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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推動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規定全面有效實施

2026-07-23 來源:中國人大網

2026-07-23 來源:中國人大網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內容摘要:憲法對生態文明制度作出規定,確立生態文明的憲法地位,形成國家指導思想和國家根本任務、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及國家機構法定職責等相關規範共同構成的憲法生態文明制度規範格局,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國家根本法依據。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生態環境法典,以自身特有的原則、制度和規範規則實施憲法有關規定,是憲法有關生態文明制度規定最集中最系統的立法實施。以憲法為根據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在實施憲法的同時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予以豐富、提升和拓展,使其體現出新的時代內涵、實踐內涵,推動憲法關於生態文明的規定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 編纂 憲法 立法實施
  文章目錄
  一、我國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的規定
  (一)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中生態文明有關制度的起步探索
  (二)1978年憲法首次規定生態文明有關制度
  (三)現行憲法關於生態文明有關制度的完善發展
  二、憲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國家根本法依據
  (一)法典明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法典編纂工作程式遵循憲法關於制定“基本法律”的規定
  (三)法典編纂工作思路遵循和體現新時代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
  三、通過生態環境法典集中系統實施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的規定
  (一)憲法關於黨的領導規定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實施
  (二)憲法關於國家指導思想規定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實施
  (三)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建設職權規定的立法實施
  (四)憲法關於自然資源所有權規定的立法實施
  (五)憲法關於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規定的立法實施
  (六)憲法關於“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規定的立法實施
  四、編纂生態環境法典豐富憲法有關規定的內涵
  (一)拓展“生態環境”的含義
  (二)充實“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內涵
  (三)豐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路徑
  (四)深化“厲行節約”“合理利用”的要求
  (五)彰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崇高價值
  生態文明關係人民福祉、民族未來,關乎“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順利實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內容,已鄭重載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7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對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整合昇華,標誌著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的內涵進一步豐富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系統化、法治化、規範化水準實現了新的提升,體現了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規定的全面有效實施,在推進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和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貢獻了中國法治方案、展現了中國法治智慧。
  一、我國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的規定
  (一)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中生態文明有關制度的起步探索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乎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把做好資源環境工作作為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條件,著力整治水患、加強水土保持、治理環境污染、開展國土綠化等,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和法制建設也隨之開始起步探索,一些制度要素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等憲法性文件中都有所體現。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4條中規定,人民政府“應注意興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復和發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農具和種子,防止病蟲害”,“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保護沿海漁場,發展水産業”,“保護和發展畜牧業,防止獸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從水資源、森林資源、漁業和畜禽資源等方面,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災害防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1954年9月,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確立了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度;第14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産破壞公共利益”;第10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産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這些內容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對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視,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步伐。
  (二)1978年憲法首次規定生態文明有關制度
  隨著我國工業化的發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開始逐步顯現,同時在全球範圍內興起生態環境保護浪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黨和國家的重視,並提上國家議事日程。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和法制建設開局起步,並在1978年憲法中規定了有關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內容。1978年憲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我國憲法首次明確規定生態文明相關制度,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環境立法,有關國家機關行使保護生態環境的職權、履行職責提供了憲法依據,也為我國生態環境法制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奠定了憲法基礎。
  同時,1978年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第8條中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不可侵犯;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産,危害公共利益。第57條中規定,公民必須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産。這些內容延續了1954年憲法的相關規定,重申了對自然資源的保護。
  為落實1978年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1979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植樹節的決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該法根據憲法有關條款制定,首次規定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時必須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統籌安排,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職權等。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管理秩序的三種犯罪,為依法追究環境犯罪刑事責任、維護環境管理秩序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據。
  (三)現行憲法關於生態文明有關制度的完善發展
  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黨和國家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在正確處理人口與資源、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關係等方面進行不斷探索,更加注重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法制建設相結合,持續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1982年憲法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內容,增加了自然資源列舉種類,明確了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珍貴動植物保護、鼓勵植樹造林等要求,強化了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隨著1999年憲法修正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保障也不斷得到強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生態文明制度和法治建設不懈探索的基礎上,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賦予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和實踐新的時代內涵,系統謀劃和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取得歷史性成就。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和實踐成果通過修改憲法方式在現行憲法文本中得到充分體現。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貫徹新發展理念、生態文明、美麗中國等寫入憲法,為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憲法保障。
  現行憲法關於生態文明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關於國家指導思想。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規定了國家指導思想,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這些指導思想中都包含生態文明的內容。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昇華和實踐結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集中體現,成為新時代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二是關於國家任務。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時明確中國各族人民“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等目標任務。在“五位一體”總體佈局中,生態文明建設是其中一位;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中,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其中一條;在新發展理念中,綠色是其中一項;在三大攻堅戰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戰;在到本世紀中葉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目標中,美麗中國是其中一個。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還規定,中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其內涵中包括“堅持綠色低碳,建設一個清潔美麗的世界”。
  三是關於自然資源權屬及保護。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10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都屬於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保護方面的重要規定。
  四是關於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等。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這是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最直接的憲法依據。
  五是關於生態文明職權。憲法在序言中確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在第1條第2款中規定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這就當然包括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憲法第89條第6項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明確了國務院相關職權職責。憲法還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等內容,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立法、監督等工作提供了憲法依據。
  六是其他相關規定。比如,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生態環境領域有關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環境執法、司法和普法等工作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方面。憲法第12條中規定了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包含了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憲法第28條中規定,國家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為打擊環境犯罪提供了總依據。
  綜上,憲法確立生態文明的憲法地位,形成國家指導思想和國家根本任務、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及國家機構法定職責等相關規範共同構成的憲法生態文明制度規範格局,集中體現出黨和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律性認識達到新的歷史高度,有利於更好發揮生態文明憲法制度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也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國家根本法基礎和指引,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二、憲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國家根本法依據
  (一)法典明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制定本法。”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第1條中刪去了“根據憲法”的表述,改為將憲法相關規定及精神作為立法目的直接進行表述,並一直延續下來。1989年10月25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草案)〉的説明》中提出:“環保法(試行)是依據1978年憲法第十一條‘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制定的。1982年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環境保護的立法依據發生了變化。”生態環境法典涉及的30余部法律中,明確規定“根據憲法”的較少,但都鮮明地貫徹了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法典第1條中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就明確了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國家根本法依據,明確了法典是憲法在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實施的性質定位,豐富和發展了憲法有關生態文明規定的制度內涵,有利於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二)法典編纂工作程式遵循憲法關於制定“基本法律”的規定
  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第62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生態環境法典調整和規範生態環境領域的社會關係,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全局的、長遠的、普遍的規範意義,屬於憲法中規定的“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按照黨中央批准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工作專班開展相關工作,由委員長會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同時,專門就審議程式作出説明,即草案在常委會初審時作為一個整體提出,再根據實際情況將草案分拆為若干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並修改完善,後適時將之前分拆審議並修改完善的各編草案重新合為一個完整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作出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最後由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25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法典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5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法典總則編草案、生態保護編草案和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5年10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法典污染防治編草案、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5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法典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並由常委會決定將法典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生態環境法典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遵循和體現了“基本法律”的憲定立法許可權和程式要求。
  (三)法典編纂工作思路遵循和體現新時代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通過創新採用“適度法典化”的法典編纂模式,完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確立生態環境法律部門,有力保障憲法在生態環境領域得到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是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準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誌性立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既遵循立法工作規律和法典編纂規律,又根據實際情況守正創新,採取適度法典化模式,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第一類是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法典編纂出臺後,相關法律不再保留;第二類是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迴圈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20余部法律),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法典編纂出臺後,這些法律將繼續保留;第三類是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後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確定原則、奠定基礎、留有空間,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標誌性立法,通過統籌立改廢,妥善處理生態環境法典內部、外部制度規範的協調統一,對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整合昇華,展開一個規模宏大、邏輯嚴謹、內容豐富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有助於增強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是憲法關於社會主義法治的規定在新時代立法工作方面的最新體現,具有重大創新和示範意義。
  同時,生態環境法典確立了我國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則,規定了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具有統領性、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制度規範,內容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諸多方面,進一步築牢美麗中國建設的法治基石。以法典化為契機,確立了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由20多部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部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下的法律部門作出必要的調整,由7個增加至8個,分別為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生態環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增設生態環境法律部門,進一步增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性、科學性,更好落實憲法關於社會主義法治的規定,對於新時代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意義重大。
  三、通過生態環境法典集中系統實施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的規定
  通過完備的法律保證憲法確立的原則和制度得到落實,是我國憲法實施的重要途徑。憲法從國家根本法層面對生態文明制度作了規定,生態環境法典又通過自身特有的原則、制度和規範規則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法典是憲法有關生態文明制度規定最集中最系統的立法實施。
  (一)憲法關於黨的領導規定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實施
  以國家根本法形式確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是我國憲法最顯著的特徵。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中首條核心要義就是堅持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必須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不斷提高黨領導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和水準。法典總則編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同時,在有關具體制度設計中,納入新時代以來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的重大體制創新和重大改革舉措,使憲法關於堅持黨的領導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在生態環境領域中更加具體、更加系統、更加鮮明。比如,法典明確規定了河湖長制、林長制,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等,嚴格落實領導幹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壓實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有效推進憲法關於黨領導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規定落實落地。
  (二)憲法關於國家指導思想規定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實施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明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國家指導思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把握生態文明建設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戰略意義,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系統回答了為什麼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什麼樣的生態文明、怎樣建設生態文明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我們黨對生態文明建設規律的認識提升到一個新高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也要通過立法確立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事業中的指導地位。對此,法典總則編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保護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同時,法典將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予以系統體現,對於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關於國家指導思想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是“堅持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對人權的全面保護,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的保護。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態文明建設,我國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明顯成效並向縱深推進,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力度不斷加大,綠色迴圈低碳發展邁出堅實步伐,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不斷取得巨大發展,有力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保護我國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規定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三)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建設職權規定的立法實施
  憲法第62條、第67條、第99條、第104條等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等職權作出規定,第89條對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規定,第107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有關職權作出規定。根據憲法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主體職權的規定,法典總則編第二章中專節明確監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總則編還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要求;法典相關部分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對處罰權等的行使作出規定。上述規定是憲法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職權規定的具體化,有助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憲法關於自然資源所有權規定的立法實施
  憲法第9條、第10條明確了國家和集體對相關自然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第6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我國自然資源為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為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生産資料公有制的實現奠定了基礎。法典對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等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專編規定了生態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內容,其中生態系統保護涵蓋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等的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涵蓋土地、礦産、水、漁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物種保護涵蓋野生動植物保護等。這些規定基於憲法規定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不僅涵蓋憲法規定的主要自然資源的保護,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銜接,增加了海洋、海島、荒漠等的保護,體現了憲法立法實施過程中有關規定內容的細化拓展。
  (五)憲法關於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規定的立法實施
  憲法第26條第1款中規定,國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典專編規定了“污染防治”,在該編通則部分對污染類型予以列舉,明確防治在生産、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學物質污染、電磁輻射污染、光污染等環境污染;在各分編中對各類污染的防治予以具體細化規定,以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改善生態環境品質,保障公眾健康。立足整部法典,從“防”的角度,規定了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管理、生態環境監測、區域聯防聯控等制度;規定了推進清潔生産和資源迴圈利用,調整産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形成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等內容。從“治”的角度,法典規定了污染防治設施運維,督促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推行排污權交易等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機制等。
  (六)憲法關於“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規定的立法實施
  憲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植樹造林是改善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對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具有重大意義。法典總則編原則規定了林長制、生態的保護與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內容,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從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生態修復、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對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推廣綠色建造方式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系統實施憲法相關規定。
  四、編纂生態環境法典豐富憲法有關規定的內涵
  以憲法為根據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在實施憲法的同時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予以豐富、提升和拓展,使其體現出新的時代內涵、實踐內涵,推動憲法關於生態文明的規定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拓展“生態環境”的含義
  根據憲法序言中“生態文明”的理念和憲法第26條第1款中“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規定,將“生態環境法典”確定為法典名稱,將環境保護法上的基本概念“環境”拓展完善為“生態環境”,並對其含義作出明確規定。法典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以及生態系統功能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間、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聯繫與作用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山嶺、草原、濕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地、城市和鄉村等。”多年來,“環境”的含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理念的豐富、生態環境保護實踐的拓展,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一些變化。法典以憲法中的“生態文明”理念引領生態環境保護,以具有豐富內涵的“生態環境”概念貫穿法典全部內容,體現出黨和國家對生態文明、生態環境保護的內涵、要求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符合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的。
  與之相應,法典規定,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除《環境保護法》外,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有六部法律規定了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規定了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了“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了“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規定了“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憲法中雖然沒有出現“基本國策”的概念,但是相關國策條款都在憲法中有明確依據。相較于《環境保護法》,法典將基本國策由“保護環境”修改完善為“保護生態環境”,同樣體現出法典貫徹落實憲法序言中“生態文明”理念的要求,拓展了生態環境領域基本國策的內涵。
  (二)充實“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內涵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規定,“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理念。法典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同步推進高品質發展與高水準保護,在立法目的中強調“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總體要求中明確“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各編都體現了憲法關於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內容和精神,築牢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生態根基。
  同時,我國已進入新發展階段,黨中央把“雙碳”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總體佈局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大力推動“雙碳”目標的實現。法典順應“雙碳”時代新要求,充分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堅持國際與國內統籌、減緩與適應並重,注重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規定了綠色低碳發展編,對有關問題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生態文明制度內涵的時代發展。比如,法典明確國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提高全社會的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總體要求,規定“國家強化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中的綠色低碳發展導向和任務要求,構建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空間格局”,要求“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進綠色辦公、綠色採購,使用綠色低碳産品”等。
  (三)豐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路徑
  憲法第26條第1款中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憲法第9條第2款中規定,國家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保護自然就是保護人類,人類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法典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保護”和“改善”的方式路徑。
  一是突出系統保護理念。法典生態保護編轉變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從“生態系統保護”的角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法律中有關生態系統保護的規定整合為一章,並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保護的專門規定,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同時,法典總則編規定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原則要求,生態保護編專章規定了“物種保護”,對野生動植物等的保護作了具體細緻的規定,既從積極作為意義上為野生動植物創造更好的生存環境,也從自我約束的意義上強調不能侵害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既有動植物自身的保護,也有動物棲息地和植物生長環境的保護。法典還規定了“重要地理單元保護”,將自然保護地以及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作為保護對象進行細化規定等。這些都是憲法中“保護”內涵的豐富和拓展。
  二是堅持保護與修復相結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必須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深入推進生態保護與修復。法典總則編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生態保護編單設“生態修復”一章,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態修復活動作出規範等。
  三是堅持保護和改善相統一。根據憲法規定和精神,不僅要系統保護、全面保護生態環境,還要體現持續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的要求。結合憲法序言中關於國家發展目標的規定,生態環境改善是一個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的持續過程,應當以提升環境品質為目標,推動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由量變到質變,以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更加符合建設美麗中國的目標,更為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要求。法典總則編對各級政府改善生態環境品質提出總體要求,具體規定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領域標準體系等系列制度,在體現“保護”的基礎上,更彰顯持續“改善”的動態要求。
  (四)深化“厲行節約”“合理利用”的要求
  憲法第9條第2款中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構建廢棄物迴圈利用體系。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要求把節約放在優先位置,通過全面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促進自然資源資産集約開發利用,以最少的資源消耗支撐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要求通過多種手段積極預防、及時制止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法典按照統籌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實現高品質發展與高水準保護雙贏的要求,在總則編明確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在相關內容中均貫穿了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規定了主體功能區制度體系、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等。這些規定以法治方式劃定生態環境保護底線,嚴格自然生態空間管控,增強資源環境剛性約束,提高自然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節約理念倡導,明確有關法律責任。法典生態保護編還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一章,放在“生態系統保護”一章之後,這一安排體現了自然資源在保護和利用方面與生態系統保護之間的相關性和差異性,對土地、礦産、水、漁業及其他自然資源,重點在於統籌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以最大限度發揮自然資源的價值。這些規定都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憲法規定的“厲行節約”“合理利用”等的內涵,更好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五)彰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崇高價值
  我國憲法序言中規定了中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就是堅持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之路。環境問題是全球性問題,生態環境領域面臨的全球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等問題都是全球性重大挑戰,生態文明建設關乎人類未來,必須同舟共濟、共同努力,推動全球環境治理,建設清潔美麗世界。歷史上,我國全面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正是始於1972年派團參加瑞典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973年,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將生態環境保護提上國家重要議事日程,討論通過我國第一個生態環境保護文件《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長期以來,我們作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堅定踐行多邊主義,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為世界生態環境保護作出巨大貢獻,充分體現出大國責任和擔當。生態環境法典堅持樹立歷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中蘊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鑒人類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有益成果,使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實踐特色,為世界生態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比如,法典在“應對氣候變化”一章專節規定了國際合作的內容,明確國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等,積極參與、貢獻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多邊進程;在其他章節中也規定了綠色低碳國際合作等內容。這些都從生態環境方面為推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作出了中國法治貢獻,必將在世界範圍內産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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