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已納入《名錄》中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給出原礦、中間産品、尾礦、尾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係單個核素活度濃度是否超過1貝可/克(Bq/g)的結論。
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已納入《名錄》,並且原礦、中間産品、尾礦、尾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係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貝可/克(Bq/g)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篇,並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同步報批;建設單位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當組織對配套建設的輻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組織編制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並納入驗收監測報告。
我部將根據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的需要,對《名錄》適時予以調整並公佈。
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發佈〈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第一批)〉的通知》(環辦〔2013〕12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1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