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排污單位,是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
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品質控制和品質保障工作,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三、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作狀況或者生産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作工況,導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相關標準等異常情況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對産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標記則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異常情況。
四、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和分行業的生産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標記規則(以下簡稱工況標記規則)。《設備標記規則》適用於所有行業,用於規範排污單位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作狀況;工況標記規則用於規範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時,標記生産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作工況。
五、排污單位是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設備標記規則》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一般情況下,每日12時前完成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的人工標記,逾期則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
六、依據《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並且生産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作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範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七、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體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屬性,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內容應當同時公開。
九、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按照《關於發佈〈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的公告》(生態環境部2019年第50號公告)執行,其他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另行制定。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製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2年7月19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7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