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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規定》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眾和工作人員健康,規範粒子加速器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現批准《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規定》為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並由生態環境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
標準的名稱、編號如下:
《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規定》(GB 5172-2025)。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以上標準自2026年5月1日起實施,《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GB 5172-1985)同時廢止。
以上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鄧志勇會簽)
生態環境部
2025年10月31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1月5日印發