵點問題,構建起海洋檢察立體監督格局,持續守護三都澳海域無人島礁藍色“天湖”。
案例六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合浦儒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海洋生態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珍稀瀕危保護動物保護 儒艮綜合保護
  【要旨】
  針對非法捕撈、養殖尾水直排、岸灘固體廢物污染等既影響海洋珍稀瀕危保護動物本身又破壞其生存環境的違法情形,檢察機關向多個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全面履職,協同開展全保護區域的綜合治理,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實現對珍稀瀕危海洋物種的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廣西合浦儒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我國唯一的以保護儒艮(俗稱美人魚)為主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分佈有紅樹林、海草床等在海洋生態鏈中佔據核心地位的生態系統,係儒艮、中華白海豚等11種珍稀瀕危保護動物的重要棲息地。近年來,保護區周邊村民在保護區內灘塗上使用非法電力工具實施捕撈作業;多個養蝦池養殖尾水通過暗渠直排儒艮保護區內;保護區岸灘長期堆放大量生活、建築垃圾,上述違法情形對儒艮保護區的珍稀瀕危保護動物生存環境和紅樹林、海草的生長環境産生危害,致使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遭受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合浦縣院)在儒艮保護區走訪調研中發現本案線索。辦案人員通過在淩晨潮汐節點開展實地勘察、無人機航拍的方式,結合調取的規劃資料查明:多名村民在保護區灘塗上使用非法電力工具捕撈海蝦損害灘塗底棲生物;儒艮保護區岸灘長期堆放4處佔地約1.5畝的生活、建築垃圾嚴重污染海堤周邊灘塗。此外,辦案人員運用現場勘驗、偵查實驗方式排查保護區內暗渠口排出的污水來源,利用空塑膠瓶、泡沫片等製成浮標投入暗渠入水口,在出水口處觀察浮標流出情況,查明7個共40畝無證養蝦池養殖尾水通過暗渠直排保護區灘塗,危害大量紅樹林幼苗生長環境的事實。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規定,持續對儒艮保護區的珍稀瀕危保護動物的生存環境及紅樹林、海草的生長環境産生危害,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遭受破壞。
  2024年9月2日,合浦縣院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合浦縣農業農村局、北海市合浦縣生態環境局和2個轄區鄉鎮政府立案。9月23日,合浦縣院向上述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及時清理岸灘垃圾,嚴格規範涉及儒艮保護區的養殖行為,依法查處養殖尾水直排入海污染儒艮保護區水質、使用禁用漁具“電蝦”等違法行為;開展源頭治理,嚴厲查處違法製造、出售“電蝦”器具行為,從根源上打擊灘塗非法捕撈問題;健全長效機制,強化儒艮保護區日常巡查監管。
  上述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與儒艮保護區管理中心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封堵現有入海排污口,杜絕污水直排入海;責令無證養蝦場停止養殖活動,督促與儒艮保護區相鄰100多畝蝦塘按程式辦理養殖許可證並安裝尾水處理設備;清理儒艮保護區岸灘堆放的生活、建築垃圾70余噸,並在周邊設置警示教育牌,建立健全儒艮保護區岸灘垃圾常態化綜合巡查清理體系;啟用天網監控系統及無人機巡查等方式,在非法捕撈高發時段對灘塗區域開展重點巡查44次,開展執法行動10次,查扣違規船舶12艘,收繳地籠等違禁漁具500余套;深化源頭治理,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定期排查漁具銷售點,嚴控“電蝦”器具流通渠道;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將儒艮保護區巡查納入鄉鎮綜合執法常態化工作,完善“人防+技防”監控體系,切實守護海洋生態環境。
  行政機關整改結束並書面回復,合浦縣院對行政機關履職情形和保護區現狀跟進調查,確認行政機關已依法全面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海水乾淨清澈,紅樹林生長良好,110畝“海底草原”長勢良好並持續繁育擴增,已具備“美人魚”儒艮回歸的充足食物儲備和棲息條件。合浦縣院于同年12月25日對案件終結審查,並逐步推動建設儒艮保護區檢察公益訴訟實踐基地。
  【典型意義】
  保護海洋珍稀野生動物,既要加強非法捕撈等對動物本身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的打擊,還要對其生長、生存環境開展保護。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圍繞珍稀瀕危保護動物本身及其生存的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深入全面調查取證,厘清行政機關職責,督促具有相應職責的多個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形成海洋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格局,有效保護海洋生物和生態環境。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