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度京外單位機動車輛定點保險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7-25 字體:[ ]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文件
 
國機採字〔200529
 

關於2005-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京外單位
機動車輛定點保險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5〕24號)要求及有關文件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通過競爭性談判,確定了2005-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京外單位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公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點保險實施範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實施方案》(國辦發〔2002〕53號)的要求,2005-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京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機動車輛保險,均按本通知規定實行定點保險。
機動車輛類型包括:轎車、越野車、麵包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載貨車、摩托車及其他各類專用車輛。
按照定點管理、投保自願、險種自選的原則,是否投保、保險險種、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等由各單位自行選擇,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賠償限額等嚴格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新購車輛、未上保險或保險已到期的車輛,在辦理機動車輛保險時,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尚未到期的車輛,在保險到期續保時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定點保險公司不能承保的險種,由定點保險公司出具證明,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後,可到非定點保險公司投保。
二、定點保險公司
     本次確定的定點保險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為2005121日至20061231日。在此期間,定點保險公司將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車輛定點保險合同》(附件1)及服務承諾(附件2)為各單位提供機動車輛保險服務。有效期內各單位與定點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單,至20061231日仍未執行完畢的,在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繼續有效。
三、保險費率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單位所在地區車險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給予45%的統一優惠比例(不實行無賠款優待等分項費率浮動、上海市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享受此優惠),即實繳保費=標准保費×55%;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單位所在地區車險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給予各單位50%的統一優惠比例(不實行無賠款優待等分項費率浮動),即實繳保費=標准保費×50%。
如在有效期內定點保險公司標準費率發生變化,按新的標準費率計算保費,但優惠比例不變。如定點保險公司是各單位所在地區政府的機動車輛保險定點公司,且保險優惠比例大於中央國家機關的,各單位可按照所在地區政府的優惠比例執行。
四、定點保險程式
      各單位可在本地定點保險公司中任意選擇一家進行投保,並電話通知其專項服務小組(附件3),承保服務專員將到府辦理承保手續。投保時各單位應向定點保險公司説明和提供本單位為中央單位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定點保險公司有異議,請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聯繫。
如保險車輛出險,各單位直接與定點保險公司聯繫報案,由定點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專員按《中央國家機關車輛定點保險合同》及服務承諾提供查勘、救援、定損、維修、索賠、結案等理賠服務。
保費由各單位與定點保險公司自行結算。各單位應按雙方協商確定的結算方式及時向定點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並在報銷時將定點保險公司開具的保單正本和保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一同入賬。
五、監督管理
      在定點保險執行過程中,各單位要依據合同規定及定點保險公司的服務承諾,對其價格、服務及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督。各單位若發現定點保險公司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可填寫《定點採購單位投訴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傳真至採購中心進行投訴,採購中心將對各單位的投訴進行認真核查,一經查實,將按照合同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取消定點資格。同時,各單位要注意保護定點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借政府採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車輛保險,不得無故拖欠保費,不得向定點保險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規定的其他要求。
     為方便各單位了解定點保險公司的相關情況,我們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http://www.zycg.gov.cn/)”上公佈定點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及費率供查詢,由於保險條款及費率數量過多,不隨文件印發。如定點保險公司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也將通過上述網站公告,不再另行發文通知。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工作,將通知及時轉發到京外所屬單位,並對其機動車輛定點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採購中心採購二處反映。
聯繫電話:010-83084971、83084977
傳真:010-83084974
電子郵箱:cgzx2@cgzx.ggj.gov.cn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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