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公告
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的義務,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共同修訂了《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對《名錄》中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向商務部或受商務部委託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環發〔2000〕10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二批)》(環發〔2001〕6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三批)》(環發〔2004〕25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四批)》(環發〔2006〕25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五批)》(環發〔2009〕161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六批)》(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7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25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總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0月25日印發
解讀: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相關負責人就《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