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京內單位機動車輛定點保險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12-26 字體:[ ]

 

國機採字[2005]32號

 關於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京內單位

機動車輛定點保險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5〕24號)要求及有關文件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京內單位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公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點保險實施範圍

    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均按本通知規定實行定點保險。

    機動車輛類型包括:轎車、越野車、麵包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載貨車、摩托車及其他各類專用車輛。

    按照定點管理、投保自願、險種自選的原則,是否投保、保險險種、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等由各單位自行選擇,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賠償限額等應嚴格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新購車輛、未上保險或保險已到期的車輛,在辦理機動車輛保險時,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尚未到期的車輛,在保險到期續保時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定點保險公司不能承保的險種,由定點保險公司出具書面證明,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後,可到非定點保險公司投保。

    二、定點保險公司

    本次確定的定點保險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定點保險公司將按照《中央國家機關京內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合同》(附件1)及《中央國家機關京內機動車輛定點保險服務承諾》(附件2)為各單位提供機動車輛保險服務。有效期內各單位與定點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單,至2006年12月31日仍未執行完畢的,在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繼續有效。

    三、保險費率及服務條款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區車險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給予46%的統一優惠比例(無其他任何浮動),即實繳保費=標准保費×54%。

    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區車險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給予50%的統一優惠比例(無其他任何浮動),即實繳保費=標准保費×50%。

    各單位在選擇承保公司時,應綜合考慮保險費率、理賠服務和其他服務等多方面因素(參見附件3:定點保險公司提供服務情況一覽表)。

    如有效期內定點保險公司北京地區車險標準費率發生變化,按新的標準費率計收保費,但優惠比例不變。

    四、定點保險程式

    (一)投保(詳見附件5:中央國家機關京內單位車輛保險投保流程圖)

    1、選擇承保公司。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定點保險公司中任意選擇承保公司,並電話通知其項目服務人員,服務人員將到府辦理承保手續。

    2、提供有效證明。各單位應向定點保險公司提供能夠確認本單位為中央單位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定點保險公司有異議,請與採購中心聯繫。

    3、提供投保車輛資料。為便於承保公司及時提醒各單位辦理車險續保,在確定承保公司後,各單位應根據承保公司需要提供所有車輛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車牌號碼、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駕號、新車購置價、初登日期、保單到期日等)。

    4、辦理投保手續。各單位可要求承保公司協助填寫《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並根據費率表及優惠比例核對保費無誤後,方在投保單上簽章確認。

    5、出單、送單。承保公司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完成出單事宜,並在每月30日前(或各單位約定的其他時間)將保單正本、保費發票和《中央國家機關汽車保險驗收單》(第一聯:採購單位留存)(附件4)送達各單位。

    6、結算及報銷。保費由各單位與承保公司自行結算。各單位應按雙方協商確定的結算方式及時向定點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並在報銷時將保單正本、保費發票和《中央國家機關京內單位車輛保險驗收單》(第一聯:採購單位留存)作為原始憑證一同入賬。

    7、車輛資訊變更。若保險車輛報廢、轉讓或車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等發生變化,各單位應及時通知承保公司,並辦理退保、保險單批改等手續。

    (二)索賠

    如保險車輛出險,各單位直接與定點保險公司聯繫報案,定點保險公司理賠服務人員按照定點保險合同及服務承諾提供查勘、拖車、定損、修理、索賠、結案等理賠服務。

    五、監督管理

    在定點保險執行過程中,各單位要依據合同規定及定點保險公司的服務承諾,對其價格、服務及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督。若定點保險公司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各單位可填寫《定點採購單位投訴表》(見附件6),並加蓋公章傳真至採購中心。採購中心將對各單位的投訴進行認真核查,一經查實,將按照合同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同時,各單位要注意保護定點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借政府採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車輛保險,不得無故拖欠保險費用,不得向定點保險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規定的其他要求。

    為方便各單位了解定點保險公司的相關情況,我們將在“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和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http://zyzfcg.ggj.gov.cn)”上公佈定點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費率等供查詢,由於保險條款及費率數量過多,不隨文件印發。如定點保險公司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也將通過上述網站公告,不再另行發文通知。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工作,將通知及時轉發到基層各單位,並對其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採購中心採購二處反映。

    聯繫電話:010-83084975、83083549

    傳    真:010-83084974

    電子郵箱:cgzx2@cgzx.ggj.gov.cn

 

 

 

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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