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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促進煉焦化學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現批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
標準的名稱、編號如下:
《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2024)。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現有企業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自2025年4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該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中的相關規定。
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鄧志勇會簽)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2月26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