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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典型案例

2026-07-23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07-23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1.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某測量公司破壞長江口灘塗民事公益訴訟案
  2. 江蘇省葉某軍等4人污染環境案
  3.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非法拆解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4.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幹線水環境公益訴訟案
  5. 江西省星某藥業有限公司、嚴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環境案
  6. 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鄉鎮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7. 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檢察院、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猛洞河流域生態環境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8. 重慶市沈某福、毛某東污染環境案
  9. 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污水處理設施不規範運作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10. 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開展磷石膏綜合治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11. 雲南省洱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某測量公司破壞長江口灘塗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口灘塗保護  替代履行  碳普惠減排量
  【要  旨】
  行為人非法破壞灘塗濕地等生態系統,造成固碳等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探索提出以認購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行為人所認購的碳匯應依法予以登出。
  【基本案情】
  長江口是典型的沖積型河口,具有獨特的河口沙洲濕地生態系統,蘊藏著豐富的濱海鹽沼藍碳資源。2005年,某測量公司獲批租用上海市長興島創建港河道青坎灘塗3萬平方米,用於建造水利測量船專用碼頭。此後,該公司違規擴展使用灘塗1.6萬餘平方米,硬化地表並用於堆放物料、搭建機械設備、建設辦公樓,破壞長江口灘塗生態環境。2022年8月17日,該公司依照《終止合同協議書》拆除建築設備並騰退灘塗,但未拆除其構築的硬質圍堤,導致灘塗原貌無法通過自然潮汐沖刷恢復,固碳等生態服務功能持續受到損害。
  【調查和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的長江口岸線灘塗違規利用問題,指導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上海二分院)與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明區檢察院)一體化開展公益訴訟線索調查。崇明區檢察院經初步研判,決定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通過現場勘驗、比對衛星遙感影像、調取土地租賃協議等方式,查明某測量公司違法佔用灘塗面積16937平方米,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經專家評估,涉案灘塗修復方案為拆除地基與圍堤。涉案灘塗氣候調節功能即固碳等生態服務功能期間損失為51253元/年,按照實際受損期間折算為73158元。完成調查核實後,崇明區檢察院將案件移送上海二分院依法審查起訴。
  上海二分院結合專家意見認為,生態服務功能期間損失的替代履行方式,應當盡可能與受損生態服務功能類型相對應。涉案灘塗濕地屬於海岸帶藍碳生態系統,其單位面積碳埋藏速率顯著高於森林等陸地生態系統,因此本案應優先選擇藍碳碳匯産品彌補固碳功能期間損失。但本地尚無同類藍碳産品可供交易,異地認購又難以實現損害發生地生態服務功能補償和區域保護目標。
  基於上述情況,上海二分院依據上海市碳普惠相關管理規定,經與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及高校院所反覆研判,提出以認購並登出上海碳普惠減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方案。上海碳普惠減排量是政府主導簽發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産品,通過收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或者個人綠色低碳行為活動數據,按照技術規範核算碳減排量。該方案可以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方式,對固碳等氣候調節服務功能期間損失形成替代性補償。
  2024年1月19日,公告期滿後,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上海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拆除硬質圍堤,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期間損失73158元,以認購並登出上海碳普惠減排量方式履行。上海二分院起訴後,該公司自行拆除硬質圍堤。2024年2月、9月,上海二分院兩次會同專家、行政機關現場勘驗。經專家確認,涉案灘塗已具備植被恢復和生態服務功能自然修復條件,自然修復目的可以逐步實現。
  2024年10月25日,上海三中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上海二分院申請專家出庭作證,説明認購並登出碳普惠減排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上海三中院審查認為,上海二分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利於最大限度實現固碳功能損失的有效補償,也有利於引導社會公眾以多種方式參與減排,具有普惠意義。10月29日,上海三中院判決支援上海二分院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上海二分院聯合市生態環境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等單位,指導被告通過線上交易方式認購並登出上海碳普惠Ⅰ類減排量1024噸,其中包括1噸由公眾綠色出行行為累積形成的場景減排量,以及1023噸項目減排量。
  本案辦理過程中,市生態環境局加快推進《上海碳普惠減排項目方法學 濱海鹽沼濕地修復》出臺,為濱海鹽沼濕地修復項目碳匯量計算和減排量核算提供技術依據。判決生效後,相關單位進一步推動上海碳普惠平臺建設運作,並結合本案加強宣傳推介。
  【典型意義】
  濱海鹽沼濕地是重要的海岸帶藍碳生態系統,具有固碳增匯、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服務功能。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針對破壞長江口灘塗造成的固碳等生態服務功能期間損失,在本地尚無同類藍碳産品可供交易的情況下,提出以認購並登出碳普惠減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並獲人民法院支援。本案探索了以碳普惠減排量補償固碳功能期間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碳普惠機制適用和公眾綠色低碳行為激勵的有機銜接,為完善地方碳普惠機制、服務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發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江蘇省葉某軍等4人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跨省處置固廢  一體履職  污染物性質認定  系統治理
  【要  旨】
  跨省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嚴重威脅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安全,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對重大污染環境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一體履職,及時補強完善證據,全流程開展法律監督。在認定污染物性質時,對傾倒主體點位的性質一般應當進行司法鑒定,對分散點位的性質可以結合檢測報告、專家意見、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意見等綜合認定。在依法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同時,應當貫徹損害擔責原則,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的聯動協作,督促修復受損環境,對污染物規範處置的同時加強行業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軍,男,59歲,係固體廢物傾倒組織者。
  被告人高某強,男,51歲,係固體廢物接收、傾倒人。
  被告人馬某壘,男,40歲,係固體廢物接收、傾倒人。
  被告人李某方,男,38歲,係固體廢物接收、傾倒人。
  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為牟取非法利益,董某恒(另案處理)將約9000噸源自內蒙古自治區某公司的鋼渣塊球磨成粉,跨省運至江蘇省某縣,租賃某工貿公司部分廠房私設生産線,以酸洗等方法提煉含有稀土元素的草酸鹽,生産過程中産生固體廢物污泥8200余噸。董某恒安排被告人葉某軍負責管理生産線。為降低處置成本,葉某軍等人將生産壓濾産生的污泥,以40元/噸、45元/噸的價格交給無相關資質的被告人高某強、馬某壘、李某方等人處置。高某強等人隨後將污泥全部非法傾倒在周邊三市鄉鎮,其中危險廢物2900余噸,有害物質5300余噸。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全流程檢察一體履職,引導全面查明犯罪事實。本案係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2024年5月10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和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一體履職,先後勘查現場、提前介入13次,與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及生態環境部門集體研判10余次,圍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犯罪分工、鋼渣來源、酸洗工藝、污泥屬性、危害後果等方面提出書面引導偵查意見108條。經進一步偵查查明,在非法傾倒污泥犯罪中,董某恒係主要決策者,葉某軍係組織實施者,高某強、馬某壘、李某方等三人為接收、傾倒者。同時還發現,涉案工貿公司及其負責人涉嫌非法傾倒3000余噸固體廢物,構成“案中案”。2026年3月21日,涉案工貿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主要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通過對“案中案”的深挖徹查,實現了對産業鏈條式污染行為的全鏈條打擊。
  (二)堅持依法審慎,科學準確判定污染物性質。鋻於非法傾倒污泥地點涉及江蘇3市22處共計41個點位,若對所有點位污染物進行司法鑒定,費用高昂、週期漫長,經與三級生態環境部門論證,決定對傾倒固廢量較多的8處27個主體點位進行司法鑒定,對其餘14個分散傾倒點按照技術規範進行檢測,組織專家技術評審,由生態環境部門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判定污染物性質。針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同一生産線産生的污泥,分別被鑒定為危險廢物和有害物質,有違常理應重新鑒定的問題,檢察機關在收集並固定生産線工人證言、進貨報表、貨運司機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的基礎上,會同生態環境部門邀請專家進行論證後認定,由於酸洗生産投入酸原料純凈度不同等因素影響,同一生産線可以産生兩種不同性質污泥,鑒定意見具有合理性。
  (三)突出重點嚴厲打擊,綜合全案情節從重處罰。葉某軍等人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和有害物質,涉案污染物近萬噸,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葉某軍作為技術負責人,主動聯繫無資質人員傾倒並主導交易;高某強則利用原城管執法隊員身份,負責聯繫場地、組織運輸並從中牟利,二每人平均不認罪、不認罰,主觀惡性深,依法應從重懲處。2024年11月30日,檢察機關以污染環境罪對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並提出判處實刑的量刑建議。2025年8月7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審理,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判決葉某軍等4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對葉某軍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高某強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馬某壘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李某方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後葉某軍、高某強提出上訴。2026年1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堅持打擊犯罪與生態修復並重,推動污染物規範處置及行業治理。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跨區域聯動開展溯源調查,共收集20余份證據,鎖定涉案鋼渣來源。經磋商,生態環境部門編制污染物處置方案,指導涉案企業對污泥實行集中清運、集中保管、集中處置。依據損害擔責原則,促成涉案人員出資,對8200余噸污染物進行規範處置,並全流程跟進監督,助力“無廢城市”建設與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酸洗行業違規生産、危廢處置監管失范、“廠中廠”隱蔽生産等問題,檢察機關聯合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單位組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聯盟,向13家企業作出法律風險提示,推動9家排放不達標企業停業整頓、20余家企業升級處置工藝,並開展“回頭看”,確保工藝升級和監管規範落到實處,以法治力量護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典型意義】
  長江經濟帶是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主戰場,高質效辦好污染環境案件是檢察機關服務保障其高品質發展的重要職責。在辦理跨省非法處置固廢案件時,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一體履職優勢,依託跨區域、跨部門協作機制,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密切協作配合,有效解決污染物溯源、性質認定、責任主體區分等重大複雜問題。針對污染物性質認定中鑒定點位多、費用高、週期長的問題,司法鑒定與檢測報告可以互為補充,鑒定意見、檢測報告、專家意見、行政認定意見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時,可以依法認定污染物性質。堅持打擊犯罪和生態治理並重,秉持“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督促污染者承擔損害責任,確保污染物全部得到規範處置,實現固體廢物“産、運、倒”全鏈條打擊與治理。通過構建“刑事追責+公益修復+行業治理”的全鏈條監督模式,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推動污染物規範處置和行業監管體系完善,實現從“個案打擊”向“系統治理”的延伸,充分彰顯用最嚴法治守護綠水青山的堅定決心,為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築牢堅實法治屏障。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非法拆解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電子産品拆解  執法司法協同  行業治理
  【要  旨】
  針對隱蔽性較強、取證難度較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綜合運用多種調查取證方式收集固定證據,提高違法事實認定精準性。辦案中發現相關違法線索和行業監管漏洞的,可以推動開展類案排查和專項整治,促進相關行業規範治理。
  【基本案情】
  2025年初,浙江省溫嶺市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回收公司)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在該市澤國鎮某村非法拆解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某回收公司將拆解産生的廢電路板等危險廢物露天堆放,且未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滲漏、流失、揚散等污染環境風險,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3月,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溫嶺市檢察院)根據群眾舉報發現本案線索。溫嶺市檢察院經研判認為,該公司可能存在無資質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違法貯存危險廢物等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台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活動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經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交辦,溫嶺市檢察院于2025年4月8日對台州市生態環境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
  立案後,溫嶺市檢察院圍繞拆解行為、處理資格、危險廢物貯存及公益受損情況開展調查取證。一是通過實地調查、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明企業名稱、經營者資訊、作業規律及非法拆解活動持續時間等情況,並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及時固定現場證據,同步排查周邊其他非法回收點線索。二是調取工商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資訊,查明該公司不具備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三是運用衛星地圖和無人機航拍分析周邊環境、確定觀測點位,查明該公司拆解電腦、印表機等廢棄電器電子産品,並露天堆放拆解後的電路板等危險廢物,且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2025年4月15日,溫嶺市檢察院依法向台州市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查處某回收公司非法拆解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違法貯存危險廢物等行為,督促規範處置相關危險廢物,並對轄區內同類問題開展排查整治。同時,溫嶺市檢察院向台州市生態環境局移送了周邊非法回收點可疑線索。
  收到檢察建議後,台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檢察機關移送的現場視頻等證據線索,對某回收公司非法拆解、違法貯存危險廢物行為立案調查,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涉案區域周邊開展排查,發現並責令3處小型回收點停止違規行為。
  2025年7月,溫嶺市檢察院對檢察建議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經確認,涉案危險廢物已清理完畢,並交由有資質單位規範處置,場地恢復原狀。經專業監測,污染風險已消除。
  溫嶺市檢察院在辦理個案基礎上,通過浙江省基層治理數字化平臺、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梳理同類舉報投訴線索50余條,分析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管現狀和共性問題,形成專題報告,推動溫嶺市人民政府出臺《溫嶺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範化發展專項整治方案》,開展全市專項整治。截至2025年12月,已排查13個鄉鎮(街道)各類回收點134處,涉及面積33.58畝,清理露天經營點87處,依法取締非法露天回收經營點6家,行政處罰2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秩序進一步規範。
  【典型意義】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非法拆解行為隱蔽性強,拆解産生的廢電路板等危險廢物處置不當,易造成土壤、水體和大氣污染風險。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針對群眾舉報反映的非法拆解問題,綜合運用實地調查、詢問、無人機航拍等方式查明違法事實,及時固定證據,依法督促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同時,通過移送證據材料和可疑線索,推動個案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危險廢物規範處置、污染風險有效消除。在此基礎上,人民檢察院系統梳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管中的共性問題和薄弱環節,推動地方政府開展專項整治,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範化發展,實現由個案監督向行業治理延伸,為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幹線水環境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跨流域水環境治理  引江濟淮工程  雙向銜接轉化  一體履職
  【要  旨】
  針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反映的公益保護問題,經研判符合公益訴訟立案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啟動公益訴訟辦案程式。對涉及跨區域重大水利工程運作管理中多部門履職銜接不暢、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統籌屬地人民檢察院一體履職,推動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引江濟淮工程是跨長江、淮河兩大流域,涉及皖豫兩省的國家級重大戰略性水資源配置和綜合利用工程,惠及人口5000多萬。工程輸水幹線部分河段存在工業企業污水、城鎮生活污水違法排放,農業面源污染,違法水面養殖,違法侵佔、堵塞河道妨礙行洪安全等問題,影響輸水幹線水環境品質和工程運作安全,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0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安徽省檢察院)依託安徽省政協委員提案與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雙向銜接轉化機制,從省政協委員提案中發現本案線索。因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幹線水環境問題情況複雜、治理難度較大,涉及多地多層級監管主體,該院于同年11月9日決定以事立案,採取省檢察院主辦、沿線12市44縣(區)檢察院同步辦理關聯案件的模式,上下聯動、整體推進。安徽省檢察院先後走訪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安徽省引江濟淮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對接核實問題線索,組織地方檢察機關運用衛星遙感、快速檢測、無人機航拍、實地勘查等方式開展調查取證。
  經調查查明,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幹線主要存在以下公益受損問題:一是違法圍圩、圍網養殖。源頭首庫菜子湖沿線存在圍圩水産養殖14處,西河、澮河、懷洪新河、渦河、澥河等干支流存在圍圩、圍網養殖21處,養殖尾水污染水體。二是違法排污問題。流域內部分企業生産污水跑冒滴漏,部分鄉鎮、學校生活污水直排,部分養殖戶養殖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共發現違法排污問題41處,造成瓦埠湖、天河、兆河、新沱河等部分干支流河段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時有超標。三是農村固廢及農業面源污染。輸水幹線西淝河、北淝河、兆河、茨懷新河等部分河段保護範圍內50余處點位堆放大量農村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多處河段沿線散佈農藥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對周邊水體造成污染。四是侵佔、堵塞河道問題。淮河懷遠段、渦河蒙城段、蕭睢新河等河道範圍內違規搭建建築物18處,沙潁河、渦河渦陽段等停放廢棄船隻72艘,沿線存在臨水耕種、秸稈堵塞河道等妨礙行洪安全問題47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及屬地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有相應監管職責。相關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安徽省檢察院對調查發現的問題逐案研判分析,統一台賬管理,全程跟進督導,指導各級檢察院綜合運用磋商、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監督,督辦、交辦重點案件18件。先後3次召開專案推進會,2次與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水利廳召開磋商會,推動各方形成治理共識和監管合力。截至2026年4月,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各級檢察院同步辦理關聯案件185件,制發檢察建議146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1件、民事公益訴訟6件,推動解決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針對違法圍圩、圍網養殖問題,促成行政機關聯動執法、系統整治,拆除違法養殖設施35處,拆除圩埂、攔網15200米,清理網箱300余個,恢復水域面積3.1萬畝。針對違法排污問題,促成行政機關排查整治排污口91個,改造鋪設排污管網7500米,督促相關企業和規模養殖戶建設、更新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針對農村固廢及農業面源污染問題,促成行政機關清運各類垃圾1200余噸、農作物秸稈1227立方米,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集中回收點,建立河道常態化養護巡查機制。針對侵佔、堵塞河道問題,促成行政機關拆除侵佔河道違法建築13.1萬平方米,清理廢棄船隻72艘,清理河道堆積物等2680立方米。
  專案辦理中,安徽省檢察院指導蚌埠等地檢察機關對某公司非法傾倒1.4萬噸污泥污染引江濟淮流域等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件,追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66萬餘元。針對水環境治理易反覆、難根治的問題,安徽省檢察院指導各地在高質效辦案基礎上,推動職能部門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就宿州市域內水環境污染問題,安徽省檢察院指導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宿州市水利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水利部門開展河湖“四亂”清理專項行動,並出臺《宿州市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每年投入2000余萬元用於全市引江濟淮河道常態化管理。
  2026年3月,安徽省檢察院先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願者赴安慶、阜陽、蚌埠等地開展跟進監督,核查整改情況。4月3日,安徽省檢察院召開結案論證會。經評估評議,認為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幹線水環境得到明顯改善。4月14日,安徽省檢察院對專案作出終結案件決定,相關辦案成效被安徽省委、省政協主要負責同志批示肯定。
  【典型意義】
  引江濟淮工程是安徽省基礎設施建設“一號工程”,對於促進長江經濟帶與淮河生態經濟帶聯動發展、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針對跨區域水環境問題,人民檢察院以事立案,依託“1+N”履職模式,統籌指揮辦案,充分利用科技賦能,廣泛借力借智,綜合運用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推動解決跨區域、跨部門、跨流域水環境治理難題,助推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為超大型跨區域水利工程安全運作和持續發揮綜合效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江西省星某藥業有限公司、嚴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  引導偵查  追訴單位犯罪  支援起訴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要  旨】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往往涉及危險廢物産生、出售、運輸、加工、傾倒等多個環節,檢察機關要堅持“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依法追訴上下游犯罪,確保查清犯罪網路,深挖犯罪源頭。要堅持刑事打擊與公益保護一體推進,深化與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的協同聯動,推動危險廢物有效處置,環境污染及時清除,依法支援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與訴訟,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環境侵權責任,切實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原則,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築牢生態環境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星某藥業有限公司,涉案危險廢物産生企業。
  被告人嚴某祥,男,38歲,星某藥業有限公司業務負責人。
  被告人錢某希,男,37歲,涉案危險廢物處置仲介。
  被告人曹某林,男,41歲,涉案危險廢物傾倒人。
  被告人胡某華,男,37歲,涉案危險廢物傾倒人。
  被告人歐陽某龍,男,37歲,涉案危險廢物運輸司機。
  被告人曾某輝,男,36歲,涉案危險廢物運輸司機。
  其餘14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3年6月,江西國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指派副總經理嚴某祥到該公司實控的星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某藥業)處置企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危險廢物。同月,嚴某祥經錢某希介紹,以星某藥業名義與曹某林簽訂虛假的CAS(水泥助劑)運輸合同,將星某藥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液(係危險廢物HW34)以420元/噸的價格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曹某林等人處置。同年6月至8月,曹某林雇請歐陽某龍等人將廢液運輸至胡某華提供的新餘市渝水區一臨時挖掘的土坑內傾倒。在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發現後,曹某林又雇請曾某輝等人將廢液運輸至瑞昌市江州造船廠附近一場地傾倒。經統計、鑒定,曹某林等人前後共傾倒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液3227.896噸,且因瑞昌市污染物傾倒地位於長江江西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已造成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環境遭受重大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部門協同聯動,夯實證據基礎。本案是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生態環境廳聯合掛牌督辦案件。2023年8月,瑞昌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瑞昌市碼頭鎮下巢湖附近有刺鼻氣味後,會同瑞昌市公安局前往現場,發現有人正在江州造船廠附近一場地內排放具有刺激性氣味的不明液體。經現場管控、取樣及勘驗,該處水質呈強酸性,初步判定傾倒的液體為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廢液,隨即邀請瑞昌市檢察院介入偵查。瑞昌市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全面開展溯源取證:一方面,從傾倒廢液人員入手,通過提取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分析車輛運作軌跡、調取運輸合同、過磅記錄等,查明廢酸來源、傾倒數量,同時查清該團夥另有在新餘市傾倒廢酸的犯罪事實;另一方面,系統梳理傾倒、運輸、居間介紹、委託、承接、場地提供等各環節參與人員,逐一厘清責任層級,針對與傾倒人達成長期穩定合作的多名運輸司機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問題,瑞昌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綜合傾倒地點、時間、次數、職業特性等情節認定其主觀故意,劃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確保依法嚴懲犯罪。經偵查,被告人嚴某祥、錢某希、胡某華及運輸司機等20人陸續到案。為避免污染進一步擴大,瑞昌市檢察院建議、督促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應急處置,採取及時抽取、轉運廢酸以及中和處理等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置,從源頭阻斷污染擴散。
  (二)堅持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一體追責。2023年11月,瑞昌市公安局以嚴某祥等20人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瑞昌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星某藥業作為污染物的産生企業,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將危險廢物低價委託給嚴某祥等人非法處置,應當以污染環境共犯論處,故依法追訴星某藥業為被告單位。另查實嚴某祥涉嫌其他污染環境犯罪的事實,正在由景德鎮市公安局偵查。為全面打擊犯罪,瑞昌市檢察院聯合公安、生態環境部門赴景德鎮市與當地公安機關溝通協調,經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聯動,將嚴某祥在景德鎮市的犯罪事實並案起訴。2024年5月,瑞昌市檢察院對星某藥業、嚴某祥、曹某林等20人以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25年3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星某藥業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嚴某祥、曹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三年不等,判處歐陽某龍等16人緩刑,並處罰金。2025年4月,曹某林、胡某華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6月,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依法移送線索,推動生態修復。因環境污染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且案情重大,2024年3月,瑞昌市檢察院向九江市檢察院移送公益訴訟線索。九江市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函告九江市生態環境局。該局隨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並申請檢察機關支援。九江市檢察院聯合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對外排廢酸數量、生態環境損害後果研討論證,建議追加國某公司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追究其作為用人單位的民事侵權責任。2024年10月,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未果,九江市生態環境局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九江市檢察院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援起訴意見書,並出庭闡述支援起訴理由。2025年6月,法院判決星某藥業、國某公司等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931.351萬元和應急處置費用75.595萬元。判決生效後,瑞昌市檢察院持續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回頭看”,通過召開聯席會、現場核查、電話回訪等方式,動態跟蹤修復進展,經檢測,被污染地附近水域pH值已達標。
  【典型意義】
  長江經濟帶是我國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在長江大保護戰略持續深入推進的形勢下,仍有少數産廢企業為降低處置成本,將危險廢物交由無相應資質人員處置。不法分子為謀取非法利益,將污染物隨意傾倒、排放,滲入土壤、流入地表水系,嚴重污染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守護長江生態安全,針對非法傾倒行為隱蔽性強、證據易滅失、涉案環節複雜等問題,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引導公安機關固定廢物屬性、運輸軌跡、污染後果等關鍵證據,全鏈條追訴上游産廢、中游運輸、下游處置人員責任,強化法律震懾;深化與行政機關協作,在應急處置、生態修復、損害追償等方面聯動發力,注重發揮行政機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主體地位,積極做好支援起訴工作,共同維護公共利益,以法治剛性推動“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落地見效,築牢長江流域生態安全防線。
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鄉鎮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  跟進調查
  【要  旨】
  對於整改難度大、治理週期長的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後應當持續跟進調查。行政機關雖書面回復整改情況,但僅開展前期工作或者採取臨時性措施,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致使公益損害持續存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涢水流經湖北省隨縣洪山鎮,係長江一級支流府澴河上游源流。洪山鎮污水處理廠位於涢水右岸,設計日處理生活污水約3500噸。2023年以來,洪山鎮每日産生生活污水約5000噸,高峰期達7000噸。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每日千余噸生活污水從管網兩個低窪井口溢流直排涢水,嚴重破壞涢水水域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9月,隨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隨縣檢察院)在開展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部署的“助力流域綜合治理”專項工作中,發現本案線索。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條等相關規定,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負有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同年10月23日,隨縣檢察院依法對縣住建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立案後,隨縣檢察院向縣住建局調取隨縣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等資料,並邀請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分局)共同對排污口、河道水質等進行現場勘查,走訪周邊居民。經調查查明,洪山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不足,生活污水通過污水管網溢流直排涢水河道,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
  同年11月3日,隨縣檢察院向縣住建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職責,補足洪山鎮污水處理能力缺口。縣住建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回復稱,已採取臨時措施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並已啟動污水處理廠擴容項目前期工作。2024年3月,隨縣檢察院現場確認溢流口已封堵,污水溢流情況暫時得到控制。同時查明,縣住建局已向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書面申請擴建污水處理廠,隨縣發展和改革局已批復隨縣洪山鎮污水處理廠擴容工程。隨縣檢察院經研判認為,縣住建局雖已推動污水處理廠擴建相關前期工作,但擴容工程短期內難以完成,遂決定中止審查,持續跟進整改進展。
  2025年8月,隨縣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案涉污染問題仍然存在。同月14日,隨縣檢察院與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住建局、洪山鎮政府開展現場勘查,發現洪山鎮生活污水仍直接溢流進入涢水河道,造成河水污染。縣生態環境分局在涢水受污染河段5處進行地表水取樣檢測,檢測結果均超過地表水Ⅲ類標準限值,污染最嚴重區域氨氮、總磷、總氮等指標均超出地表水Ⅴ類標準,分別超出標準限值82%、115%、105%。隨縣檢察院進一步查明,檢察建議發出後,洪山鎮污水處理廠擴容工程長期未實際開工,整改措施停留在臨時管控和前期手續辦理階段,污水處理能力缺口未得到實質性解決,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訴訟過程】
  隨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縣住建局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形,符合起訴條件。2025年9月16日,隨縣檢察院向隨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隨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縣住建局依法履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洪山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足污水處理能力缺口。
  同年10月27日,隨縣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爭議焦點為縣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職。縣住建局認為,其已啟動污水處理廠擴容前期工作並爭取政府支援,但因財政困難等客觀因素導致建設滯後,不存在怠于履行職責情形。隨縣檢察院認為,洪山鎮實際産生污水量已超出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污染問題根源尚未解決;縣住建局在隨縣發展和改革局已批復擴容項目的情況下,長時間未能有效推動項目落地,也未採取充分有效措施解決污水溢流直排問題,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同年11月11日,隨縣法院判決支援隨縣檢察院全部訴訟請求。12月9日,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縣屬鄉投公司負責擴容項目實施,投資1500余萬元推進建設,該項目已于2026年4月動工。擴容工程建設期間,縣住建局持續督促污水處理廠加大處理力度,並採取鼓勵重點排水單位錯峰生産等措施減少污水排放量。目前,污水溢流情況暫時得到控制,河道已完成清理。同時,縣住建局將該擴容項目作為樣板,在“十五五”期間開展全縣其他鄉鎮污水處理能力提升建設行動。
  【典型意義】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作,直接關係流域水環境品質和城鄉人居環境改善。人民檢察院針對污水處理廠超負荷運作導致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問題,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職。對於客觀上整改難度較大、治理週期較長的案件,既要尊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律和行政機關整改所需合理期限,也要防止整改停留紙面。經持續跟進調查發現公益損害仍未消除、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的,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行政機關從臨時處置轉向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切實提升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實效。
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檢察院、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猛洞河流域生態環境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跨流域治理  協同履職  一體化辦案
  【要  旨】
  針對跨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中存在的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託一體化機制,統籌派出檢察院和屬地檢察院聯動辦案。對流域出現的多個公益損害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上下游不同轄區的多個行政機關協同履職,推動跨流域生態環境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猛洞河是長江二級支流酉水的最大支流,發源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湘西州)龍山縣與張家界市桑植縣交界處,流經桑植、龍山等地,經酉水匯入沅江再入洞庭湖。自上世紀80年代起,受源頭區域煤礦無序開採、監管不到位等影響,流域內長期存在水體污染等生態環境問題。2013年以來,龍山縣、桑植縣雖對轄區內多家煤礦開展多輪整治,但因分屬不同行政區域,治理標準和治理進度不一,部分煤礦礦涌水直排或者超標排放,以及廢渣堆存、河道侵佔、源頭區域路基塌陷、古樹名木保護不到位等問題仍未全面解決,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2月,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山縣檢察院)根據《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跨行政區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向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懷化鐵檢院)通報污水直排猛洞河污染環境線索。懷化鐵檢院聯合屬地檢察院開展初步調查,發現龍山、桑植兩縣境內有4處煤礦礦涌水排入猛洞河,污染水體。
  同年4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懷化鐵檢院管轄,屬地檢察院協同辦理。懷化鐵檢院分別與龍山縣檢察院、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桑植縣檢察院)組成專案組,以猛洞河源頭為起點,對源頭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開展調查。經調查發現,除煤礦礦涌水污染水體外,流域內還存在渣堆裸露垮塌1處、河道侵佔2處、源頭區域路基塌陷1處、古樹名木保護不到位等公益受損問題。
  針對煤礦礦涌水污染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相關生態環境部門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因未依法全面履職,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3年9月15日,懷化鐵檢院分別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湘西州生態環境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立案後,專案組通過現場勘驗、委託檢測鑒定、調取書證等方式進一步查明,龍山縣境內在建礦涌水處理站受專項資金撥付等影響,建設進度遲緩;桑植縣境內雖建成2座礦涌水處理站,但長期無人值守,污水處理設備未正常運作,污泥等固體廢物管理臺賬缺失、轉運處置不規範,導致兩縣煤礦礦涌水直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猛洞河。經檢測,污水pH值呈酸性,鐵等金屬指標超過標準限值4倍。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9日,懷化鐵檢院分別向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湘西州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職責,督促相關主體整改問題,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收到檢察建議後,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對運營公司違法排污行為罰款10萬元,並將直接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督促運營公司規範污泥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程式,轉運污泥148車、共計235立方米,開挖、疏浚、清理下游河道2141米,清理面積10982平方米。湘西州生態環境局針對礦涌水處理站建設進度遲緩、礦涌水排放污染水體的問題,約談項目施工單位,明確工期節點,壓實建設責任,推動工程按期推進。2023年12月27日、2024年3月6日,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湘西州生態環境局分別書面回復整改情況。截至2025年10月,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已將礦涌水處理站納入執法監測範圍,建立水質監測臺賬,開展不定期監測,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與該運營公司達成1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並執行到位。湘西州財政部門按時撥付760余萬元專項資金,廠房建設、設備安裝已全部完成並投入試運作。
  針對辦案發現的其他公益受損問題,檢察機關按照不同問題類型和行政機關職責,分別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針對廢渣堆存問題,督促龍山縣自然資源局清運猛洞河沿岸廢渣6272立方米,修建擋渣墻460米,完成表面防滲並封場綠化25300平方米。針對河道侵占問題,督促桑植縣水利局、龍山縣水利局分別查處違法行為,清運廢棄土石料1000立方米。針對源頭區域路基塌陷問題,督促桑植縣交通運輸局在猛洞河源頭垮塌路段設立警示標識,修建90.71立方米擋墻保護源頭出水口路基。針對古樹名木保護不到位問題,督促桑植縣林業局對猛洞河源頭古樹名木掛牌保護,並在全縣開展古樹名木專項保護行動,整治危害古樹名木問題25個,對57株古樹名木和23處古樹群落掛牌保護。
  【典型意義】
  猛洞河是沅江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地位突出。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針對跨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中出現的水體污染、河道侵佔等多個公益損害問題,依託檢察一體化機制,由派出檢察院與屬地檢察院協同辦案,以水污染治理為切口,統籌推動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帶動流域內多發性公益損害問題系統整改,為破解跨區域流域治理難題、服務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有益實踐。
重慶市沈某福、毛某東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長江生態保護  綜合履職  依法抗訴  偵查實驗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傾倒危險廢物、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刑事犯罪案件時,應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針對陳年舊案,判決對危險廢物數量認定及適用刑罰明顯不當時,應依法提出抗訴,通過開展偵查實驗、出具專家意見、邀請專家出庭、多媒體示證等補強證據體系,強化監督效果。在推進長江生態環境治理時,堅持一體綜合履職,積極推動土壤生態修復,實現治罪與治理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福,男,54歲,重慶某龍電鍍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龍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毛某東,男,34歲,某龍公司總經理。
  2003年5月,被告人沈某福與他人出資組建某龍公司,沈某福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整體經營決策,毛某東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在經營過程中,污水交由重慶某水處理公司處理達標後排放,電鍍污泥由某龍公司自行處理。2012年至2015年期間,隨著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持續發力,某龍公司為應付環保檢查,除將少量電鍍污泥交由環保公司正常處理外,其餘大量電鍍污泥由沈某福私下安排下屬王某某(已死亡)聯繫司機,運輸至重慶市南岸區雞冠石鎮附近閒置土地(距離長江幹流僅800余米)非法傾倒,由毛某東負責報銷、支付非法處置的相關費用。2016年某龍公司停止經營並解散。2021年3月,有關單位在對傾倒現場土地進行開發挖掘過程中,發現前述污染物。經勘驗,其中鉻、鎳、鋅等成分嚴重超標,屬危險廢物,電鍍污泥總量5000余噸。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適時介入引導偵查,夯實證據基礎。公安機關接到該單位報案後於2022年1月14日立案偵查,由於案發現場土地徵收已過八年,附近居民早已搬遷,現場無監控,難以確定犯罪主體,案件偵破難度大。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岸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後,引導公安機關確定現場污染物種類,針對涉案污染物為電鍍污泥的情況開展源頭調查,對轄區化工企業進行排查後,確定已登出的某龍公司係污染物來源企業。沈某福、毛某東歸案後拒不認罪。鋻於本案案發時間久遠,為進一步夯實證據基礎,南岸區檢察院持續跟蹤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並及時對二人批准逮捕。
  (二)準確把握爭議焦點,依法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期間,沈某福及辯護人針對案發現場的危險廢物是否均為某龍公司傾倒提出辯解,因案件關鍵人員死亡,大量書證滅失,準確認定危險廢物數量難度大,南岸區檢察院積極向上級院請示,重慶市檢察機關環境資源保護專業辦案團隊加強案件指導,強化證據體系:一是邀請生態環境專家協助案件辦理,根據2012年至2015年間某龍公司用水量、污水處理合同記錄的污水數據及污水處理站負責人證言等,認定某龍公司非法處置電鍍污泥數量。二是結合污泥數量大,案發現場進出僅有一條小道、地形極為隱蔽,案發期間該區域內僅有某龍公司一家電鍍企業以及負責運輸、傾倒危險廢物的司機證言等證據,排除其他單位或人員在此傾倒同類廢物的可能。2023年11月20日南岸區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沈某福、毛某東提起公訴。
  (三)強化監督,依法抗訴。2025年3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僅認定某龍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277噸,與現場挖掘出的電鍍污泥數量差距巨大,並以沈某福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50萬元、有悔罪表現為由,判處沈某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毛某東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一審判決後,南岸區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刑罰適用明顯不當,依法提出抗訴。二審期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為強化監督,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通過調取與某龍公司生産工藝及生産規模相當的電鍍工業園區的生産數據,聯合公安機關委託重慶大學化工學院實驗室開展偵查實驗,還原某龍公司電鍍廢水處理流程,並邀請實驗專家出庭作證,進一步完善證據指控體系。2026年2月,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認定某龍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3155.94噸,改判沈某福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沈某福被收監執行;改判毛某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四)堅持一體綜合履職,治罪治理並重。在該案辦理初期,南岸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開展履職,鋻於案情重大、複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因土壤污染處於存續狀態,為推動生態環境及時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南岸區檢察院通過向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制發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指導有關單位投入資金2300余萬元,對危險廢物及時清運,修復受污染土壤,及時清除現場含六價鉻等危險廢物,消除污染物進一步擴散、污染長江岸線的隱患,有力保護了長江兩岸的綠水青山。
  【典型意義】
  治理長江污染,既要杜絕增量,還要減少存量。在加強長江岸線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治理存量污染過程中,對於案發時間久遠、證據滅失情況嚴重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難以直接證實被告人傾倒危險廢物的過程和具體數量的,可以通過組織專家模擬涉案企業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偵查實驗,並邀請專家出庭作證、多媒體示證等方式,還原産污過程和産污率,結合實際用水量、污水處理量等數據,科學計算案發期間被告人傾倒危險廢物的數量。針對認定事實錯誤,且被告人拒不認罪、未承擔污染治理責任但判處刑罰明顯較輕的判決,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時提出抗訴,通過依法抗訴推動改判,依法嚴懲破壞長江生態環境犯罪。檢察機關在辦理污染長江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同步開展公益訴訟監督,在追究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污染防治管理責任,推動案涉污染物及時得到治理。本案辦理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力保護了長江上游生態屏障。
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污水處理設施不規範運作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污水處理設施運作監管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系統治理
  【要  旨】
  對點多面廣、線索隱蔽、傳統方式發現難度較大的公益損害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篩查監督線索,提高監督精準性。辦案中,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協同履職,推動完善長效監管機制,促進源頭治理和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宜賓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數量多、分佈範圍廣。長期以來,該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存在“重廠輕網”“重建輕管”等問題,管網破損、污水溢流、設施間歇性運作等現象較為突出,導致部分城鎮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河入江或者不達標排放,影響長江上游宜賓段干支流水環境,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10月至11月,宜賓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賓市檢察院)在流域水環境治理專項行動中發現本案線索,經綜合研判,于11月26日決定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宜賓市檢察院調取全市10個縣(區)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模和近一年的進出水量、用電量等數據,研發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篩查出異常線索1000余條。圍繞異常線索,宜賓市檢察院對187個城鎮污水處理廠開展調查核實,通過詢問相關人員、收集書證、委託檢測、現場勘驗、無人機航拍等方式,查明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污水收集管網建設運維不到位,部分管網存在錯接、混接、破損、滲漏、溢流等問題,導致生活污水直排、漏排;二是污水處理廠運作管理不規範,部分污水處理廠存在進出水量、用電量等運作數據異常,監測設備故障、數據失真,超負荷運作、間歇性運作或者違規排放等問題,影響穩定運作和達標排放;三是污泥和入河排污口管理不規範,部分污泥管理臺賬缺失或者記錄不完整,貯存場所“三防”措施落實不到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日常維護管理不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負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水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職責。相關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致使部分城鎮生活污水直排、漏排或者不達標排放,損害公共利益。
  2026年2月,宜賓市檢察院先後向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宜賓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協同履行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營維護監管職責,建立科學客觀的監督考核機制,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作、污水達標排放。
  收到檢察建議後,市住建局與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一是補齊污水收集管網短板,督促開展污水管網全面排查,修復病害管網300余處,新建、改建污水管網8860米,整治城鎮生活污水直排41處。二是規範污水處理廠運作管理,督促新安裝污水處理設施設備18台,校準設備311台,更換陳舊老化設備69台,建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維管理考核辦法》,並將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維監管納入生態環境“黨政同責”考核,壓實屬地責任,提升污水處理設施規範化運作水準。三是規範污泥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督促73家污水處理運維企業依法完善污泥管理臺賬,嚴格落實污泥貯存“三防”措施,防止污泥“二次污染”;完善入河排污口設置及日常維護管理機制,督促補辦入河排污口設置批文6件,規範入河排污口標識標牌85處。
  2026年4月23日,宜賓市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願者等共同實地查看整改情況,整改成效得到充分肯定。
  為健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長效監管機制,宜賓市檢察院與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河長辦共同簽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協同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線上索發現、問題移交、督促整改、檢察監督中的工作職責,實現從問題發現到整改的閉環管理,強化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維監管責任。
  【典型意義】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作、達標排放,直接關係長江上游水生態環境品質。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針對沿江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點多面廣、運作監管鏈條長、問題發現難等特點,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篩查異常線索,開展調查核實,督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協同履職、系統整改。通過辦案,推動完善“績效考核+黨政同責”監管機制,促進污水處理設施監管由事後整改向日常監管、源頭治理轉變,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參與整改評議,凝聚公益保護合力,共同守護長江上游水生態環境。
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開展磷石膏綜合治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固體廢物污染  磷石膏綜合治理  多部門履職
  【要  旨】
  對涉及多個治理環節、多個監管主體的生態環境公益損害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不同行政機關職責依法分別立案。辦案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協同推進污染清除、生態修復和資源化利用,實現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貴州省甕安縣地處長江上游烏江流域,磷礦資源豐富,被譽為“亞洲磷倉”。甕安某磷礦生産企業陸續將約4.8萬噸未經處理的磷石膏違規堆放在烏江支流中游河道附近,佔地面積7000余平方米,未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經鑒定評估,案涉磷石膏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違規堆放造成堆放核心區植被滅失、生態服務功能受損,並造成土壤、水體污染,存在大氣污染風險,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4月1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甕安縣檢察院)接到“益心為公”志願者提報線索,反映甕安縣域內某地堆放大量磷石膏。甕安縣檢察院經初步調查,于4月8日依法立案。辦案中,甕安縣檢察院邀請志願者參與現場勘驗、走訪核實,並綜合運用無人機航拍、衛星遙感圖片比對等方式,查明案涉磷石膏違規堆放及公益損害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貴州省烏江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甕安縣生態環境分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但未依法履職,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2024年4月14日,甕安縣檢察院與縣生態環境分局進行磋商,形成由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法督促案涉企業整改的磋商意見。4月25日,甕安縣檢察院經實地查看發現,相關整改工作尚未開展,遂依法向縣生態環境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案涉企業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督促消除環境污染、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辦案過程中,甕安縣檢察院發現,甕安縣工業和資訊化局(以下簡稱縣工信局)對磷石膏綜合利用負有相應職責,但未開展磷石膏綜合利用相關工作,遂于2024年5月10日對縣工信局立案。經磋商未果,于6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及《貴州省烏江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向縣工信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推動磷石膏綜合利用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工信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分別推進整改。縣生態環境分局督促案涉企業清運約4.8萬噸磷石膏,交由第三方公司無害化處理後用於礦山修復,並報請黔南州生態環境局對案涉企業罰款84.6萬元。經委託鑒定,案涉違法行為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期間損失94萬元,案涉企業已全部支付並用於生態修復。縣工信局指導兩家試點企業開展磷石膏基倣生土耕地再造實驗示範項目,完成備案、施工方案編制和環評批復。目前,兩家試點企業每日可消耗無害化處理的磷石膏1600噸,預計可回填磷石膏46898立方米、約70342噸,並逐步推動縣內其他礦山回填項目落地,促進磷石膏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規範開展。
  2024年10月11日,甕安縣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報線索的“益心為公”志願者實地查看整改情況。經委託專家評估,案涉場地污染源已清除,土壤與植被修復效果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修復技術規範;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工藝合規,處置能力與本地産廢規模匹配,實現了磷石膏污染風險閉環管控。
  【典型意義】
  磷石膏是磷化工産業伴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違規堆放易造成土壤、水體、大氣污染和植被破壞。本案中,人民檢察院聚焦磷石膏違規堆放處置和綜合利用不足等問題,準確查明公益損害事實,厘清行政監管職責,分類開展公益訴訟監督。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協同治理,促成污染源清除、受損生態修復與磷石膏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一體推進,對推動磷石膏綜合治理、服務磷化工産業綠色轉型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雲南省洱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工業固體廢物  代履行  終結訴訟
  【要  旨】
  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經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公益損害持續存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中,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公益保護目的實現,繼續訴訟已無必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基本案情】
  雲南省洱源縣觀音箐係右所鎮焦石村集體山林,位於長江上游金沙江流域。某礦業公司自2011年起經營焦石村選礦廠,至2024年6月停産期間,持續將約9萬噸尾礦渣非法傾倒于觀音箐內,非法佔用林地、河道近3畝。經第三方檢測鑒定,案涉尾礦渣為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因尾礦渣長期違法堆存,且未依法採取規範貯存、處置措施,造成污染環境風險和生態功能損害,損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7月,洱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洱源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本案線索,經初步調查核實,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洱源縣檢察院通過現場勘驗、無人機航拍、諮詢專家等方式,查明涉案尾礦渣違法傾倒、長期堆存及生態環境損害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等規定,大理州生態環境局洱源分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分局)、洱源縣右所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有相應監管職責。該公司自2011年起持續實施非法傾倒行為,鎮政府、縣生態環境分局分別至2023年、2024年才發現相關問題。兩行政機關雖先後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下達整改通知,但該公司未按要求落實整改。兩行政機關未持續跟進督促並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尾礦渣長期違法堆存,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24年11月6日,洱源縣檢察院分別向縣生態環境分局、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法查處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行為,督促規範處置尾礦渣;建議鎮政府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協同消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風險。檢察建議發出後,洱源縣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兩次召開整改推進會督促整改。2025年1月,兩行政機關均按期回復,但未按檢察建議要求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尾礦渣仍未清運、處置,公共利益持續受損。
  【訴訟過程】
  2025年2月7日,洱源縣檢察院以縣生態環境分局、鎮政府為被告向洱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置尾礦渣。
  審理期間,被訴行政機關陸續推進整改。鋻於涉案企業仍未履行尾礦渣清運、處置義務,尾礦渣長期違法堆存,損害風險具有現實緊迫性,鎮政府依法作出代履行決定,委託第三方編制《尾礦應急處置項目處理能力評估報告》並通過專家評審,制定《尾礦渣應急處置實施方案》,報請縣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在代履行完成後依法向涉案企業追繳代履行費用。縣生態環境分局向涉案企業下達整改通知,督促其實施尾礦應急覆膜,配合鎮政府做好代履行相關工作。
  經整改,約9萬噸尾礦渣已全部清運至該公司廠區規範暫存,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污染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後續擬通過“資源化利用+填埋處理”方式依法處置。同時,相關職能部門協同推進受損區域生態修復,洱源縣林業和草原局已對箐溝兩側林地開展地表覆土,待適宜季節補植復綠。
  2025年12月17日,洱源縣檢察院會同縣法院現場核實整改情況。經評估,涉案尾礦渣已清運至規範暫存場所,污染擴散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後續處置方案已經明確,受損區域生態修復工作同步推進,行政機關已依法履行職責,繼續訴訟已無必要,洱源縣檢察院遂建議縣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同年12月26日,縣法院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工業固體廢物違法堆存易引發水體、土壤污染和生態功能損害,應當依法及時清運、規範管控、妥善處置。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針對尾礦渣長期違法堆存、污染風險持續存在問題,先以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管職責;在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情況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的剛性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為加強區域生態環境風險防控、維護生態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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