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依法嚴懲利用無人機“墜箭”非法狩獵新型環境犯罪
——程某某非法狩獵案
2.嚴懲非法開採國家戰略性礦産資源犯罪
——歐某某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依法懲治非法傾倒磷石膏污染長江生態環境犯罪
——崔某某污染環境案
4.依法打擊破壞耕地犯罪
——朱某某、蘇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5.引導公眾依法安全有序開展戶外活動
——非法穿越秦嶺核心保護區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
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遺産遺失文物回歸
——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與王某某訴前行為保全案
7.司法服務綠色發展,債轉股調解盤活大型風電項目
——某新能源公司與某風力發電公司合同糾紛案
8.合理認定光污染侵權保障生態環境權益
——水某某與某房地産公司相鄰光污染侵害糾紛案
9.依法保護野生動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補償權益
——馬某某訴某局行政補償案
10.行政機關對於查扣的“三無”船舶應履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依法嚴懲利用無人機“墜箭”非法狩獵新型環境犯罪
——程某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程某某在網路平臺上購買捕獸網、特製金屬箭、無人機等物品,通過給無人機加裝紅外熱成像設備,在發現野生動物後釋放金屬箭或者捕獸網的方式,在鄱陽縣某村後山非法狩獵。經統計,程某某非法狩獵了21隻野生動物,包括環頸雉、華南兔、斑嘴鴨等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經鑒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獸網是禁止使用的粘網類誘捕工具。
【裁判結果】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考慮到程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金等悔罪表現,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擊利用無人機“墜箭”非法狩獵新型環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無人機”墜箭作為高科技衍生的新型犯罪手段,相對於傳統狩獵方式,危害範圍更大,殺傷力更強,還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不僅對野生動物造成致命傷害,也對群眾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本案的判決向社會明確傳達了無論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觸犯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嚴懲的堅決態度,也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應對生態環境資源犯罪新型化、智慧化趨勢,依法嚴懲此類新型環境犯罪,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維護生態安全的鮮明司法立場。
2.嚴懲非法開採國家戰略性礦産資源犯罪
——歐某某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期間,歐某某夥同鐘某某、謝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某礦點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盜採稀土礦。該團夥分工明確並以合夥方式入股非法開採,其中歐某某佔股6.7%,與鐘某某、徐某某共同負責出資購買盜採稀土礦所需肥料。2022年4月7日,該礦點在出了幾包濕稀土礦後被相關部門巡查發現並查處。經鑒定,該團夥非法開採稀土礦破壞稀土氧化物21.65噸,價值1125萬元,造成約2萬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為1128.7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歐某某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的情況下,夥同他人非法開採稀土礦,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鋻於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後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認罰,故判處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同時,歐某某等人的行為造成國家礦産資源損失,導致礦點及周邊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故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歐某某對被破壞礦産資源價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2300.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係人民法院嚴懲非法開採國家戰略性礦産資源犯罪的典型案件。稀土是國家戰略性礦産資源,廣泛用於國防、高科技和新能源産業領域,非法開採不僅會造成寶貴資源流失,亦會對土壤和地下水等環境造成難以逆轉的破壞,威脅當地居民健康和農業生産。人民法院通過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稀土犯罪行為,有效震懾潛在違法者,同時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審理裁判,讓破壞者承擔受損礦産資源價值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彰顯國家保護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國家資源安全的堅定決心。
3.依法懲治非法傾倒磷石膏污染長江生態環境犯罪
——崔某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崔某某在不具備運輸、處置固體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假借某建材公司名義按每噸1元的價格與産生磷石膏的某科技公司簽訂磷石膏購銷合同,同時以某貨運公司名義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磷石膏運輸合同,累計運出5.2萬噸磷石膏。2023年8月以來,崔某某安排他人(均另案處理)將磷石膏跨區域傾倒至長江流域範圍內的貨場、堆場、企業廠區、嶺地、礦坑、礦山修復處、空地等13處,至少傾倒磷石膏約1.3萬噸。
另,2024年10月11日,某科技公司與某生態環境局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該公司承擔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912萬餘元,並已履行完畢。
【裁判結果】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某跨區域非法傾倒大量磷石膏,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鑒定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損害評估結論等,認為磷石膏雖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但經司法鑒定含氟化物等有害成分,非法傾倒造成污染的,可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構成污染環境罪,故判決駁回崔某某的上訴。該判決已生效。本案審結後,案涉磷石膏傾倒地已進行清運、土壤回填等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並經驗收通過。
【典型意義】
本案係人民法院懲治非法傾倒磷石膏污染長江生態環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磷石膏是“三磷”污染治理的關鍵對象。近年來,部分企業和個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傾倒磷石膏,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據鑒定、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及評估意見等,在充分論證磷石膏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會對傾倒地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的基礎上依法定罪判刑,不僅對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行為形成有力震懾,也為類案審理中準確認定“有害物質”、綜合評價行為危害性提供了實踐參考。本案的判決對於依法懲處非法傾倒磷石膏污染環境違法犯罪,助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具有示範意義。
4.依法打擊破壞耕地犯罪
——朱某某、蘇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朱某某、蘇某為傾倒渣土獲取非法利益,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區承租土地並設立某農業公司,後以場地不符合種植條件需外運沙土改良土壤為由,申領堆放渣土許可證。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朱某某、蘇某先後多次向某建築公司售賣土票,接收並在案涉地塊傾倒渣土共計約20萬立方米,收取696.7萬元棄土費用。經鑒定,案涉地塊佔地面積151.17畝,其中耕地面積146.87畝(含永久基本農田42.48畝),原耕作層已遭嚴重破壞,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約20釐米土層,可耕性較差,基本不具備農作物露地種植條件。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蘇某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案涉農用地上傾倒堆放約20萬立方米渣土,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嚴重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遂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以開展農業生産為名,行傾倒渣土牟利之實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朱某某、蘇某以開發建設現代農業智慧産業基地項目為幌子租賃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塊土壤確需改良的假像申領許可證,大肆接收、傾倒建築垃圾、石塊等渣土,收取鉅額棄土費。此種披著合法外衣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迷惑性、隱蔽性,往往違法犯罪持續時間長、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耕地、捍衛糧食安全的堅強決心,對潛在的類似違法犯罪行為將起到強有力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5.引導公眾依法安全有序開展戶外活動
——非法穿越秦嶺核心保護區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以來,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蘇某,分別在網路平臺持續發佈有償組織到秦嶺鹿角梁等秦嶺核心保護區開展登山穿越活動的廣告資訊,通過提供專車接送、領隊嚮導、野外餐食等服務的方式,組織1292次共6775人次的人員進入秦嶺核心保護區登山穿越。生態環境專家認為,秦嶺核心保護區生態系統複雜且脆弱,登山穿越活動會損害該區域植被、土壤,侵擾野生動物的棲息和繁衍,進而對整個秦嶺的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等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提起系列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組織行為、賠償生態修復金,並向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期間,經檢察機關申請,先後兩次發出立即停止組織人員進入秦嶺核心保護區開展登山穿越活動的禁止令,制止了被告在訴訟期間的違法行為。該院經審理認為,某旅行社等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於秦嶺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的規定,構成生態環境侵權,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組織行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並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同時判令與公司財産混同的個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系列案件判決已生效。各被告已停止組織行為並賠禮道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已繳納並移交林場用於修復生態環境和強化管護。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係依法追究非法穿越組織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在自然保護地內徒步穿越過程中的踩踏原生植被、丟棄垃圾、生火做飯等人為活動,直接破壞植被和土壤,侵擾野生動物棲息繁衍,導致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商業化運作模式更是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持續性累積性損害。本系列案通過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組織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法律責任,有力規制徒步穿越活動,豐富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工具箱”,為類案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人民法院通過開展巡迴審理、在非法穿越集中地區設立司法保護地、制發司法建議等方式,引導公眾依法安全有序開展戶外活動,推動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管。案件宣判後,有效遏制非法穿越秦嶺核心保護區現象,取得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遺産遺失文物回歸
——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與王某某訴前行為保全案
【基本案情】
順濟橋始建於南宋嘉定四年,曾是泉州古城與晉江南岸的重要陸運樞紐,承載泉州重要的海絲商貿與城市交通記憶。該橋現為順濟橋遺址,作為“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于2021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2019年間,有群眾向泉州市有關部門反映,在王某某經營場所內,發現疑似順濟橋遺址遺失石碑。王某某因不了解文物價值,長期將石碑放置在屋外,當作普通石桌使用。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組織專家進行研究,該“重修順濟橋記”石碑係順濟橋舊碑本體,記載了順濟橋重修過程,反映了閩臺兩地深厚歷史淵源與文化聯結。此後,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曾與王某某交涉返還事宜,王某某口頭表達返還意向,但協商尚未取得實效。2024年12月,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訴前行為保全,要求王某某妥善保護並禁止轉移。
【裁判、執行結果】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提交的專家論證結論可以佐證案涉石碑為順濟橋遺失碑刻。王某某持有案涉石碑後,未採取與文物相稱的保護措施,為確保文物得到妥善保護及防止轉移,裁定:一、王某某對持有的“重修順濟橋記”石碑立即就地採取保護措施,禁止改變該石碑原狀;二、禁止王某某將“重修順濟橋記”石碑遷移、轉讓、抵押、質押及運輸出境。為有效防止文物流失和損壞,法院經綜合研判確定了“調解促推優先、司法強制力保障”的處置方案,並作出保全裁定,告知王某某遵守裁定要求,確保文物安全。在各方的積極協調下,最終通過調解促成王某某返還石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訴前行為保全制度保障文物安全,助力文物回歸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貫徹文物“保護第一”工作要求,將文物安全作為需要緊急優先保護的法益,及時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責令保管人採取特定文物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得到妥善保管。在保護文物安全的同時,以柔性司法保障善意保管人權益,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積極推動調解凝聚保護共識,為文物回歸公共屬性提供司法支援。本案的妥善處理是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門緊密聯動、依法履職,共同守護文化遺産的生動實踐。
7.司法服務綠色發展,債轉股調解盤活大型風電項目
——某新能源公司與某風力發電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與某風力發電公司合作開發風力發電項目,年發電量約7億度。後因項目合作不暢暫停開發,某風力發電公司未返還鉅額欠款及利息,某股份公司提起訴訟。二審審理期間,在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下,某股份公司將本案中其對某風力發電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其全資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二審法院依法裁定准許某新能源公司替代某股份公司參加訴訟。
【裁判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風力發電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債務金額過大,債務人償還能力不足,若進入強制執行程式,某風力發電公司極有可能破産,風電項目被拆解拍賣無法繼續運營,國有資産也有遭受流失的風險。此外,雙方之間原本具備合作基礎,某股份公司不僅曾為項目提供設備支援,更具有風電行業全流程生産能力,在整合風電資産、恢復項目運營方面具備天然協同優勢,某風力發電公司亦有意解決清償困局。故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提出債轉股解決方案,各方當事人在審計評估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某新能源公司將其受讓的某股份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對某風力發電公司的股權。調解書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係人民法院通過運用債轉股機制化解大型清潔能源項目債務糾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風力發電項目地處東北老工業基地,是我國“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規劃的全國九大清潔能源基地之一,具有推動區域能源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助力碳減排與綠色供能的重要功能。人民法院面對被告資金鏈斷裂、後續強制執行可能導致風電項目停産乃至國有資産流失的現實困境,以服務保障新質生産力發展為導向,尋求雙方利益最佳平衡點。通過債轉股的方式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既依法維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又避免了風電項目拆除拍賣造成的資源浪費,成功盤活存量綠色能源資産,保障了年約7億度清潔電力的持續穩定供應,有力服務區域“雙碳”目標。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務國家能源安全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生動實踐,為依法妥善處理面臨償債困境的大型清潔能源項目糾紛、保障能源安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了多元化解示範路徑。
8.合理認定光污染侵權保障生態環境權益
——水某某與某房地産公司相鄰光污染侵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由某房地産公司承建的某建築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該建築外立面整體採用玻璃幕墻材質。水某某于2009年購買的房屋位於該建築所在地塊東側,與該建築僅隔一條馬路。自該建築建成後,每日太陽光會經玻璃幕墻長時間反射至水某某房屋客廳內。水某某曾與某房地産公司協商,某房地産公司也為水某某房屋客廳的窗戶進行貼膜處理,但水某某認為反射光線並未得到有效減弱。水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某房地産公司停止侵權,對玻璃幕墻進行改造或者將其房屋客廳改造為廚房等區域;若無法停止侵權,則賠償房屋貶值損失及修復費用共32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水某某經諮詢得知,若將其房屋客廳現有窗戶玻璃更換為低透玻璃,能夠有效減輕反射光的影響,更換費用約為6.5萬元,水某某遂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賠償損失6.5萬元。
審理過程中,對於涉案反射光的強度等數據,人民法院經委託司法鑒定,相關鑒定機構均因現有的業務範圍尚未涵蓋光污染類型而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分別選取上午時段和下午時段兩次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察,確認太陽光經建築玻璃幕墻反射至水某某房屋且影響時間較長的事實存在。
【裁判結果】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無法對涉案反射光具體數據進行精確檢測的情況下,結合法院兩次現場勘察及水某某提供的照片、視頻等證據,已能認定建築玻璃幕墻反射光的照射強度超出了一般公眾可容忍的限度,對水某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響,某房地産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涉案建築玻璃幕墻已建設完成,整體拆除或結構改造將造成資源浪費;而對水某某房屋進行內部改造亦會導致原有裝修破壞,並不經濟。鋻於水某某變更訴請後主張的損失金額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場價格,且更換房屋客廳玻璃更為經濟環保,故判決某房地産公司賠償水某某損失6.5萬元。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係人民法院妥善處理相鄰光污染侵害的典型案例。因建築玻璃幕墻的反射光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在無法通過鑒定等方式確定是否構成光污染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選取不同時段進行現場勘驗的方式,結合相關證據合理認定本案光照已超出公眾容忍限度構成光污染。同時,考慮建築玻璃幕墻已建成,拆除或結構改造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本案從資源節約利用的角度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更換玻璃費用,較好平衡了經濟利益與生態環境權益保障的關係,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較好示範意義。
9.依法保護野生動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補償權益
——馬某某訴某局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
馬某某取得林權證後栽植的紅松、大榛子等遭野生動物啃食受損。主管部門某局出具現場勘查表,確認是有蹄類動物損毀相關經濟作物。馬某某提交補償申請後,某局以林地內經濟林、苗木損害無專門補償標準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馬某某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馬某某合法取得林地經營權,其林地內經濟林木損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産損害補償辦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産損失”。儘管吉林省的補償辦法中未列明經濟林木損失的補償標準,但規定了其他情形可經上級核準確認後補償,故馬某某依法享有補償申請權。本案中某局對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致害事實無異議,僅以經濟林木無專門補償標準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不予補償決定,並責令某局限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係人民法院保障林木所有人因野生動物致害享有的合法補償權益的典型案例。隨著生態環境的顯著改善,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加速增長,野生動物導致種植林木受損、農作物減産等事件時有發生。面對保護野生動物與保障群眾正常生産生活之間的矛盾,本案判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行政機關在野生動物對百姓的財産造成損害時負有法定補償職責,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因保護野生動物受損的群眾合法權益的司法立場,對於同類案件審理具有較好的示範指引作用。
10.行政機關對於查扣的“三無”船舶應履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局將其在執法過程中查獲的八艘“三無”船舶集中停泊在某水域。由於船舶長期擱置缺乏維護監管,船舶機艙內油污遍地、隨時可能泄漏污染水體,無關人員隨意上船垂釣、隨處可見煙頭等可燃物品,對周邊生態環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威脅。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並在某局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情況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局負有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責任,在其將查獲的八艘“三無”採砂船集中停泊在某水域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措施對船舶進行處置和監督管理,避免船舶長時間停航對水域造成污染等風險。該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後,雖依法採取了相應措施,但停泊船舶未處置完畢,水域環境污染隱患未完全消除,故判決某局在法定期限內對某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繼續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督促某主管部門依法整改,某局迅速成立工作專班,對案涉船舶採取拆解等處置方式,有力杜絕了環境污染隱患。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係因行政機關未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監管職責引發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案發水域,既屬當地居民飲用水水源地,也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濕地公園和湖北省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具備生態、民生、文旅等多重價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預防為主,依法支援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強化船舶污染防治,及時消除船舶油污泄漏及安全隱患。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延伸審判職能,協同各方建立健全常態化執法機制,加強船舶污染源頭預防,及時消除生態環境風險,對於司法促推環境治理具有較好的示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